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文档谁有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书
一、 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设计单位要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任务,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设计依据,选用的规范标准。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计划和可行性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文件和图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向施工单位作出的详细的说明。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设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四、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隐蔽验收、主要结构部位的监督检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质量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备注:此工程用在 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 8800 m2,层数 1 ,用途 。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责任书
一、法定代表人、技术总监负责人、监理工和师对其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担任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工作监理业务,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要有明确的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审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并协助业主组织好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驻现场,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对末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进场使用。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六、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做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备注:此工程用在 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 8800 m2,层数 1 ,用途 。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责 任 书
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对其所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得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了施工。工程质量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验评,未经验评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解肢和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技术标准的合同约定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息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产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的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中,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此工程用在 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 1025.19 m2,层数 1 ,用途 。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2016年 5 月 5 日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书
一 、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并承担终身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组织机构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要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材料。
三、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办理手续,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站手续,后到建设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规定要求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竟标,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五、建设单位不能明示或音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自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要及时整理工程文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分局城建档案馆存档。
备注:此工程用在 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 8800 m2,层数 1 ,用途 。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❷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
收文登记大概是指行政文件归档,另一个工程类的吧,我这么理解的
❸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期限应满足哪些要求为什么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期限应满足的以下要求:
建筑工程档案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的规定,一般要求管理期限应五年以上。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规定如下:
工程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工程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❹ 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材料内容有哪些
资料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书面文件对施工过程严格把控。从材料进厂的各项材质版单及复检报告对建权材质量进行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报验单,隐检记录,检验批,施工记录,试验记录等是整个施工程序的书面体现。验收记录是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同时,监督部门也根据现场检验及资料完整程度判定建筑是否合格,然后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❺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填写全套示范本
资料员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 开工前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合同
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 质量监督登记书
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施工图会审记录
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开工报告
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技术交底记录
14、 测量定位记录
第二部分质量验收资料
1、 地基验槽记录
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第三部分试验资料
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 砂、石检验报告
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17、 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18、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
1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24、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6、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7、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28、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29、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 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31、 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
3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3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4、 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5、 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36、 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 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38、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39、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第四部分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 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 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 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6、 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7、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8、 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
9、 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
10、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11、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
12、 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4、 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
15、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6、 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
第五部分施工过程资料
1、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砼开盘报告
9、 砼施工记录
10、 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 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 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六部分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 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 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 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 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 其他
第七部分竣工资料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 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 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 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2、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3、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通知书及交底要点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
9、 地基验槽记录及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0、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1、 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地基处理措施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4、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6、 特殊部分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7、 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查报告及钢结构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
1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20、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1、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试验报告
22、 装配或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合格证及施工接头、拼缝的砼承受施工满载、全部满载时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3、 防水砼、喷射砼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锚杆抗拨力试验报告
24、 地基处理工程中各类地基和各类复合地基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结果
25、 桩基工程基桩试验报告
26、 砂浆强度统计表及试件试验报告
27、 砖、石、砌块强度检验报告
28、 建筑工程材料有害物质及室内环境的检测报告
29、 防水材料(包括止水带条和接缝密封材料)、保温隔热及密封材料的复验报告
30、 金属及塑料外门、外窗复验报告(包括材料、风压性、气透性、水渗性)
31、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32、 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的整机安装验收报告
33、 各类设备安装工程的隐蔽验收、系统联动、系统调试及系统安装验收记录
34、 砼楼面板厚度钻孔抽查记录
3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6、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7、 工程质量复工意见书及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
3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3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4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通知书
47、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4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9、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50、 工程竣工复验意见书
51、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2、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5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注:幕墙、钢结构及网架的整套资料存质监站赞同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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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开工前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合同
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 质量监督登记书
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施工图会审记录
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开工报告
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技术交底记录
14、 测量定位记录
第二部分质量验收资料
1、 地基验槽记录
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第三部分试验资料
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 砂、石检验报告
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17、 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18、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
1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24、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6、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7、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28、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29、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 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31、 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
3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3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4、 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5、 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36、 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 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38、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39、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第四部分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 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 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 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6、 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7、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8、 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
9、 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
10、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11、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
12、 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4、 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
15、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6、 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
第五部分施工过程资料
1、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砼开盘报告
9、 砼施工记录
10、 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 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 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六部分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 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 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 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 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 其他
第七部分竣工资料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 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 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 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2、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3、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通知书及交底要点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
9、 地基验槽记录及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0、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1、 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地基处理措施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4、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6、 特殊部分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7、 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查报告及钢结构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
1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20、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1、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试验报告
22、 装配或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合格证及施工接头、拼缝的砼承受施工满载、全部满载时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3、 防水砼、喷射砼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锚杆抗拨力试验报告
24、 地基处理工程中各类地基和各类复合地基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结果
25、 桩基工程基桩试验报告
26、 砂浆强度统计表及试件试验报告
27、 砖、石、砌块强度检验报告
28、 建筑工程材料有害物质及室内环境的检测报告
29、 防水材料(包括止水带条和接缝密封材料)、保温隔热及密封材料的复验报告
30、 金属及塑料外门、外窗复验报告(包括材料、风压性、气透性、水渗性)
31、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32、 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的整机安装验收报告
33、 各类设备安装工程的隐蔽验收、系统联动、系统调试及系统安装验收记录
34、 砼楼面板厚度钻孔抽查记录
3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6、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7、 工程质量复工意见书及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
3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3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4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通知书
47、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4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9、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50、 工程竣工复验意见书
51、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2、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5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注:幕墙、钢结构及网架的整套资料存质监站
❼ 如何做好建筑工程档案管理
1、首先必须制定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制定工程资料整编方案
制度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坚持持证上岗,明确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施工管理人员记录的工程资料内容,以便资料员收集索取。工程资料整编方案是工程资料整理的依据,如在方案中要明确各施工检验批的划分数量、各种材料的检验批次、检查点数、个施工工序的检查验证部位,以便工程资料记录整理与工程实际施工相符合。
2、 必须及时做好工程资料记录和收集
工程资料室施工项目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真实记录。因此要求各种资料必须按照施工的进度同步及时收集、整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程资料,负责对质保资料逐项跟踪收集,并及时做好分项分部质量评定等各种原始记录,使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做到内容连贯。工程前期要及时收集工程前期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定线成果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各种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由于及时收集资料,待工程竣工时,才不会出现缺少资料的情况。施工过程中,现场的施工管理技术人员要将当天施工项目的资料及时做出来,不能堆积到一起再做,这样就会造成资料遗漏或者错误。项目部指定专人每个月将各个在建项目的资料统一收集检查,即使有漏项缺项的情况,也能及时加以补充,能及时发现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及时得以纠正。工程收尾阶段,要及时收集建设单位各种安全使用功能验收检测资料,消防验收、人防验收、防雷验收、室内环境检测资料、沉降观测资料、电梯验收资料、节能检测资料等。及时收集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勘察单位的地勘处理变更,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检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各分包单位的资料等。
3、 确保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真实性是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灵魂。不真实的资料会把我们引入误区。必须坚决杜绝对原始记录采用“后补”造假的做法,否则,一旦工程出了质量问题,不仅不能作为技术资料使用,反而造成工程技术资料混乱,以致误判。同时也不能为了取得较高的工程质量等级而歪曲事实。资料的整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
准确性是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核心。分部分项要划分准确,数据计算要准确,不能随意的填写。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填写应该规范化,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在资料中不能出现涂改现象。资料所用的表格要统一,不能五花八门,文字说明部分要规范用语,不能采用口语或专业语言,要让外行人也能看懂,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对于很多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做出来的资料大都会出现是合格率100%,这一看就知道是不可能的,于是做资料的技术人员就想办法扣分,在钢筋的外观上写上“钢筋有裂纹,”,做资料的人就没有想过有裂纹的钢筋施工现场是不能用的,总是自以为是的填写资料,评定表中的检查点数与后面附的质量资料不能前后对应。有部分人知道现场如何规范施工,可就是不知道如何将这个过程用文字来描述,单纯从内业资料看,施工过程就不符合要求了。大家总是重外业,轻内业。觉得把现场干好了,质量合格了,工程能顺利交工就行了,觉得内业就无所谓,应付检查或者竣工资料就行了,没有想到,一旦出现了质量事故,当时不经意填写的资料都是证据。施工技术资料务求真实,切记伪造,有些资料员平时懒于动手,等到交工时就手忙脚乱地拼凑臆造,以至造成漏洞百出,严重失实的后果。这就要求发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地管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技术资料的审查监督作用,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对技术资料经常做到心中有数,重要部位必须亲自审查把关。资料员必须深入工地,在做各种资料前,当面核对工程及用材情况,认为准确无误后,方可填写。如:技术安全交底是否属实,是否落实到人;管道试压是否按规范进行,是否达到要求标准;电气接地电阻及绝缘值是否在允许范围之内;各种材料合格证是否就是工程所用的产品等等。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填写资料,确保资料准确、规范、合理。
4、 确保工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不完整的技术内业资料将会导致片面性,不能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单位工程的质量状况。不仅资料内容要填写完整,而且所涉及的数据要有据可循,现场原始资料要完整。一份完整的施工资料不仅要有施工技术资料,还要有相应的试验资料和质量证明材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除了质量证明材料,我们平时的施工日志、测量放样资料同样也很重要,虽然有些不需要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但我们也要把这些相关的资料放在一起,使质量评定表上的数据都是有据可循的。
5、 职责分明,签认齐全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了“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各级质量把关人员都应明确职责,不可越级评定,马虎过关。自检要通过现场与技术员、质检员,工长共同检查,对混凝土、砌砖、钢筋、水暖、电气等的施工质量进行记录,做到实际施工质量与评定相吻合,并一一签字确认;对于各种隐蔽、变更及关键部位均要求相关人员参与见证并一一签字确认。坚决杜绝代签或漏签,使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及时对各种工程会议如:图纸会审纪要、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质量验收等阶段验收资料进行各方责任主体会签并签字盖章齐全。
6、 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保管
由于现场的技术资料分散在很多人员手中,因此要求有专人把资料收集回来进行统一的分类整理。资料要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逐项分类整理。拿一般房建工程的资料来说,在施工期间我们可以按不同分部工程分别整理,可以把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屋面、水电安装等分部工程资料,这样便于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在竣工前,把已经初步整理有序的资料加以合并组卷即可。资料管理要建立专门的目录台帐,台帐要求不但能反应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内业资料是否同步,内业资料是否完整,还能方便查阅。最好能实现微机化管理(文字版目录及时更新附在资料首页,以便于查阅),在电脑上能及时查找到每一个施工项目的时间,每一份资料的存放地点,要用的时候能立即调出来,有了这样一个电子版的台帐,可以不仅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浪费,还能减轻内业人员的工作强度。要建立相应的全宗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不仅档案盒内有手工版的,在电脑上还要有份电子版的,方便查阅。随着档案建设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内业资料也将实现标准化、微机化和信息化管理。整理好的资料就可以移交档案室保存起来了,等工程竣工的时候,竣工资料也就完成了。
做好施工过程中各种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如施工过程隐蔽验收电子版、照片,各种验收会验收照片,各种性能检测实测照片等。资料的保管也很重要,现在很多项目都有单独的资料室,有专职资料员,我们要有健全的资料保管制度和借阅制度,档案柜内要存放防虫、防霉等物品,要有放尘、防潮、防高温的措施。工程档案跟我们人一样是有寿命的,应此,我们要保管好工程档案,使她的寿命能更长一点。
7、 有敬岗爱业、勇于奉献的精神
资料员要养成 “嘴勤,手勤,腿勤”的一贯工作作风,勤于问质检、安全、材料方面的事,做到及时了解工程施工及用材情况;勤于及时地通过三方见证、报验、送检;勤于及时填写各种隐蔽工程资料并及时找几方签证。勤于随时到现场落实工程施工情况,比如:基础及柱配筋是否与图相符,管道防腐保温是否按工序进行,核对需要送检的材料是否按要求的批量取样等等。力求做到资料与施工同步进行,真实地记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8、 统一资料管理软件和规范执业制度
目前本行业有关资料管理的软件很多,各有优缺点,目前还未进行必要的统一和整合,没有实现资料管理软件的网络化,鼓励软件开发企业尽早开发出可以实现技术资料网络化收集管理的软件。因为一个项目不同施工管理人员的个人岗位范围内的资料不同,为了保证资料的真实同步,就需要这样一款软件实现不同技术人员在不同电脑上完成个人资料的同时,资料管理员的电脑上同时可以更新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现网络化办公的资料管理软件。统一资料管理软件,可以尽早实现未来电子档案移交,代替传统纸质方案。
❽ 关于建筑工程档案员的一个问题
这个站对你有用:
http://www.zgwhjs.com.cn/infosort/87_1.htm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发送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制办(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本部领导,部机关各司(厅、局),部直属各单位。
❾ 谁有土建技术员资料员教程、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填写全套示范本(通用版)
一、首先进场所准备:
1、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报审。
2、砼配合比设计、材料送检。
3、开工现场验收。临时设施(方案)、安全和文明施工准备。
4、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应该所有准备的:
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
建设批文材料(向建设单位索要的立项批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单位索要 的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单位索要索要的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索要的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向监理单位索要的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资质、人员证书复印件
项目监理机构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证书复印件
勘察单位资质、人员证书复印件
项目施工机构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包括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取样员、资料员、排水、暖气、电气工程师)
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文件及开工前设计变更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附表
1、质量责任制一揽表
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塔吊、架子工、龙门架、电焊工、对焊工、直罗纹、电渣焊工)(向各班组索要)
3、分包单位的资质合同
4、施工图审查情况(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5、地质勘察文件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还有其他的,这边我就不全打出来了,如果你需要可以在(文库)里打上(施工资料首先进场所准备)去下载一个,上面全部进场需要做的都有 当然那个也是本人发的= =!
❿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不当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修正)》第二条第二款将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定义为:“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其具体内容涵盖:(1)城市建设勘测、建设规划档案;(2)城市建筑工程档案:含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城市战备工程;(3)城市建筑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工程档案的归集由建设单位负责,其应在主合同中明确档案编写归集的相关的要求;档案中具体文件内容由施工单位编写,之后交由建设单位。如为总承包模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搜集齐全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文件后再交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在已组卷成册的工程文件上签字盖章,再向城建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及卷宗移交申请。
工程档案的外部表现形式有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如照片、录像)、电子档案(如CAD图纸、与纸质档案一致的扫描件等)。通过卷宗内的卷内备考表能够初步知晓档案涵盖的文件类型、具体数量,以便于查询利用的快速实现。
1、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有明确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具体程序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行政许可中心填写工程档案登记表、领取档案报送责任书。对符合条件、需要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30日,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工程档案。
上述程序为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发生争议后客观反映证据线索的材料
对符合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材料,经过审查、验收环节保证了材料外观上的整洁、完备、规范;如作为证据使用,也基本能够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外,该工程档案在裁判中有较高的证据力,应作为律师关注和举证的重点。例如:
1、依据档案资料证明分包资格等;
2、是否属于勘察错误,工程档案可以提供判断标准;
3、质量、工期、造价纠纷的解决均需依据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面对存在相反主张的争议双方,法院经常引入鉴定单位来解决专门的技术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过程性文件不全或者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思,那么鉴定单位可能会由于没有充分的文件、技术资料作为鉴定基础,最终无法给出鉴定结论,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裁判。所以,齐备的工程档案为纠纷解决、司法鉴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