1. 施工单位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安监局和建设局能否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不可以。安监局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局没有执法权,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的职能包括: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局的职能: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从建设局的职能可以看出,建设局没有执法权。
(1)建筑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扩展阅读
安监局行使处罚权力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 建筑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分类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另外,每个省份的划分都不是完全一样的。可以在建造师的教材里找到详细的划分方法。
3. 急急急!!!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 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资质的影响:
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至2人的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至60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的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至90天。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工程,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每年复核企业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重点复核事故多发的企业。复核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招投标的影响:
一般说来,施工企业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之后有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比较小,由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以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那么企业在建筑市场就没有资格继续投标。
第二,企业较大,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影响未造成政府扣押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重程度。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在建筑市场投标。
第三,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勒令该工地停工整改或者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该地建筑市场投标的处罚。(即企业在该地停牌)
第四,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即使当地政府未作出停牌处罚,业主单位(即建设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对该企业就建设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黄牌警告或者红牌罚下(即建设单位设立黑名单)。
第五,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是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那么在有关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继续其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事故不报是违法行为,一旦查出来,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伤亡人数是多少以上资质才降级
3人以上就是重大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了。这个看事情的严重性,没有一个可衡量的标准。
迪博资质解答
6. 施工工地出现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不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业主方包括业主派出的安全员应承担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属于次要责任。
7.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招投标有什么影响
一般说来,施工企业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之后有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比较小专,由于发生安全属事故造成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以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那么企业在建筑市场就没有资格继续投标。
第二,企业较大,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影响未造成政府扣押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重程度。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在建筑市场投标。
第三,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勒令该工地停工整改或者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该地建筑市场投标的处罚。(即企业在该地停牌)
第四,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即使当地政府未作出停牌处罚,业主单位(即建设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对该企业就建设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黄牌警告或者红牌罚下(即建设单位设立黑名单)。
第五,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是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那么在有关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继续其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事故不报是违法行为,一旦查出来,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
首先,在建筑行业内没有你所说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这个说法,请知悉! 施工人员大意造成事故,即成为施工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原因再细分为操作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等。 施工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持证作业人员,如各类木工、瓦工、电工、焊工、车工等等;另一类为普通工人,非持证上岗。 事故本身的责任与合法持证的工人无关,若工人所持证书涉嫌伪造,则该工人需承担伪造责任的罪行。 工人操作失误造成施工事故是常见事故,通常是不造成重大事故的,因为施工的管理是由总包方在现场按施工管理标准进行组织规划的,任何一个环节的施工出现失误,该事故只影响该环节,不会造成重大事故。若一名工人的失误造成整个工地的重大事故,则该事故责任应由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分包方共同承担,与工人无关,工人需接受的仅为工作失职及经济处罚的责任。 操作事故即为工人自身失误造成的事故,仅影响其自身或小范围影响施工现场。 安全事故则为现场安全管理失职,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安全员未将现场安全整顿合格,该责任应由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三方承担。 质量事故则为现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发生坍塌、损毁等事故,该责任需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质监站四方共同承担。
9. 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谁一线工人会被判刑吗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1、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2、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4、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3)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