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申请采砂证方法如下:
(一)审查阶段
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审查,报审请示文应包含对采砂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及现场踏勘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2、在长江河道采砂及其他河流保留区采砂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其他河流可采区采砂应提交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3、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申请单位,一般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工程项目采砂的,应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采砂委托书。
(二)批复阶段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关于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有关要求。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3、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4、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6、近一年内没有非法采砂记录。
7、有降低或消除不利影响的安全保证措施。
8、申请单位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文。
9、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监管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监管制度。
10、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
(1)建筑施工采砂许可扩展阅读:
采砂许可证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或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管理,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贰』 什么叫采砂许可证
河砂属矿产资源,在河道采砂归哪个部门管理?也就是说,河道采砂属国土资源部门设置采矿权许可还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采砂权许可?或是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共同设置许可?汉江河砂纠纷一案具有一定典型性。目前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经常混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使用范围,造成一些混乱,因此必须加以厘清。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体现,采矿许可证一经颁发,即表明国家同意将该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这种财产权益让与或处分给采矿权人享有。该案中,建筑用砂属非金属矿产,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另一方面,采矿权是一种物权,采矿许可证是一种物权凭证。它代表的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任何人未经采矿权人同意,不得在该物权上增设负担。上述郧县金砂公司通过申请和竞买的方式取得采矿权,是该范围矿业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河砂这种矿产资源位于河道这一特殊区域,为了保证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和航行安全,《水法》又作出了关于在河道内采砂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采矿许可的前置性程序。由于《水法》的调整对象涉及矿产资源的特点,决定了依据《水法》对矿产资源这种财产参与处分,其许可的内容只能是允许在河道范围进行采砂作业。它是对在河道采砂安全的审查认可,并通过这种制度的设置,使采矿权申请人按照何时何地能否采砂、怎样采砂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因采砂行为不当妨碍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
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各自许可的内容,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包容,更不存在相互冲突。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采砂许可证只对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适用,由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发放,不再发放采矿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河道采砂行为按《水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办。这些都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22号文件也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由此可见,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外采砂无须办理采砂许可证,而必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经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违反程序规定,该行政许可行为有瑕疵。但在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以外区域办理采砂许可证,是越权行为。
话分两头说,该案中,金砂公司依法取得汉江归仙河口段河砂的采矿权,成为该处河砂的采矿权人,但该采矿许可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程序不合法,可由批准采矿许可的部门与河道管理部门协调,补办河道采砂批准手续,按河道主管部门指定的部位、时间、体积和作业方式采矿。如果河道部门认为不能采砂,国土资源部门应撤销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各自的依法行政内部办事规则中,将程序和权利表述完整,并依据各自的行政职权依法行政,这样才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各有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
『叁』 采沙证 如何办理
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身份证)、申请理由;2.采砂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3.开采性质、种类、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时限、深度、开采量、采砂设备类型、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作业方式、施工方案、弃料处理方式;4.采砂申请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二、审核 水务局收到采砂申请后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在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全部内容:1.采砂申请书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报批 对符合采砂规划和其他条件的,审批机关在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附件:1 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签章) 法人代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四川省水利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需用蓝黑钢笔或毛笔填写,要求书写工整。 2.“申请人”栏应填写申请采砂企业名称或申请采砂的自然人姓名,并应在“法代表”栏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还应贴上法人代表(或自然人)1寸免冠照片;“采砂作业负责人姓名”栏填写负责该采砂作业的负责人的姓名,并应贴上该负责人1寸免冠照片。 3.法定代表人详细情况和“采砂作业负责人”栏应写明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包括办公室电话、手机)、身份证号码。 4.采砂地点栏应写明河道名称和采砂实施方案上同意开采的采矿区及相应平面坐标位置(北京坐标或近似坐标)。 5.最大开采深度(高程)指实施方案中批准可开采区的最大控制开采深度(以实测地形的高程〔含水下〕表示)。 6.“开采性质、种类”栏,性质应填写的是公益性采砂、经营性采砂等。 7.“开采方式及能力”栏应填写下面几种:机械旱采、船采(吸砂泵式采砂、浮吊式采砂、链斗式采砂等)及能力。 8.“弃料处理方式”指对采砂作业中废弃的卵石或航道、河道整治中泥沙弃料的处理及存放等。 9.“采挖总量”栏应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采砂总量。 10.“采砂机具(包括船只)照片”栏由采砂申请人提供采砂机具(包括船只)侧面7寸彩照,照片上应有采砂机具的名称、编号。 11.“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是指具体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同级交通部门的意见。 12.附录:需要提交的其它方面的资料。
附件:2 采砂许可证填写说明
一、采砂许可证设计说明 1.采砂许可证实行旱采一户一证,船采一船一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规格为37×26cm,颁发给采砂户供采砂户挂在作业地或采砂船。副本规格为24×17cm,留存采砂作业现场备查。 2.封面采用黄红底色或暗红色塑料面,压印烫金字。 二、正本填写说明 1.采砂许可证编号由代码和序号共七位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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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怎么办理“采砂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办理“采砂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情况及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洪措施。
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6、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4)建筑施工采砂许可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汛抗洪工作。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全国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挥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或者制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防洪河道和滞洪区、蓄洪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伍』 合法采砂如何申请
申请采砂证方法如下:
(一)审查阶段
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审查,报审请示文应包含对采砂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及现场踏勘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2、在长江河道采砂及其他河流保留区采砂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其他河流可采区采砂应提交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3、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申请单位,一般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工程项目采砂的,应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采砂委托书。
(二)批复阶段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关于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有关要求。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3、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4、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6、近一年内没有非法采砂记录。
7、有降低或消除不利影响的安全保证措施。
8、申请单位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文。
9、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监管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监管制度。
10、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
备注:在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以及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由长江委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陆』 采沙证怎么办理
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局提出申内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容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身份证)、申请理由;2.采砂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3.开采性质、种类、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时限、深度、开采量、采砂设备类型、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作业方式、施工方案、弃料处理方式;4.采砂申请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二、审核水务局收到采砂申请后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在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全部内容:1.采砂申请书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柒』 采砂管理办法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7)建筑施工采砂许可扩展阅读:
河道采砂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采砂实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因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2)河道采砂批准程序。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要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3)河道采砂规划。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要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要通过实地勘察、测量,摸清河道砂石分布情况,确定砂石可采范围(可采砂河段和禁采砂河段)和可采砂量。
对采砂方式和弃料堆放处理方式等也要提出具体要求。还可根据河道防洪和航道通航要求等划定河道采砂期和禁采期。
参考资料:网络-河道采砂管理
『捌』 办采砂证需要什么手续
手续:
1.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采砂作业机具照片、采砂区域位置图等其他材料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内采砂
2、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采砂,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8)建筑施工采砂许可扩展阅读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
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玖』 采沙许可证,需要哪些部门认可
采沙许可证需要水务局认可。
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回申请从事采砂活动的单答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身份证)、申请理由;
2、采砂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
3、开采性质、种类、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时限、深度、开采量、采砂设备类型、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作业方式、施工方案、弃料处理方式;
4、采砂申请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二、审核水务局收到采砂申请后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在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1、采砂申请书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拾』 如何办理挖沙证
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身份证)、申请理由;
2、采砂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
3、开采性质、种类、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时限、深度、开采量、采砂设备类型、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作业方式、施工方案、弃料处理方式;
4、采砂申请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二、审核水务局收到采砂申请后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在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1、采砂申请书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10)建筑施工采砂许可扩展阅读:
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或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管理,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