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②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发的证书和上海建设厅的一样吗
不一样的,厅里的权威些,但现在好多地方都适应协会的证,协会的证好办,但首先看协会的证厅里承认不
③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 In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CET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服务或者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转移或者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评比、技能资格考核发证、行业准入资质预审、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收集和提供国内外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信息,研究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研发和推广检测仪器设备和软件,评选和推荐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十)接受有关机构委托,组织建设工程仲裁检测。
(十一)参加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检测和鉴定工作。
(十二)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评估论证、技术培训、技能资格考核、信息服务、科研开发推广、行业调研、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行业评比、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离任,其理事资格随之终止,该理事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另报人选递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接任理事。理事的增补或撤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经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会费标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五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
你说的是现场的质量检查还是建材试验室的试验员,如果到现场一线搞质量检查女生不太合适,如果是到检测中心搞材料检测女孩子很合适;你的食品质检除了质量体系方面的知识和建筑差不多,其他的专业知识一点都不搭噶,要从头学起,考资格证
⑤ 如何在网上查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发的安全员证
我己经在安全协会办理好办证手续,叫我二十天后在网上查询可就是不会查
,主要是让我先知道证书编号
⑥ 在上海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待遇
按某位的说法,
打电话问对方的人事,
他们最清楚,也乐意解释。
这是他们的工作,有解释的责任,说的也最准确。
别人的都不可信,员工也未必完全清楚。
⑦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协会概况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检测工作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履行,提高职业道德和行业服务水平,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互相配合、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关的投诉和业务纠纷;
3.沟通会员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协调会员与广大用户之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联系,忠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质审核等工作;
5.接受有关机构委托,组织建设工程仲裁检测;
6.承担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相关岗位的培训、考核,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颁发从业资格证书等工作;
7.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8.参加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检测和鉴定工作;
9.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技术咨询和交流展示活动,研究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组织检测仪器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评选和推荐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10.收集和提供国内外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信息,编辑、翻译、出版专业书刊、文集和简讯;
11.开展与国内外建设工程检测相关机构的交往和技术合作;
12.组织开展会员单位检测工作业绩考评及表彰先进的各项评比活动。对违规的会员单位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行业协会。本行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规定的职权。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常设机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⑧ 请问,(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料员证书有什么区别
在建设工程行业,只承认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行业学会发的证,只等同于荣誉证书。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SHANGHAI CONSTRUCTIONTRADE ASSOCIATION(缩写SCTA),成立于1985 年12月26日 ,原名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根据全市行业协会改革要求,于2003年4月11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上更名为现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