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程设计 >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1-01-09 09:46:38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做什么的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指的是由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版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权,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即使作为一名专业的造价人员,也会遇到材料价格难题,这些材料价格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网络一下:造价通,可以帮你轻松解决这些材料价格问题。

❷ 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并受《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❸ 建筑工程法规 维修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多少

建设单抄位全部或者部袭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❹ 建筑工程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建筑工程结复算方式有如下制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法律依据扩展阅读

工程结算的意义:

(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❺ 建设工程竣工后多长时间内做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拓展资料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❻ 建筑工程项目结算方式是什么

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第二种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第三种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第四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还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第五种,是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❼ 请问:建筑工程竣工了但是甲乙双方就工程结算问题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如果走法律途径应该怎样走谢谢

如果你工程结算的证据充分,则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❽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原文

第一章 认真分析影响工程结算的因素对办好工程竣工结算是很有意义的
1.1 工程结算的涵义
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在结算的编审过程中由于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和目的不同,而且编审人员的工作水平也存在差异,因而编审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纯属正常。但是相差太大,就有有意压低造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
1.2 工程结算失真的原因
送审的结算中,常发现有工程结算多报的现象产生,认真分析结算“失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联系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及时间性不强。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计量(监理)与评价(决算)分离的工程监管模式。搞决算审核工作的工程师施工时一般不到现场,决算审核时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就是施工图和监理签证。这就为施工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提供了可能。现场监理人员对造价管理和有关规定掌握不够,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不认真核实就签字盖章;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决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推卸责任;有的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报价很低,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对包干工程偷工减料,对非包干工程进行大量的施工签证,施工现场的乱签证,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2)工程量计算方面。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及计算错误。
(3)套用定额方面。对定额中的缺项套用子目或换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高套定额。
(4)材料价格方面。主材的型号、材质在设计中不明确;除去规定的材料价格外,还有大部分采用的是市场价,这也影响了结算的造价。
(5)费用计算方面。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根据工程类别划分,三类工程却高套用二类工程。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文明施工程度却按约定计算文明施工增加费。在县城(镇)的工程税金的却套用市区的费率等。
(6)极少数的结算编制人员业务水平不过关,以致计算”失真”。
(7)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及现场签证中用词不严谨而导致结算与实际有出入。
(8)施工单位顾虑结算卡得太紧。送审结算是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的主观愿望是核减核增的额度来支付业务费,这自然形成施工单位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常见的有:1、巧立名目,高套定额。①把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的内容单独列项。例如:挖土方已按照工程量套用定额计价,有的施工单位又把挖掘机台班单独列项计算;②把费率中包含的内容另外列项计算,例如综合费率中已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有的又把雨季抽水费另计;③利用定额单价的换算抬高项目单价。2、虚设费用。有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使用大型机械和特种机械,但竣工决算中却列入了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等。3、提高计费标准,扩大取费范围。
第二章 怎样客观实际反映工程总造价办好竣工结算审核
2.1 搜集、整理好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主材的合格证,单价等。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时的实样图。对于工程变化不大的,可在施工图上变更处分别标明,不用重新绘制;对于工程变化较大的一定要重新绘制竣工图,对结构件和门窗重新编号。竣工图绘制后要请建设单位建筑监理人员在图签栏内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是其它竣工资料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工程实况。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由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发出的不影响结构案例和造型美观的室内外局部小变动也属于变更之列,但必须要有建设单位工地负责人的签字并还要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及签字方可生效。各种签证资料,合同签证,它决定着工程的承包形式与承包资格、方式、工期及质量奖罚;现场签证即施工签证,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实际施工确认签证:主体工程中隐蔽工程签证;暂不计人但说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工程量签证以及一些预算外的用工、用料或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等。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根本无法核对其工程量,所以必须是在施工的同时,画好隐蔽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再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人结算。这些签证最好在施工的同时计算实际金额。交建设单位签证,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
2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转]
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与价格签证。因为设计图纸对一些装饰材料只指定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目前市场上的伪劣产品较多,就是同一种合格或优质产品,不同的厂家和型号,价格差异也比较大。特别是一些高级装饰材料,进货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价格必须要有建设单位签证。对于一些涉及工程较多而工期又较长的工程,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必须分期多批对主要建材与建设单位进行价格签证。签证是结算的计算依据,它必须数据准确。
2.2 深入工地,全面掌握工程实况
准确的工程量是竣工结算的基础。由于从事预决算工程的预算员,对某单位工程可能不十分了解,而一些形体较为复杂或装潢复杂的工程,竣工图不可能面面俱到,逐一标明,因此在工程量计算阶段必须要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录才能准确无误。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一个优秀的预算员不仅要深入工程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有成竹,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使自己处于被动。
2.3 熟悉掌握专业知识,注重职业道德
预算人员不仅要全面熟悉定额计算,掌握上级下达的各种费用文件。还要全面了解工程预算定额的组成,以便进行定额的换算和增补。预算员还要掌握一定的施工规范与建筑构造方面的知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方法
由于工程规模、特点及要求的繁简程度不同,施工企业的情况也不同,因此需选择适当的审核方法,确保审核的正确与高效。
3.1 全面审查法
这是逐一地全部进行审查的方法。此法优点是全面、细致,经审查的工程结算差错小、质量较高,缺点是工作量大,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小、工艺比较简单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编制结算的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可采用此法。
3.2 重点审查法
这是抓住工程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查的方法。选择工程量较大、单价较高和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如一般土建工程中的基础、墙、柱、门窗、钢筋混凝土梁板等;补充单位估价子目,计取的各项费用及其计算基数和标准。
3.3 分解对比审查法
这是把一个单位工程按直接费和间接费进行分解,然后再把直接费按分部分项进行分解或把材料消耗量进行分解,分别与审查的标准结算或综合指标进行对比的方法。如发现某一分部工程价格相差较大,再进一步对比其分项详细子目,对该工程量和单价进行重点审查。此法的特点是一般不需翻阅图纸和重新计算工程量,审查时可选用1~2种指标即可,既快又正确。
3.4 用标准预算审查法
对于全部采用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以事先编制标准预算为参考审查结算的一种方法。采用标准设计图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在结构和做法上一般相同,只是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不同有局部的改变。这样的工程结算就不需逐项详细审查,可事先集中力量编制或全面详细审查标准图纸的预算,作为标准预算,以后凡采用该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的工程,皆以该标准预算为准,对照审查。局部修改的部分单独审查即可。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审查时间短,效果好。缺点是适用范围小,只能针对采用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的工程。
3.5 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同类建筑工程虽然面积、高度等项指标不同,但是它们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各项数据变化却不大。因此,可以把建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数据加以汇集、优选。归纳出其单位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及人工等基本数值,作为此类建筑的结算标准。以这类基本数值来筛选建设工程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数据,如数值在基本数值范围以内则可以不审,否则就要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详细审查。如果说所审查的结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数值”所适用的建筑标准不同,则需进行调整。筛选法的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适用于住宅工程或不具备全面审查条件的工程。
3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转]
3.6 分组计算法
这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就是把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在同一组中采用同一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按照标准对分项工程进行编组,审查其中一个分项工程,就能判断同组中其它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例如,一般建筑工程中的底层建筑面积、地面、面层、地面垫层、楼面面积、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刷浆及屋面层可编为一组。首先计算出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楼面找平层、天棚抹灰,刷白的面积与楼(地)面面积相同。用地面面积乘以垫层厚度就是垫层工作量,用楼面面积乘以楼板折算厚度就是楼板工程量。此法特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3.7 结算手册审查法
即在日常工作中把工程中常用的构配件等,根据标准图计算整理成结算手册,按照手册对照审查,可以大大减少简单的重复计算量,提高审查效率。另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采用软件进行结算审查也是一种简便有效的方法。
第四章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
根据结算审核经验来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施工单位提高的工程结算一概都会超出实际造价的15%左右,因此,在审核结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4.1 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4.2 工程量是结算的基础
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工程细目的数量。工程量是结算的基础,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结算的准确性。计算工程量在整个结算审核过程中是最繁重、花费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因此,必须在工程量的审核上狠下功夫,才能保证结算的质量。要准确地核实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应熟练地掌握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的准确度是决定工程结算的前提,因此,必须熟悉和了解定额中的各项说明和计算规则的含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往往通过障碍法手段在构造交接部位重复计算,在审核中如不熟悉计算规则,多算冒算的工程量就难以察觉。
4.3 审核竣工结算一定要细心
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细心,注意是否有漏掉的项目,注意是否有该扣除的而没有扣除的情况。例如:某办公楼外墙防水保护墙发生变更,原设计外墙为120红机砖保护墙,变更为厚度50mm聚苯乙稀板墙。施工单位在结算中只计算了变更后的费用,该费用在计算时根据定额分为两项,一项为聚苯乙稀板墙10cm厚,另一项为每增减1cm,该变更施工单位报价为“88452-44200=44251元”。第二项是扣减项,如果不仔细看很容易误以为扣减了红机砖保护墙。实际上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应再扣减红机砖保护墙费用为“861.6㎡×30.18元/㎡=26003元”。审核后该变更最终费用为“44251-26003=18248元”。
4.4 注意新增项目的计算
有些变更表面看起来是新增的项目,实际上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这样的项目应不予计量。例如:承包方在某办公楼投标文件“季节性措施”一章中“雨期施工措施”中承诺:土方开挖过程中,边坡采用二步退台,边挖边喷射细石混凝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洽商,由于基坑周围的高大杨树发包方没有及时砍掉而无法放坡,室外污水及暖沟有水向边坡浸透,承包方提出对边坡进行锚喷支护,该洽商获得认可。承包方在结算中基坑护坡进行报价,其中有一项为“喷射早强混凝土C20为7.28立米×839.58元/立米=73279元”。我们认为雨期施工措施中喷射混凝土的作用与锚喷支护时喷射混凝土的作用是一样的,而雨期施工措施是投标文件所承诺,其费用应当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所以喷射早强混凝土的费用不予支付。
4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转]
4.5 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漏项结算时要扣除
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漏项,结算时仍然要扣除。例如:某办公楼地下室防水材料发生变更,原设计为地下室外墙作沥青油毡卷材防水,变更为柔性氯化聚乙稀橡塑共混防水卷材。该项变更的计算应为:计取新材料的费用,扣减原来材料的费用。根据定额,地下室外墙沥青油毡卷材防水分为外立面和地下室平面,但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仅计算了外立面部分,而漏掉了地下室平面部分。这属于施工单位的失误,我们认为其包含在其他子项中,在结算中仍然要扣除漏项的外立面部分。施工单位该变更报价为175183元,而外立面油毡防水卷材费用为“1316㎡×34.55元/㎡=45500元”,经审核该变更最终费用应为“175183-45500=129683元”。
4.6 熟悉定额中各分部分项内容
熟悉定额中分部分项内容。审核人员首先要熟悉定额每个项目中注明的基价中包括和不包括的项目内容,特别是一些综合定额项目。但有些施工企业在编制结算中对前列项目中已包括的内容重复立项,审核人员如果不熟悉定额内容,就会使其蒙混过关,增加工程造价。
4.7 熟悉竣工结算资料
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地形及工程地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全面地搜集隐蔽工程验收的各种记录。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核准工程量。例如:某220KV变电站土方工程,按竖向布置进行挖填,用压路机分层碾压夯实。预算人员在计列了铲运机挖填土方12560立方米的工程量后,还计列了平整场地32000平方米的工程量。审核人员依据“平整场地按建筑物外形每边各加2m以后面积计算,若已按竖向布置进行大型挖土或填土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核减了平整场地的工程量,从而确保了结算工程量的准确性。
4.8 工程量审核注意点
工程量的审核,应注意以下2点:
(1)口径必须一致。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图列出的细目(工程细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例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某些工程细目已经包括了安装费或刷素水泥浆一道(结合层),计算工程量列工程细目时,也应包括这些内容。反之,如果预算定额中没有包括安装费或刷素水泥浆一道,那么在计算这部分工程量时,就应该另列项目计算。
(2)计量单位必须一致。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图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例如: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有些用“台”,有些用“组”(每三项为一组);管道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有些工程细目用“10m”, 有些细目用“100m”等.这些都应该注意分清,以免由于计量单位搞错而影响工程量的准确性。
工程量的审核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有经验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全面审查法。经验审查法是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审查容易出错的那部分工程量。例如:运用经验审查法审核土建工程结算中砌砖墙的工程量,要注意按规定扣除的门窗洞口和预制构件等所占砌体的体积。这里容易产生差错的有两处:一是有的工程结算不是按规定扣除各门窗外围面积所占的砌墙体积。由于门窗外围面积小于相应的洞口面积,因而多扣除了门窗的占墙体积,少算了砌砖墙的工程量;二是有的工程结算,往往忘记扣除阳台、雨蓬梁所占的体积,结果多算了砌砖墙的工程量。重点审查法是抓住工程结算中工程量大的或造价较高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例如:运用重点审查法审核土建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该是什么结构,就重点审核什么。砖墙金属屋架的单层建筑应重点审核砌砖工程和金属结构工程的工程量;砖混结构应重点审核砌砖工程和钢筋混凝土工程的工程量。全面审查法是面面俱到,逐项检查,一丝不苟,较为费时的一种审查方法。当时间紧,规模大,结算编制质量较好时,一般可采用经验法与重点法相结合的审查方法;若结算编制质量较差,则宜采用全面审查法。
5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转]
4.9 定额子目选(套)用的审核
定额子目选(套)用审查,是审查工程结算选用的定额子目与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特征是否一致,代换是否合理,有无高套、错套、重套的现象。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套用哪一个子目,有时可能产生很大争议,特别是对一些模棱两可的子目单价,施工单位常用的办法是就高不就低地选套子目单价。在工程结算中,同类工程量套入基价高或基价低的定额子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审核人员应对定额子目选(套)用是否正确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定额子目选(套)用的审核,一要注意看定额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二要注意看各章节定额的编制说明,熟悉定额中同类工程的子目套用的界限,力求做到公正、合理。
4.10 材料价格和价差调整的审核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建材市场上材料价格差别较大,如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办采购,却忽视了市场价格的调研,必将为施工单位进行实价虚报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审核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进行市场调研,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的取定及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不容忽视。审核重点在:(1)安装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材料数量计取;(2)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3)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其中应特别注意审核:一是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如2005年第8期《杭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所列的杭州市商品砼混凝土市场预算价格为246元/立米,已包括了运费、泵送费、输送接管费和税金),若包括,则不应再另外计取任何其他费用;二是建设工程复杂、施工期长,材料的价格随着市场供求情况而波动较大时,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工程结算中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按施工阶段或进料情况综合加权平均计算。例如:某220KV变电站建筑工程工期为10个月,施工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10月30日,实际进料情况为1~6月进料60%,7~10月进料40%,若按1~10月市场信息价加权平均计算,水泥为346元/吨,若只按1~2月市场信息价计取,水泥为374元/吨,每吨水泥市场价格增加了28元,该工程水泥总量为2650吨,则水泥材料价格价差多计了7.42万元。
4.11 取费及执行文件的审核
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定额及当地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其它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如工期奖、抢工费、措施费、优良奖等),各种计算方法和标准都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多支多付。
我们对取费及执行文件的审核,应注意以下7个方面:一是费用定额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二是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三是取费基数是否正确;四是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在独立费中的费用,是否放在了定额直接费中取费计算;五是有否不该收取的费率照收;六是其他费用的计列是否有漏项;七是结算中是否正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例如:当某工程结算采用的是1996年电力建设预算定额北京价目表时,则费用定额就应配套执行1997年电力工业部电建(1997)177号文《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而不应执行1994年《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师综合费用定额》;工程给足了预付款,在编制结算时就不能再计财务费用(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属于建筑工程的项目(如变电站的构支架组立工程)应套建筑工程的取费标准,而不应套安装工程的取费标准;属于二类地区(如广西)的工程不应套三类地区(如辽宁省)的取费标准;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应正确执行,只有这样,工程结算才能做到正确。
4.12 现场签证的审核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调整的工程量和材料差价,一般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时往往多计取调增项目的内容,少计或不计取调减项目的内容。例如,原设计某一项目为砖砌墙体,后因需要,结构修改为混凝土墙体,但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计取增加混凝土工程量,不扣除原设计而实际未做的砖砌部分工程量。因此,对签证项目的审查不可忽视。
6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现场签证记录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它在施工过程中是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实际变更记录,施工图预算未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中未直接反映出来的内容等,它没有规律性和一定的形式,编成补充定额或套预算定额,便构成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活动的基本内容,而且直接与施工企业成本和费用开支密切相关。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经济管理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在工程结算中,审核人员对现场签证应着重审核以下几点:
(1)由于有的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对工程结算和有关经济管理的规定不熟悉,有的施工单位有意扭曲预算定额及其有关规定中的词意或界限含义的理解,造成不该签的项目盲目签证。因而,应认真审查工程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在预算定额内,凡是定额中已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计算现场签证费用。例如: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的损失和施工图错误引起的损失;停电,停水损失,由甲方责任造成的,超过定额规定的范围;由于设计或甲方供应的设备、材料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返工;受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如暴雨、大水、风暴等自然灾害使工程受损;夜间施工记录或甲方要求赶工;地下障碍物的处理;由于资金不到位,长时间停工的损失;材料代用及现场临时修改,已征得对方同意后所发生的费用;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否则,审核人员应严格把关,将不符合规定的现场签证费用坚决核减,从而确保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费用的真实性。
(2) 现场签证内容、项目要清楚,只有金额,没有工程内容和数量,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
(3)人工、材料、机械使用量以及单价的确定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凡现场签证必须具备甲方驻工地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口头承诺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结束语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编制时,不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在以上基础上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合理,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促使竣工结算的良性循环。

❾ 建筑工程竣工审计时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具体时间是多少天

1.建筑工程竣工审计时间的没有法律规定;2.具体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具有法律效力3.若合同中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可以其他时间约定(如付清价款)为法律依据;4.建议落实未如期完成审计的问题原因所在,积极协调解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是特别过分的问题而又根本没有希望解决,尽量不打官司,否则对以后的市场形象有影响。

❿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否一定要委托外审想内审的话怎么做呢

没有硬性规定,不知你是哪地方的,我是安徽的附上安徽省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货币的种类、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货币种类、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优质工程计价办法;
(九)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十)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 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变更时,发、承包人双方就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执行。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商处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l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有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l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l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 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其它项目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的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若承包人向发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拖延或不签证,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责任由发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l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工期按安徽省现行工期定额参照执行,其它专业工程工期执行相应的专业工期定额。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方法、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结算纠纷、价格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手续办理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执业人员必须是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综合单价和劳务分包的劳务单价,可以直接选择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也可以选择当地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按月支付给农民劳务工工资,不得借故拖欠。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和相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具体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法律依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