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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1-08 09:48:15

建筑工程行业有哪些风险

在建筑工程中,在整个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的风险,大体上讲有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当然还由其它很多风险构成。
业主风险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业主所承担的风险如下:
1、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能遇到的一种风险,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它是指由于工期、原材料价格、征地移民、投资分摊比例和相关工程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引起的投资总额膨胀的风险。
2、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各种导致企业的经营遭受厄运的风险。有些经济风险是社会性的,对各个行业都有影响,比如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汇率波动等;有些经济风险的影响范围限于建筑行业内的企业,如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的变化、房地产市场的销售行情、建材和人工费的涨落;还有一些经济风险是随着工程承包活动而产生的,它仅仅影响到具体施工企业,比如业主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等。在建筑工程中业主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主要还是信贷、财税政策和资金来源变化以及投产后市场需求产出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等,因投资膨胀及投资偿还状况的变化而引起的财务、经济评价的风险。
3、 社会政治风险
社会政治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与有关法律、政策的不一致,以及由于移民安置等引起的对社会安定的影响;重大事故造成的社会风险。
4、 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包括天气状况以及像滑坡和地震等自然现象所带来的风险。自然环境可能会对工程建设过程产生显著影响。虽然自然环境是不可控制的,但是通常可以通过识别其带来的风险来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减轻风险的影响。比如对计划进行调整,将特别容易受此类风险影响的工作安排在相对适合的天气情况下进行。
5、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通常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例如:由于缺乏经验和尝试,没有签订对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等。
6、 组织风险
项目业主若是联营体,则可能由于各合伙人对项目目标、应尽义务、享有权利等的理解、预期和态度不同而造成进展缓慢。即使在项目执行组织内部,项目管理班子也会因同各职能部门之间配合不力而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
事实上,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种干扰因素有很多,业主承担的风险很大,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应承担的风险的内容具体包括: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叛乱、革命、保东、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内战;除工程承包企业或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中的或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骚乱、混乱外的一切骚乱、暴乱或混乱;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为业主使用或占用;由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的燃烧引起的粒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物引起的压力波;一个有经验的工程承包企业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等。
承包商风险
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是指工程项目实施中的除规定为业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其中具体在不同阶段他所承担的风险也是不同的。
1、投标决策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进入市场,是否对某项目进行投标;当决定进入市场或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投标时又必须决定投什么性质的标;最后还要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才能中标。在这一系列的工作决策中潜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1)信息失误风险。就 他相关各主体间的配合是否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等问题上,如果管理跟不上,不能应用现代管理手段,不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结果将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由此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2)物资管理风险。工程物资包括施工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具、设备。在管理中尤其以材料管理给工程带来的风险最大。
(3)成本管理风险。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是承包项目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哪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给整个成本管理带来严重风险。
(4)业主履约能力风险。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也是承包商比较头疼的一种风险。
(5)分包或转包风险。分包或转包单位水平低,造成质量不合格,又无力承担返修责任,而总包单位要对业主方负责,不得不为分包或转包单位承担返修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选择分包不当或非法转包而又疏于监督管理造成的。因而只要承包商稍加注意和监督就可以避免。
3、竣工验收与交付阶段
在这个阶段的风险有时常会被一些经验不足的承包商所忽略,其实这一阶段也有很多风险,它主要体现在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资料的管理、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方面。
其中,竣工验收是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前面任何阶段遗留的问题都将会反映到这一阶段。因此施工方应全面回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以保证项目验收时能顺利通过。
其他风险
1、技术方面:设计风险。设计内容不全,缺陷设计,错误和遗漏,规范不恰当,为考虑地质条件,为考虑施工可能性等。还有工艺设计未达到先进性指标,工艺流程不合理,为考虑操作安全性等。
2、技术方面:(1)合同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资源、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以方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不懂索赔,只能自己承担损失。(2)人员风险。因为在整个工程中,都离不开人员的操作,如果业主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一般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效率、责任心、品德)不高,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总之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有很多,这就对风险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处理风险时要尽量考虑全面,这样才能在进行风险控制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减少损失 。

Ⅱ 2017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法(征求意见稿)》)(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即:“串标”、“围标”):(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6、非法转包、违法分包。(1)转包:①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②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③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①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②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③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④分包单位再分包。(3)法律后果:①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②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5)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

Ⅲ 施工现场三类风险有那些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质量控制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排查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

工程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高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则他们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风险、人为因素风险、机械设备风险等。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首先应进行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的排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1

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2

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3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Ⅳ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见风险及预防措施

其次,较为被动的工作模式不利于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工程保证保险尚未构建常态化防灾减损机制,较多依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工作小组方式。建立定期巡查、风险识别、应急处理、风险共享的动态机制,方为提高防灾减损效率的长远之策。

最后,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消防、安监、气象、水利、公安等社会防灾系统的支持与合作。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应改变“重承保,轻防灾”的经营方式,加大防灾减损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改善防灾减损方式。

保险损失说认为,保险来源于风险损失,也因“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而持续经营。事实上,防灾减损的每个环节也都是为了减少损失。当然在减少损失之余,保险公司的损失控制工作应提上日程:提前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预先做好减少损失的安排,真正避免并减少损失。

Ⅳ 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常见风险

建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专由于工程项目特征、属工作区域的不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分散、短期、阶段、交叉流水作业、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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