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政策法规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八条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第六十条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自考四川工程自己管理,只有教材,什么复习资料也找不到,历年的真题也没。。那位好心人有资料。。
第一章
1.项目概念及特点:概念:是指按限定时间、限定费用、限定质量标准完成的一次性任务和管理对象。特点:(1)项目的一次性(单件性)(2)项目目标的明确性 成果性目标——项目功能性要求 约束性目标——项目限制性要求工期、质量、费用 (3)项目的整体性----任务的整体性和管理的整体性
1.建设项目概念及特点:
概念:是指需要一定量的投资,按照一定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应符合质量要求的,以形成固定资产为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任务.特点:①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相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②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③要遵循必要的建设程序和经过特定的建设过程;
3.项目生命周期的概念。
概念:项目生命周期认为项目是一项具有起点、中间过程和终点的独特的活动,具有生命周期,要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通常有一个较明确的阶段顺序。
4.现代项目管理认为项目生命周期包含的五个阶段及其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
现代的项目管理认为项目的生命周期由概念阶段、规划阶段、实施阶段、收尾阶段以及运行与维护阶段等5个阶段。
5.项目管理的概念:是指在项目活动中,为了项目取得成功(实现所需要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限、所批准的费用预算),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协调的管理活动
6..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在工程项目的生命周期内,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规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从而实现工程项目目标的系统性、科学性的管理活动。
7.项目管理的九大知识领域:集成管理 范围管理 时间管理 费用(成本)管理 质量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沟通管理 风险管理 采购管理
8.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①组织工作②合同工作③进度控制④质量控制⑤费用控制及财务管理⑥信息管理
9.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①自主管理方式(企业基建部门负责制)②工程指挥部管理方式③总承包管理方式④CM管理方式⑤项目法人责任制 ⑥项目代建制
10.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①项目建设前期进行投资机会研究 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审批 ②项目建设期选择承担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公司建设用地报批选定工程勘察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方案竞选或设计招标对工程设计进行管理 进行施工招标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营竣工验收 ③项目运营期工程的使用与维护进行项目后评估
11.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建立施工项目管理组织进行施工项目管理规划进行施工项目的目标控制生产要素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施工项目的组织协调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施工项目信息管理施工项目管理总结
第二章
1.工程项目招标的概念:是指业主(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根据拟建工程的内容、工期、质量和投资额等技术经济要求,招请有资格和能力的企业或单位参加投标报价,从中择优选取承担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科学试验或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承包单位的过程。
2.工程项目投标的概念:是指经审查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以同意发包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为前提,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掌握一定的信息,并结合自身情况(能力、经营目标等),以投标报价的形式获取工程任务的过程
3.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和法规 鼓励竞争、防止垄断
公开、公平、公正 等价、有偿、讲求信用 严格保守机密
4.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招标单位资格:招标单位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招标单位能力:有组织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A.概算已经批准;B.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C.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D.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E.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F.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6.按招标方式划分招标的分类,及各种招标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1.公开招标:就是通过媒介或其他方式,发出招标信息使所有潜在投标者自由平等地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优点:竞争公平而激烈,有利于选择最佳承包商。缺点:可能会出现低水平标书,增加不必要的投入。适应对象:技术简单、规模较小的项目
2.邀请投标:是向至少三家具有足够竞争实力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从而选择最佳承包者的招标方式。优点:缩短评标周期和费用,有利于项目迅速开工。缺点:存在不公平竞争问题 适应对象:技术复杂、规模巨大的项目。
3.议标:通过直接谈判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故又称指定承包。优点:快速启动作业。缺点:因缺乏竞争导致成本大幅度上升。适应对象:应急工程、项目中只有个别公司掌握技术的特殊环节。
4.两阶段招标:将整个标书内容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个基本部分,先招技术标,在技术标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再招商务标。优点:保证了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缺点:招标时间长。适应对象:技术含量高、施工工艺复杂的项目。
7.工程项目招标的程序。招标准备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招标申请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工程标底的编制与送审;招标组织阶段:发布资格通告及招标通知--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现场勘察--投标预备会--开标;签约阶段
:评标--定标--签定合同;履约阶段:开工及施工监督承包商履行合同--竣工验收
8.投标程序:信息收集与处理--报送预审材料--购买招标文件--确定工程成本--制订投标策略(认定竞争对手,制订报价方案)--调整报价方案--投递标书
9.投标单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A.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B.中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合同协议;
10.投标报价的步骤。单价合同报价计算步骤:①研究招标文件目的:A.弄清承包者的责任和报价范围;B.弄清工程技术要求;C.弄清工程中需要使用的特殊材料和设备;D.发现、整理标书中含糊不清的问题 ②现场考察:考察内容:A.自然地理条件;B.市场条件;C.施工条件;D.其他条件;E.业主情况;F.竞争对手情况 ③复核工程量 目的:A.根据复核后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的差距,来考虑相应的投标策略,决定报价尺度;B.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采取合适的施工方法,选取适用、经济的施工机械设备、投入适量的劳动力人数。④编制施工规划⑤计算工、料、机单价⑥计算分项工程基本单价⑦计算间接费用⑧考虑上级企业管理费⑨进行工程估价
11.投标竞争的基本策略:信誉制胜法 投其所好法 优势制胜法 联合投标法 附带优惠条件法 更改设计制胜法 关键技术制胜法 选择最佳机会法
第三章
1.按照工程组成单元,工程项目的内部系统组成: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2.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概念。
单项工程:一般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的、建成后可以单独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单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建筑物按单位工程部位划分的组成部分,亦就是单位工程的进一步分解。
分项工程:分项工程一般是按工种工程划分,也是形成建筑产品基本部件的施工过程。
3.施工项目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的区别。
施工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
管理任务 生产出建筑安装产品 取得符合要求、能发挥应有效益的固定资产
管理内容 涉及到从投标开始到交工为止的全部生产组织与管理及维修 涉及到投资周转和建设全过程管理
管理范围 由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是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所有工程,是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
管理主体 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
4.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目的性原则(2)精干高效原则(3)管理跨度和分层统一的原则(4)业务系统化管理原则(5)弹性和流动性原则(6)项目组织与企业组织一体化原则
5.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各种形式、特征及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形式
组织形式亦称为组织结构类型,是指一个组织以什么样的结构方式去处理层次、跨度、部门设置和上下级关系。
①特征
A.项目经理在企业内招聘或抽调职能人员组成管理机构(工作队),由项目经理指挥,独立性大;B.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与原在部门断绝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原单位负责人员负责业务指导及考察,但不能随意干涉其工作或掉回人员;C.项目管理组织与项目同寿命。项目结束后机构撤消,所有人员仍回原所在部门和岗位。
②适用范围
这种项目组织类型适用于大型项目、工期要求紧迫的项目、要求多工种多部门密切配合的项目。
③优点
A.项目经理从职能部门抽调或招聘的是一批专家,他们在项目管理中配合,协同工作,可以取长补短,有利于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B.各专业人才集中在现场办公,减少了扯皮和等待时间,办事效率高;C.项目经理权利集中运权的干扰少,决策及时,指挥灵活;D.由于减少了项目与职能部门的结合部,项目与企业的结合关系弱化,故易于协调关系,减少了行政干预,使项目经理的工作易于开展;E.不打乱企业的原建制,企业原有的组织结构仍可保留。
④缺点
A.各类人员来自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互相不熟悉,难免配合不力;B.各类人员在同一时期内所担负的管理工作任务可能有很大差别,很容易产生忙闲不均,可能导致人员浪费;C.职工长期离开原单位,即离开了自己熟悉的环境和工作配合对象,容易影响其积极性的发挥;D.职能部门的优势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同一部门人员分散,交流困难,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培养,削弱了职能部门的工作;当人才紧缺而同时又有多个项目需要,按这一形式组织时,人才不能充分利用。
6.施工项目组织结构形式的选择。
①大型综合企业,人员素质好,管理基础强,业务综合性强。可以承担大型项目,宜采用矩阵式、工作队式、事业部式;
②简单项目、小型项目、承包内容专一的项目,应采用部门控制式;
③在同一企业内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几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7.施工项目经理的概念、地位、责权利。
项目经理:是以单个项目为管理对象而组建的项目管理组织的总负责人。
项目经理的地位:
①是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②是协调各方面关系,使之相互密切协作、配合的桥梁和纽带;
③对项目实施进行控制,项目经理部就是各种信息的集散中心;
④是施工项目责、权、利的主体。
(1) 项目经理的职责,执行法规;处理利益关系;履行合同;控制目标。
(2)项目经理的权限,用人决策权;财务决策权;进度计划控制权;技术质量决策权;设备、物资采购决策权。
(3)项目经理的利益,业务发展和提升;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8.施工项目经理部的设置条件、等级
设置条件:
2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建设小区以及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群体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程。实行栋号承包,承包栋号的队伍,以栋号长为承包人,直接向公司经理负责。
项目经理部等级:
①一级施工项目经理部:
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
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项目
②二级施工项目经理部:15~10万平方米的群体工程;5~10万平方米的单体工程;3000~800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
③三级施工项目经理部2~10万平方米的群体工程;1~5万平方米的单体工程;500~300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四章
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论施工布置与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各项物资需要量计划施工平面图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3)用流水作业法和网络计划技术安排进度计划(4)恰当安排冬雨季施工项目(5)不断开展技术创新,促进施工技术进步(6)从实际出发,做好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7)尽量利用永久性、原有或就近已有设施,减少各种暂设工程;尽量利用当地资源,减少资源运输量;尽量减少施工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程序:调查、研究、分析(建设地区条件,工程特点,施工条件)
--主要工种工程量计算--工程施工总部署--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主要建筑物持续时间--主要建筑物的直接费用--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资源、运输、供应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依次施工、平行施工、流水施工的特点。
依次施工特点:1.由于没有充分地利用工作面,所以工期长;2.工作队不能实现专业化施工,不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3.工作队及其生产工人不能连续作业;4.单位时间内投入的资源数量比较少,有利于资源供应的组织工作5.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比较简单。
平行施工组织方式特点:1.充分利用了工作面,争取了时间、缩短了工期2.工作队不能实现专业化生产,不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3.工作队及其生产工人不能连续作业;单位时间内投入施工的资源数量大,现场临时设施也相应增加4.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复杂
流水施工:①施工连续,缩短间隔时间——缩短工期②专业化程度高——提高劳动生产率③提高工人技术水平——提高工程质量④减少用工量和暂设建造量——降低成本⑤施工机械、劳动力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⑥各种资源消耗均衡,有利于资源供应的组织与管理
5.流水施工的工艺参数、空间参数、时间参数:工艺参数:它是指在组织流水施工时,将拟建工程项目的整个建造过程分解为施工过程的种类、性质和数目的总称。空间参数:它是指在组织流水施工时,用以表达施工在空间布置上所处状态的参数。时间参数:是指在组织流水施工时,用以表达流水施工在时间排列上所处状态的参数。
6.施工段的划分原则:A.各施工段的劳动量要大致相等,相差幅度不宜超过15%;B.对高层或多层建筑物,施工段的数目要满足合理流水施工组织的起码要求,即m≥n;C.每个施工段要有足够的工作面;D.施工段的分界线应尽可能与结构的自然分界线(沉降缝、伸缩缝)相一致;E.对多层建筑,还要划分施工层,以保证各专业工作队在不同的施工层组织流水施工
7.流水节拍的确定方法:A.定额计算法B.经验估算法C.工期计算法
8.流水步距的确定方法:图上分析法;分析计算法;潘特考夫斯基法
9.等节奏流水施工工期的计算及流水施工进度图的绘制:计算流水施工工期A.不分施工层时
Zj,j+1——j与j+1施工过程间的技术间歇时间;Gj,j+1——j与j+1施工过程间的组织间歇时间;Cj,j+1——j与j+1施工过程的平行搭接时间
B.分施工层时
r——施工层数;
∑Z’j,j+1——第j个施工层的技术间歇时间;
∑G’j,j+1——第j个施工层的组织间歇时间
10. 异节奏流水施工工期的计算及流水施工进度图的绘制:确定计划总工期
r——施工层数;
mzh——最后一个施工过程的最后一个专业工作队所要通过的施工段数;
tzh——最后一个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
11.无节奏流水施工工期的计算及流水施工进度图的绘制。计算流水施工的计划工期
T——流水施工的计划工期;
Kj,j+1——j与j+1两个专业工作队之间的流水步距;
t——最后一个施工过程在第i个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
∑Z——技术间歇时间之和
∑Zj,j+1——相邻两个专业工作队j与j+1之间的技术间歇时间之和(1≤j≤n-1);
∑Zk,k+1——相邻两个施工层之间的技术间歇之和(1≤k≤r-1);
∑G——组织间歇时间总和;
∑Gj,j+1——相邻两个专业工作队j与j+1之间的组织间歇时间之和(1≤j≤n-1);
∑Gk,k+1——相邻两个施工层之间的组织间歇时间之和(1≤k≤r-1);
∑Cj,j+1——相邻两个工作队j与j+1之间的平行搭接时间之和(1≤j≤n-1)。
12.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程序:熟悉审查图纸,进行调查研究----计算工程量---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材料构件加工品需用量计划---确定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确定临时供水、供电、供热管线---编制运输计划---编制施工准备工作计划---设计施工平面图---计算技术经济指标---审批
第五章
1.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步骤。
①熟悉项目施工图纸,研究建设地区原始资料;②按项目部署确定施工起点流向,划分施工段和施工层;③按施工进度计划类型分解施工过程,确定工作名称;④选择施工方法和机械,确定施工方案;⑤计算工程量,确定劳动量或机械台班数量;⑥计算各项工作持续时间;⑦绘制项目施工进度图表; ⑧计算各项时间参数;⑨按照项目承包合同要求,优化项目进度计划。
2.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表示方法。
(1)关键日期表 关键日期表是将项目建设活动或施工过程在表中列出,注明其开始与结束时间,是否是关键工作的一种日程安排。其特点是简洁,但表现力较差,优化调整困难。
(2)横道图(甘特图) 横道图是利用比例横线条表达各活动的延续时间,在图中列出活动或施工过程名称,标注时间坐标值。
(3)垂直图(速度图) 垂直图是利用横向坐标表示活动时间,纵向坐标表示某工作进程,通常开始点定位于下方,活动进展情况由下至上的斜线表示。
(4)网络计划 网络计划技术也叫关键路线法,它以流程图为基础,将各活动(或作业)按不同的先后顺序,用节点和箭线构成的一种有向网络图。
3.双代号网络图的绘制及时间参数的计算。
4.单代号网络图的绘制及时间参数的计算。
5.双代号时标网络图的绘制及时间参数的计算。
6.单代号搭接网络图的绘制及时间参数的计算。
7.工期优化。工期优化就是通过压缩计算工期,以达到既定工期目标,或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使工期最短的过程。
8.费用优化。费用优化又称工期成本优化,是指寻求工程总成本最低时的工期安排,或按要求工期寻求最低成本的计划安排的过程。
9.资源优化。计划执行中,所需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和资金等统称为资源。资源优化的目标是通过调整计划中某些工作的开始时间,使资源分布满足某种要求。
10.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步骤
第一步:项目描述第二步:项目分解第三步:工作描述第四步:工作责任分配表制定 第五步:工作先后关系确定 第六步:绘制网络图 第七步:工作时间估计 第八步:进度安排
11.WBS分解的含义及类型。WBS(Work Breakdown Structure)主要是将一个项目分解成易于管理的几个部分或几个细目,以便确保找出完成项目工作范围所需的所有工作要素。
基于可交付成果的划分 上层一般为可交付成果为导向 下层一般为可交付成果的工作内容
12.施工中调度工作的主要内容。A.监督作业计划的实施,调整协调各方面的进度关系;B.监督检查施工准备工作;C.督促资源供应单位,按计划供应劳动力、施工工具、运输车辆、材料构配件等,并对临时出现的问题采取调配措施;D.按施工平面图管理施工现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E.了解气候、水、电、气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和保证措施;F.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各种事故意外事件;G.调节各薄弱环节;H.定期召开现场调度会议,贯彻施工项目主管人员的决策、发布调度令。
13.施工项目进度控制的概念。
进度控制就是采取措施来保证项目按计划的时间表来完成工作,经常出现的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情况是拖期。
14.如何做好项目的进度控制。
1明确项目控制的目的2加强来自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和督促3要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制度
4项目主管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执行情况,也应定期向客户报告,并随时向各职能部门介绍整个项目的进程5项目控制包括对未来情况的预测、对当时情况的衡量、预测情况和当时情况的比较以及及时制定实现目标、进度或预算的修正方案
15.进度控制中前锋线的比较方法。
16.进度控制中S型曲线的控制方法。
17.进度控制中香蕉型曲线的控制方法。
18.进度控制中的列表比较法。
19.进度偏差的影响。
(1)分析进度偏差的工作是否为关键工作 若为关键工作,无论偏差大小,都对后续工作及总工期产生影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若不是关键工作,需要根据偏差与总时差和自由时差的大小关系,确定对后续工作及总工期的影响程度。(2)分析进度偏差是否大于总时差
若大于总时差,说明此项偏差必将影响后续工作和总工期;若小于等于总时差,说明此偏差对总工期无影响,但对后续工作是否有影响,需根据此偏差与自由时差的情况来定。
(3)分析进度偏差是否大于自由时差 若大于自由时差,说明此偏差影响后续工作;若小于等于自由时差,则不影响后续工作。
第六章
1.质量的概念:指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2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包括建筑工程产品实体和服务这两类特殊产品的质量。
3 工程项目质量的特点
工程项目由于其生产过程及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质量具有更强的特殊性。
主要包括:①影响质量的因素多②容易产生质量变异③质量检查不能解体、拆卸
④质量问题的隐蔽性强⑤质量要受到投资、进度的制约
4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体系的含义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体系:
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达到质量目标,而建立的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等组成的实施质量管理的综合体。
5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体系环境
质量体系环境:是指存在于质量体系外界的对体系发生影响的事物的总和。包括: 合同环境:指供需双方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并在合同中对供方提出外部质量保证要求的质量体系环境。 非合同环境:是指由于供需双方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或在合同关系中,需方对供方没有外部质量保证的要求。 第三方环境:指国际的、政府的或民间的权威机构或组织发布的有关规定。
6质量环的8个阶段:工程调研和任务承接 回访与保修 竣工交验
施工准备 建筑物功能试验 材料采购 施工生产 试验与检验 工程调研和任务承接
7 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控制
人: 领导者的素质 人的理论、技术水平 人的生理缺陷 人的心理行为 人的错误行为
人的违纪违章 方法: 技术方案 工艺流程 组织措施 检测手段 施工组织设计
设备: 机械设备的选型 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 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
环境: 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劳动环境
材料 构配件: 材料质量标准 材料质量的检(试)验 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
8.全面质量管理的四个阶段八个步骤和七种方法
第一阶段是计划阶段(即P阶段)。
第一步:分析现状,找出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二步: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第三步: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原因或影响因素。
第四步:制定改进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提出执行措施的计划,并预计其效果。
第二阶段是执行阶段(即D阶段)。
第五步:实施措施和计划。按照第一阶段制订的措施和计划,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分头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阶段是检查阶段(即C阶段)。
第六步:将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对比,检查执行的情况,看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并提出哪些做对了?哪些还没达到要求?哪些有效果?哪些还没有效果?再进一步找出问题。
第四阶段是实施阶段(即A阶段)。
第七步:总结经验、纳入标准。
第八步:把遗留问题,转入到下一轮PDCA循环解决,为下一期计划提供数据资料和依据。
.质量管理的七种工具
⑶ 中铁单位有多少局都分布在哪,子公司在哪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下属二十五个工程局。名称及总部所在地如下:
中铁一局(陕西省西安市)、中铁二局(四川省成都市)、中铁三局(山西省太原市)、中铁四局(安徽省合肥市)、中铁五局(贵州省贵阳市)、中铁六局(北京市)、中铁七局(河南省郑州市)、中铁八局(四川省成都市)、
中铁九局(辽宁沈阳市)、中铁十局(山东省济南市)、中铁十一局(湖北省武汉市)、中铁十二局(山西省太原市)、中铁十三局(天津市)、中铁十四局(山东省济南市)、中铁十五局(北京市)、中铁十六局(北京市)、中铁十七局(山西省太原市)、
中铁十八局(天津市)、中铁十九局(北京市)、中铁二十局(陕西省西安市)、中铁二十一局(甘肃省兰州市)、中铁二十二局(北京市)、中铁二十三局(四川省成都市)、中铁二十四局(上海市)、中铁二十五局(广州市)。
中铁各局的资产利润情况,详见下表(2017年数据):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50年3月,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集基建建设、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工程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房地产开发、铁路和公路投资及运营、矿产资源开发、物资贸易等业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企业集团,也是中国和亚洲最大的多功能综合型建设集团。
(3)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设计室扩展阅读: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二十五个局的发展历程。
1、中铁一局
中铁一局的前身是铁道部西北铁路干线工程局。1950年5月1日,为适应西北铁路建设的迫切需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铁道部西北铁路干线工程局在甘肃天水成立,担负着抢修宝天线,修建天兰线以及兰新线的艰巨任务。
1952年改为铁道部新建铁路工程总局第一工程局,局址迁至甘肃省兰州市;1958年改为铁道部乌鲁木齐铁路局,局址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1963年改为铁道部西北铁路工程局;1966年改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1970年并入交通部,为交通部第一工程局;
1974年恢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局址迁至陕西省西安市;1984年,为进一步搞活铁路施工企业,使铁路企业逐步转变为相对独立的经 济实体,铁道部决定将铁道部第一工程局改称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公司;
1985年,根据铁道部的决定,恢复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的名称;2000年,铁道部第一工程局改制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一直到如今。
2、中铁二局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西南铁路工程局,成立于1950年,局址设在重庆,主要负责西南铁路的勘测设计、施工和运营工作,是新中国诞生后最早建立的国有大型铁路施工企业之一,并且修建了新中国第一条铁路—成渝铁路。
1958年3月1日,局机关迁驻贵阳市,同年5月7日正式更名为铁道部第二工程局。
1978年12月,根据铁路建设发展规划和调整施工力量布局的需要,铁道部决定,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分成第二工程局、第五工程局。分建后的铁二局机关设在成都市,1984年10月1日,铁二局更名为铁道部第二工程公司,1985年按铁道部要求恢复更名为铁道部第二工程局。
1994年,建设部、铁道部相继 确定铁道部第二工程局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正式开始企业改制工作。1998年6也1日,成功改制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一直到如今。
1999年9月24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铁道部宝鸡桥梁厂、成都铁路局、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西南交通大学四家单位发起设立了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8日,中铁二局成功在上交所上市,成为中国铁路系统下第一家独立上市的公司。
3、中铁三局
中铁三局集团成立至今经历了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机构名称几经调整变更:1952年4月1日,为了适应新建东北林区铁路建设的需要,铁道部决定组建铁道部库图段铁路工程处,这是中铁三局集团的前身。地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镇。
1953年1月,库图段铁路工程处扩建为铁道部新建铁路工程总局第十工程局。1954年1月,第十工程局改为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牙克石工程分局。1955年1月,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牙克石工程分局改称为铁道部新建铁路工程总局第七工程局。
1955年8月,第七工程局缩编为铁道部新建铁路工程总局东北森林铁路工程处。1956年1月,处址由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镇迁入河北省承德市。1958年4月,东北森林铁路工程处改称为铁道部东北铁路工程处。处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958年铁路实行工程和运输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同年12月铁道部决定将东北铁路工程处改称为铁道部海拉尔铁路工程局。局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
1961年1月,海拉尔铁路工程局改设为铁道部东北铁路工程局。1963年局址由海拉尔迁入哈尔滨市。1968年6月1日,铁道部决定按数字序号设置工程局,即将东北铁路工程局改称为铁道部第三工程局。1972年4月,局址由哈尔滨市迁入山西省太原市至今。
1970年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邮电部所属邮政部分合并,成立新的交通部,铁路由交通部领导。铁道部第三铁路工程局改称为交通部第三铁路工程局。1975年1月,国家恢复成立了铁道部,5月1日交通部第三铁路工程局改称为铁道部第三工程局。
1984年11月,为进一步搞活铁路施工企业,使铁路企业逐步转变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铁道部决定将铁道部第三工程局改称为铁道部第三工程公司。1985年9月1日,根据铁道部的决定,恢复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的名称。2000年11月28日,铁道部第三工程局改制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
4、中铁四局
说起中铁四局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的1950年。
当年11月,为保障战时军需运输,中央军委、铁道部以东北铁路特派员办事处工程总队为主体、从全国各铁路局抽调部分骨干力量,正式组建中国人民志愿军铁道工程总队,跨过鸭绿江,承担京义(平壤-新义州)、定清(定州-清水)铁路线的抢修任务。
1953年11月,铁道工程总队顺利完成任务凯旋回国。此后,经过铁道部西北铁路工程局(咸阳)和铁道部华北铁路工程局两部分11次较大规模分立、组合的机构演变,至1965年1月,以福州铁路局工程指挥部调入华北铁路工程局为标志,基本形成了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的主体。
1966年8月,铁道部华北铁路工程局正式更名为铁道部第四工程局;为贯彻执行西南三线铁路建设的国防战略,经过20天的千里搬迁,局机关从繁华的北京市迁址云南省富源县。
1970年6月,铁道部第四铁路工程局与铁道部第四设计院合并,组建新建制的铁道部第四铁路工程局,机关设址湖北省武汉市。
1974年1月,交通部第四铁路工程局电气化工程处调出与交通部电务工程总队、交通部第三铁路设计院电气化设计处合并,组建交通部铁路电气化工程局,机关设址北京市。
1977年1月,铁道部第四工程局按原局、院建制重新组建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和铁道部第四设计院;同年3月7日,新建的局、院就地分开办公;经过3个月的搬迁,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在安徽省合肥市新址正式办公,此后便在合肥落地生根发家。
1984年10月,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在“拨改贷、利改税”的改革中,更名为铁道部第四工程公司,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1985年9月,铁道部第四工程公司又更名为铁道部第四工程局。
2000年6月28日,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在与铁道部正式脱钩的基础上,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作为两个投资主体,设立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6亿元。
这之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为中铁四局增资,截止目前中铁四局的注册资本已跃升为45.6亿元人民币。
5、中铁五局
与中铁二局相同,中铁五局的前身也是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西南铁路工程局。
1979年1月1日,据铁道部党组1978年12月1日通知,铁道部第二铁路工程局分建为第二、第五两个工程局。分建后的铁五局机关驻贵阳。
1984年10月1日,根据铁道部通知,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改为铁道部第五工程公司。1985年9月1日,恢复铁道部第五工程局名称。1999年12月29日,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批复,原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改制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2000年元月12日,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同年6月前,所属11个工程处由局出资和本单位职工持股会出资,相继改制为子公司。各子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并建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2001年,中铁五局与铁道部正式脱钩,全面走向市场。
6、中铁六局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由原属北京铁路局的北京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属呼和浩特铁路局的呼和浩特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丰台桥梁工厂四家企业重组而来。
2007年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旗下全资子公司。
7、中铁七局
2003年12月,为了实现铁路行业的主辅分离,重组铁路施工资源,原郑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襄樊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康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6家企业经过资产重组后,设立了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中铁七局并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8、中铁八局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原成都铁路工程集团、昆明铁路建设集团、成都桥梁厂重组而成,于2003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2007年中铁八局并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旗下全资子公司。
虽然重组后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十几年,但其历史却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初成立的铁道兵第六师。1952年5月20日,铁道工程第六师的前身铁道工程第六师在贵州成立,由第49师第146团、第50师第150团、第51师第152团合编,从遵义、独山、镇远三个军分区抽调人员组成师部。
1953年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同年9月,由铁道工程第六师改称为铁道兵第六师,并于1954年4月8月回国,参加宝成铁路、鹰厦铁路建设。1978年,改建为成都铁路工程局,也即中铁八局核心部分的成都铁路工程集团前身。
9、中铁九局
中铁九局是由原沈阳铁路局所属的沈阳铁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锦州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铁路局吉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家施工企业重组而成,于2003年在沈阳正式挂牌成立。
10、中铁十局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是通过变更“济南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方式重组设立的,其前身为济南铁路局工程处,成立于1953年1月1日,由济南铁路局原工务施工管理处和济南铁路局各分局工程队整合而成。
2003年12月26日,根据国资委、铁道部有关要求,在原济南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基础上成立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11、中铁十一局
中铁十一局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师,创建于1948年7月,1984年1月奉命集体转业,改编为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1999年12月与铁道部脱钩,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整体先后归中央企业工委、国资委领导,更名为中铁第十一工程局。
2001年8月改制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12、中铁十二局
中铁十二局前身为铁道兵第二师,最早历史可以追溯到组建于1940年的冀鲁边区回民支队,部队时期先后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援越抗美、对越自卫反击作战。
1984年集体转工改编为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1998年改制更名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划归中央企业工委管理,2003年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2008年随同中国铁建整体上市。
13、中铁十三局
中铁十三局,前身为1948年8月成立的东北铁道纵队,1951年2月参加抗美援朝,1953年11月回国。1950年8月,铁道兵团进行缩编,正式成立铁道兵团第三师,辖第3、第13桥梁团和第23线路团。1953年9月后改称铁道兵第三师,辖第7、第8、第9团。
1954年6月铁道兵整编,师辖5个团,分别为第11团—第15团。1984年1月改名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2000年归属中央企业工委序列,更名中铁13局;2001年改制成立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14、中铁十四局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铁道兵四师,1951年6月20日成立,由直属桥梁团为基础组建。1951年6月下旬,根据中央军委指示,铁道兵团以直属桥梁团为基础组建第四师,下辖第4、第14桥梁团和第24线路团。
1953年9月后改称铁道兵第四师,辖第10、第11、第12团。1954年6月铁道兵整编,师辖5个团,分别为第16团—第20团。1984年1月奉命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1986 年 10 月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为铁道部第十四工程局。1999 年 12 月与铁道部脱钩并更名为中铁第十四工程局。
2001年9月企业改制后,更名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此后一直沿用此名称至今。
15、中铁十五局
中国铁建十五局集团公司其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五、六师合编后的第五师。于1984年1月奉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称为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
2001年4月,按照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正式改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正式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旗下全资子公司。
16、中铁十六局
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十一师和第十三师,成立于1952年。1981年合并为铁道兵第十一师,是当年铁道兵的“首都师”,1984年集体改工并入铁道部,改称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2000年归属中央企业工委管理,更名为“中铁第十六工程局”。2002年改制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2008年3月,作为中国铁建旗下的大集团公司之一,随同整体成功上市。
17、中铁十七局
中铁十七局集团前身为组建于 1952 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七师,1984年初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1985年11月25日,更名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
2000年与铁道部脱钩,划归中央企业工委序列;2001年,成立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18、中铁十八局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整体改制组建,其前身是铁道兵第八师,始建于1958年10月,1981年3月铁道兵十四师合编到铁八师,1984年1月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改称为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
1999年9月归属中央企业工委,改称中铁第十八工程局,2003年3月,归属国资委管理,改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3月随中国铁建整体上市。
19、中铁十九局
中铁十九局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九师,组建于1949年。1984年1月改编并入铁道部,称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1999年12月与铁道部脱钩,划归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改称中铁第十九工程局。
2001年12月26日,正式改制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旗下全资子公司。
20、中铁二十局
中铁二十局前身是铁道兵第十师,创建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期。1984年1月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命令改工并入铁道部,称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1999年8月更名为中铁第二十工程局。2002年3月企业改制成立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此后该名称一致沿用至今。
2007年,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1、中铁二十一局
2004年3月,根据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要求,将兰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组整合成一个新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这个企业就是中铁二十一局。
由于集团公司选址在甘肃兰州,因此工商营业执照系由兰州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变更而来。2007年中铁十一局整体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2、中铁二十二局
中铁二十二局的前身是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8日。
2004年,按照国资委和铁道部的相关要求,将中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公司和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整合重组成一个新的大型公司,即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之后,中铁二十二局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旗下全资子公司。
23、中铁二十三局
中铁二十三局成立于2004年3月,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齐齐哈尔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中铁十四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净资产,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中铁十五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净资产对原中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整合组成。
2007年中铁二十三局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旗下独资企业。
24、中铁二十四局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6日,由原上海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昌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家集团整合重组而成,总部设在上海。
2007年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旗下全资子公司。
25、中铁二十五局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由原广州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重组而成。
2007年并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旗下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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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四川农业大学是一所非常优秀的大学,如果有机会可以选择报考,各个专业的就业前景也非常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