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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包如何开发票吗

发布时间:2021-01-08 09:52:16

Ⅰ 建筑总包分包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因此,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应由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分包方在取得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凭完税证明和分包合同后经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开具发票,不需要再次纳税。

Ⅱ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分包发票怎么开

建筑业营改增来后总分包发票开自法: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Ⅲ 建筑业总包分包如何开发票

如果总包方(相当于我们挂靠在它下面的)把10万分包给我们,扣管理费3个点内3000,税金3.49个点3490,(包括代扣代缴的4个税,和水容利,印花,但是到时开给我们的只有4个税的代扣代缴单),合计扣6490.我们开建筑发票10万-6490=93510给总包方,对吗,
盼高人解答!
我个人认为:第一,你们应该开据了10万的建筑发票.第二,印花税都得缴纳,也就是说签定合同的双方都应该交纳印花税.第三,开据的不应该代扣代缴单,而应该是营业税的正式发票.

Ⅳ 建筑业总包发票与分包发票税率问题

建筑业的总包跟分包 代开的各类建筑业的发票都是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三,这个是全国一样的,特殊的除外。

Ⅳ “营改增”后建筑业总包与分包工程要如何开票缴税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2)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Ⅵ 建安业劳务分包如何开具发票

总包方开一张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给分包方,并把自己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分包方一份.分包方还必须拿了分包合同和自己的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给出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发票

到工程所在地申报时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一份。
5.公章。
6.门前税局的完税证复印件一份。
7.填写一式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8.总包的发票复印件。
9.总包的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三联《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
如果结算款高于合同上的款数,还要工程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要加盖总包的公章。
将以上资料复印件、表单,加盖公章,交到工程所在地所属税局,审核后开具发票(不开完税证,已由分包代缴)。
给回二联《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将其中一联再交回门前税局,另一联自存。

依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十一条中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

Ⅶ 劳务分包公司,建筑业营改增后,提供开发票服务,该如何盈利如何操作如何纳税

一、专业分包管理

(一)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不仅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总包方的税负。

此外,分包范围内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进项税抵扣率为17%,高于分包抵扣率11%。营改增后,总包应考虑此类分包价格的确定,双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进项税抵扣带来的税收红利。

(二)管理建议

营改增后,专业分包商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针对此类专业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

建筑企业规范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分包商应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发票提供时间等,如: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2、合理对专业分包进行拆分

专业分包包含材料、机械设备,如果专业分包的主要材料由总包方提供,总包方可以增加进项税、降低附加税而增加利润,但加大了总包对材料用量的管控难度。

因此,是否对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进行拆分,材料是否由总包自行采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和权衡。对于一些大型设备可以考虑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可以加大总包方进项税抵扣,并且管理难度相对较小。

?案例说明:

①分包方采购材料款不含税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17%增值税专票,与总包方签订合同不含税金额2000万元,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为12%。

总包方综合成本:2000-2000*11%*12%=1973.6(万元)

②接上例,总包方采购材料设备不含税成本1000万元(与分包方采购的不含税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税专票;与分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为12%。

总包方综合成本:(1000-1000*17%*12%)+(1000-1000*11%*12%)=1966.4(万元)

两种方案对利润的影响差额为7.2万元(1973.6万元-1966.4万元),即不含税价格*(17%-11%)*12%。因此,总包方是否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可综合考虑管理难度并通过测算与权衡后再行选择。

3、专业分包无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含量很高,总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进行分包,建议总包方考虑将材料抵扣税率17%与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额对利润的影响,在分包定价中考虑,适度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二、劳务分包管理

(一)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总包方的分包成本。

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开具发票给总包方,总包方的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且不能实现差额计税,增加总包方增值税税负。并且,因劳务分包成本没有发票,分包成本不得在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总包方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补偿,此种方式与营业税方式下相比,对总包方利润没有影响,只是由原来的税费负担变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议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加强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改劳务分包合同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议总包方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列明分包价款和增值税,增加要求劳务分包商提供增值税发票条款。

2、与劳务分包商谈判

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但劳务分包方因提供发票而多增加的税收成本,会要求总包方为其承担。建议总包方制定劳务分包谈判策略,在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时,控制不含税价格,在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时,控制含税价格。

3、总包充分抵扣

如果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通过以下原则充分抵扣进项税:

(1)加强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2)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调,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选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即劳务分包在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选择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分包,总包方需考虑分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于总包进项税抵扣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可要求劳务分包方分不同计税方法进行明细报价,总包方分别测算对应的影响,综合考虑并与劳务分包方谈判确定劳务分包方的计税方法。

Ⅷ 我们给总包单位开工程发票需要开具名称和工程地点吗

请根据以下提示,对照所要开具的发票来分别确定:
第一,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应列明(填写)的内容包括:
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有的地区公司名称是必填项,不需要税号),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应填写的内容
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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