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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人触电属于意外吗

发布时间:2021-01-10 19:46:49

Ⅰ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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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建筑企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了解违反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发生
(一)案例
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是比较普遍的。有事务所向我咨询,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400多万元人民币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事务所在2012年审理2010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应比照稽查局的做法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我的意见是:事务所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税法规定进行鉴证,而不应仿照税务稽查部门的错误做法。
(二)所得税法与建筑法的关系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共有七个: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7.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本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或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关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所得税法有原则的规定,建筑法有具体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得税法讲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一般法,建筑法是关于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特殊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税前扣除,应优先适用建筑法。
(三)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内部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对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都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不允许扣除,理由是:税务局没有转发与这个保险有关的文件,不允许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前计提列支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是:应根据险种的内涵实质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因建筑法与税法在险种名称上的形式差异而判断是否抵扣。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税务局转发不转发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法律效力。
(四)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仅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但是具体哪些种类,有哪些行业在交纳没有做具体介绍。在实际执行当中,纳税纠纷时有发生。
(五)建筑行业法规的规定
以下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政策,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一款5的规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计提比例国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由各个省市各自制定,现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七、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申报审核。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六)结论
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范围。该险种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不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行为,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正确的行为。

Ⅱ 农民工触电意外死亡

可以要求包工头跟建筑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首先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去申请工版伤认定,认定后就可以去要权求赔偿了。赔偿的额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Ⅲ 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或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具坠落致人伤害先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即建筑施工单位先行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甚至伤残等级补助费等,由于受伤的其它单位的工人无过错,受伤者是没有责任的;劳务分包单位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职,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防止一般高坠等事故的发生。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别人受到伤害,因此作为直接责任人(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必须先行按企业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般可由其承担不超出40%的赔偿金额。另外劳务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共同承担其余的60%(其责任形式为共同连带),具体多少两者可先行协商,按一般惯例,劳务分包单位应承担大头(自已工人教育培训不够)。

Ⅳ 施工工地意外触电死亡,属于什么事故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Ⅳ 工人在工地干活时不小心触电受伤,公司承担责任吗

工人在工地干活时不小心触电受伤,公司肯定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工人是按规定去操作触电属于意外情况,那么公司将负责全部的责任。 如果工人违规操作而触电的话,那么公司的责任将会有所减少,大概有一半的责任吧。

Ⅵ 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保险吗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企业(即用人单位)必须有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投保工伤保险的义务,而没有必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建筑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手续要求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办理,保险期限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投保有关信息必须告知被保险人,并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
1、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一些医疗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它的投保人是团体(即单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每个职工。
2、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险人也是雇主,它承保的是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不测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须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保险种类也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3、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保险(一切险)”,这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职工利益的作用。

Ⅶ 建筑工人在工地意外触电死亡,包工头是否有直接责任该如何赔偿

问:建筑工人在工地意外触电死亡,包工头是否有直接责任?该如何赔偿?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Ⅷ 建设工地工人出了意外算谁的责任

这个钱由包工头支付;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属于雇拥关系的规定,雇员工从事雇拥活动时受到伤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而你们家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工人的受伤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Ⅸ 工人触电意外身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第十七条抄受害人遭受人身袭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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