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B. 为什么施工方和承包方总是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欺骗甲方
你们说的都有出路,我的想法是,甲方太懒惰了,无知,
要是我的话,版我对产品先有所了解,权看看同类产品有几类,不同的价格,都有哪些不同之处,在和施工交涉一下,做到监督,这样不合格的产品就进不去了。要知道现在的假的,不合格的产品不是不能用,就是使用上一段时间效果就不一样了。既然花钱,就要好的。现在的现象是甲方花好钱,施工方再拿好钱买低价的产品。等有了问题,你把钱都结给施工方了,再找他问问题,他会扯皮的,你说甲方冤不冤呢。我有过这事,包出去一个厂房,在用瓦的方面就吃了这个亏,半年后颜色掉了,我去问施工方,他的回答是,这塑钢瓦都掉色,但不影响使用。的确使用没有问题。我去市场上了解了一下,是这么回事,但还有一种合成树脂塑钢瓦不掉颜色,只是比掉色的贵2元钱一米,我很后悔,我给甲方的预算要超过不掉色的价格,只是让施工的钻了空子。这事就是说的我自己的是。
C.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谁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进场的材料,经施工单位验收并使用,质量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包括甲供材料,即使不合格,一旦经承包人验收后使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施工方买的建筑材料质量侵权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D. 质监部门对建筑企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怎样处罚
1、根据《建设工程来质量管理条源例》第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construction company)指专门从事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3、质监部门就是依法设置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它承担着管理一定行政区域的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等工作,全面履行产品质量综合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大职能,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 因建筑物材料质量问题,责任如何承担。
1、施工方因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楼板,导致人员伤亡,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内,但是,容赔偿是要依据责任的具体情况,经过专门鉴定确定的责任主次后,才能确定赔偿的比率。
2、如果拆除建筑物完全是因为施工方因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楼板面造成的,应当由材料供应商和生产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才能确定。
3、如果双方对赔偿损失能够协商解决,不经过诉讼也是可以的。
F. 建筑施工过后出现质量问题,但本质上是材料提供方提供的材料出了问题,请问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建设部《质量条例》规定,建筑施工过后出现的,本质上是材料提供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G. 合法渠道采购的建筑材料在使用过程中被工商部门告知材料商标侵权,建
<p> <strong> 工商提醒</strong></p><p>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使用合同规定的正品建筑材料,以假冒品牌代替正品,就意味着向分包方销售侵权建筑材料,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建筑承包方应自觉建立规范的建筑材料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杜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筑材料流入施工现场。</p><p> <strong>法规链接</strong></p><p> 《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p><p> 《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p><p>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p><p>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p>
H. 甲方代表购买了不合规定的材料,施工方使用了出现质量问题应该谁承担责任
甲方代表、复监理单位、制施工方三方均要承担责任。
1、主要材料的供应商都是招标确定的(如钢筋、混凝土等)甲方代表没有权利私自将自己弄到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这B指定吃回扣。
2、监理明知材料不合格,或者没有看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就让材料投入生产,监管失职。
3、施工方明知材料不合格还用(要么领导不敢得罪甲代,要么领导这B也吃了回扣),肯定要对质量负责的。就算材料是合格的,如果该材料供应签订了合同,没有用该供应商的材料而从别处采购,施工方也是违约。
一般这种情况,施工方都会做假资料,弄个产品进场合格证明,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检验批、隐检记录什么的一套资料都弄的跟真的一样。监理方和甲代方肯定也着急,怕受牵连,肯定不会承认,把问题归于其他方面,如地层承载力问题,地下水问题等等,搞不好变更下还能多弄到些工程款,反正三方都会打死不承认,一贯伎俩。
如果问题大了,有人拿着证据举报,那就看领导的能量了,花钱压事,大事化小。关系打不通,那就等着吃鳖吧,肯定主要拿施工方开刀,监理单位会把自己多少撇干净点,甲代提供给施工方材料也不会留有证据的,而且甲代是业主方的自己人。
I. 浅析建筑施工中假冒建材的使用可否构成商标侵权
您好,来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源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属于民事违约。当事人购买使用冒牌防水卷材是单纯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商标法》对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使用的行为没有规定,工商机关对使用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不能作出处罚。即使不是单纯的使用行为,当事人将购买的冒牌防水卷材铺设在建筑工程当中,上面覆盖水泥,防水工程完工后从表面无法看到卷材的商标,这种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没有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造成损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的工程实行综合单价,施工单位的施工计价既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说明当事人有销售材料的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对于施工单位,应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定性并予以处罚。是否造成混淆不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法定条件,本案施工单位既然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