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Ⅱ 建筑施工安全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制度:
1、 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内相关规定。
2、 各建筑工地必须容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凡未领取《安全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地,将受到停工处理并根据条例报上级机关处以罚款。
3、 每个班组必须设有班组负责人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按时参加区劳动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写有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姓名、工地安全员姓名的醒目标志,并对本工地施工安全负责。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外埠操作证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
5、 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因公伤亡事故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须立即上报区市劳动局,同时上报检察院。
6、 建筑安全监察员必须持证进行安全监察工作,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7、 进入施工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附件齐全。
8、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9、 从事2米以上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10、 施工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挡,土堆、料堆要有遮盖。
11、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最长不得超过一周。
Ⅲ 建筑施工有哪些安全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中,根据得分等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是2003年12月1日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主要列举了大量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标准,意在体现安全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8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公告。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一2000;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采用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设计、施工和使用。
内容是:构配件;荷载:设计计算;构造要求;搭设与拆除;检查与验收;安全管理。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 年版)JGJ130—2001;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等施工中的碗扣式钢管双排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的设计、施工、使用与管理。
内容是:构配件;荷载;结构设计;构造要求;施工;检查与验收;安全管理。
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
本规程适用于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釆用液压滑动模板施工的安全技术与管理。
内容是:施工现场;滑模装置制作与安装;垂直运输设备及装置;动力及照明用电;通信与信号;防雷;消防;滑模施工;滑模装置拆除。
6、《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建筑施工中用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的设计、施工与监测。
内容是:结构设计计算;构造要求;特殊支撑结构;施工;监测等。
Ⅳ 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
1、 大门、五牌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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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
在项目施工中,为了使工程能够安全、顺利地开展,尽可能发挥每个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每个生产人员的安全,作到“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和各施工作业处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
1、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各项要求制定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条例,落实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护及各种标志牌等,确保达到市标化的要求,使每个进入现场的人员都有足够的安全感,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建设中去。
2、项目部成立以执行经理为组长,各作业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安全员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指挥、监督、执行。坚持每天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结果,每周一评比,每月一总结,做到有错必纠,毫不松懈;作到工地上有人劳动,我们就有安全员在现场,要及时地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隐患,使之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而不致酿成任何大小的安全事故。
3、凡是进入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须知的教育,尤其是对那些安全意识薄弱、文化水平较低的施工人员,更要耐心地、细致地进行教育,确保其听得懂、做得到,而不是流于形式,一讲了之。项目部将根据现场单价工程的特点,以各种形式组织他们学习,提问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甚至进行考试,有针对性的抓好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4、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做到眼快(能发现问题)、眼勤(多在现场巡视)、嘴勤(发现问题多讲),认真的做好本职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电工、塔吊司机、电焊工、架子工、机操工等)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正规培训,持有上岗证件、熟悉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能够经常对机器具进行保养,保证机械运转良好,不带病作业。
5、安全生产的关键点是必须做好事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每个分部、分项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交底的同时,必须做到、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施工操作注意事项,脚手架、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施工时要做到不伤害自己,更不伤害别人。
6、施工操作的过程中,要加强巡视工作,加强过程控制。现场发现问题能够及时纠正,清除施工中的任何不安全隐患。
7、项目部计划每周五下午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大检查,对照标准化工地评分表进行打分,开展施工作业处之间的竞争,低于85分的,将对其进行教育、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高于95分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教育为目的,以奖罚为手段,提高施工队伍的自身管理水平,掀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新高潮。
8、本工程的安全目标为无重大事故,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2%以下。一旦发现施工过程中有哪个作业处发生了安全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必须对作业处负责人进行处罚,并撤换安全员。
9、我们将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制度,各负起责,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确保管理上档次,不脱节,争创标准化工地。
一、 施工安全与施工文明
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是确保安全生产、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基础性工作。实践证明,安全得文明,文明导致安全。现在的许多施工企业都已认识到,必须把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为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大基础性工作来抓。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不仅是管理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它还要求职工具有相应的安全文明生产素质作为其基础,因此,它包括了管理、技术和职工素质培养等三方面工作的建设与发展,而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创建文明工地的标准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的规定
1、健全和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强化安全管理软件资料工作 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施工组织设计、分部(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持证上岗、安全检查、班前安全活动、遵章守纪、工伤事故处理、施工现场与安全标志,外包制与外包工管理、有关合同和协议。
2、“三宝”使用和四口临边防护设施必须达标 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使用;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防护和阳台、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
3、脚手架设施达到检查标准并有验收使用手续 包括外脚手架、爬架、挂脚手、挑非脚手、吊脚手等,每周检查一次,及时整改,治理隐患。
4、施工临时用电达标 推行三相五线制,设专业人员管理,对建筑工程与高压线的距离、支线架设、现场照明、变配电装置、熔丝、低压干线架设等必须达到建设部颁标准
5、井字架及龙门架验收合格并挂牌使用 验收要求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保险标牌信号醒目,架体稳固,井架安全防护、卷扬机、吊索绳卡符合规范。
6、大型施工机械达标和安全使用 塔吊、各类吊机和人货两用电梯必须达到部颁标准,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其驾驶员、指挥员持有效证上岗,每天有运做记录;塔吊的三保险、五限位齐全、灵敏可靠,其它各项符合规定;人货两用电梯的保险限位齐全有效其它符合规定。
7、中小型机械完好和安全使用 保持完好状态,传动和刀口防护和接零地达标,操作人员按其使用要求特殊有效证上岗。
8、实施有力的安全监控 有具体的安全监护实施计划,实施楼层安全监控的具体做法,楼层安全监控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带胸卡。
(二)、“场容场貌”的规定
1 工地实行围挡封闭施工 围栏设置按工程所处位置分别要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高度不低于2.5米并达到稳固、整洁、美观;其他路段的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保证稳固、美观;建筑、装饰工程立面:围挡封闭高度必须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以防物体外坠。
2 工地建立企业特色标志 工地的门头、大门、旗杆设置实行各企业有各自特色的统一标准,标明集团、企业的规范简称,工地内须立三根旗杆,升挂集团、企业的旗帜。
3 工地区域分布合理有序、场容场貌整洁文明 施工区域与生活区域严格分隔,场容场貌整齐、整洁、有序、文明、材料区域堆放整齐,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4 设置醒目安全标志 施工区域和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 设置“七牌一图”施工标牌 在工地主要出入口设置“七牌一图”:1、 工程项目简介牌: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工地四周范围、面积,工程结构和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2、 工程项目责任人员姓名牌:包括工程项目责任人、工程师、安全员、质量员、卫生员、施工员、计划员、材料员;3、 安全六大纪律牌4、 安全生产记数牌(天)5、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6、 防火须知牌7、 卫生须知牌(图);8、 工地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6 工地必须作到三通一平、排水畅通 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三)、“工地卫生”的规定
1 生活“五有”设施齐全 现场“五有”设施齐全、设置合理。生活区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
2 除“四害”,排水、排污畅通 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排水、排污畅通,有条件时应有绿化布置。
3 宿舍等整齐清洁 宿舍统一使用36V低压电,日常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放置整齐,现场办公室、更衣室、厕所等应经常打扫,保持整齐清洁。
4 食堂达到卫生要求 1、 食堂的搭设应符合规定并办理报批手续;2、 食堂内和四周应整齐清洁,没有积水;3、 盛器应有生熟标记,配纱罩,有条件的食堂应密封间;4、 每年5~10月,中、夜两餐食品都要留样(不少于50克),保持24小时并作好记录;5、 餐具、茶具要严格消毒,使用的代价卷每天消毒、防止交叉污染,,茶水的供应应符合卫生要求;6、 炊事员每年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和卫生上岗位证,并必须作到“四勤”,“三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 生活垃圾管理 装于容器、放置定点,有专人管理,定时清理
6 保健卫生要求 1、 设有医务室,或每周不少于两次现场巡回医疗;2、 作好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利用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知识;3、 医务人员对卫生起监督作用,定期检查食堂等处的卫生状况。
三、“文明建设”的规定
1 工地宣传要求 在工地四周设置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工地内设置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及时反映内外动态。
2 班组建设要求 加强班组建设,工地为班组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有良好的班容班貌,有三上岗一讲评的安全记录,提高班组素质
3 治安综合治理要求 加强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治安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设施到位,外包队伍情况明、建立档卡、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加强法制教育。
4 社区服务要求 施工期间与地区合作,开展共建文明活动、为民着想,降低施工噪音、努力作到施工不扰民,使工程成为爱民工程、便民工程。
5 防火安全 1、 建立防火安全组织、义务消防队和防火档案;明确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各操作岗位的防火安全职责;2、 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并落实防火至制度和措施;3、 按施工区域、层次划分动火级别,动火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4、 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设置专门仓库存放。
四、施工安全、施工文明与安全文明施工技术
(1)创文明工地就是创安全工地,施工的文明将带来施工的安全。创文明工地的目的是树立文明形象、确保生产安全。在上述文明工地标准管理规定中,绝大多数的规定都与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有关,它们几乎概括了安全生产方方面面的管理要求。因此,创文明工地就是创安全工地,以施工的文明来缔造施工的安全。
(2)安全与文明密不可分,它们共处于一体之中,组成了安全文明的共体。尽管上述规定将安全类的条款与文明类的条款分别列出,但安全条款中有文明要求,而文明条款中又有安全要求。实际上,它们之间密不可分,共处于一体之中,作成了安全文明的共同体。因此,我们对于安全和文明及其关系必须有这样的认识。
(3)施工文明的含义,人类文明是文化发展水平的体现,社会文明是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体现,而施工文明也是施工文化发展水平的体现。施工文化的发展水平体现于职工文化与施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之中。
(4)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是施工文明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是施工科学技术的集中体现,因此,它是施工文明重要的组成部分。
(5)安全文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内容组成。安全文明施工技术的任务是缔造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和规范施工生产作业的安全文明行为。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包括创造安全文明施工场所和采用安全文明施工的工艺和技术两个大的方面,而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行为即进行安全文明作业和操作。这三个大的方面的技术及其各个分支,就构成了安全文明施工技术的体系,鉴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保证体系的5个组成环节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而安全文明施工技术又是其中的基础性环节,因此,它的项目不可避免地会与其它几个环节项目有某种程度的交叉情况存在。
五、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场所的基本要求
1、 施工场所的分类
施工场所按其范围和施工特点可分为以下类别
(1)工程建设区域,即一个大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划定的建设区域,包括竣工区域、在施工区域、待建区域、企业生产区域和企业生活区域等。它的有关规划安排应符合维护所属城市或地方的地域环境、城市市容、交通条件、安全文明等的要求。
(2)施工工地,即在施工程的施工区域,包括施工和生产作业区、材料堆放场地和库区以及管理和生活临时设施区。
(3)施工作业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区域或地段,包括以下3种类型:
1)单项作业和正常配合作业区段,即以单项作业为主导、伴有其它配合作业的区段。例如进行结构、墙体施工的作业区,以结构和墙体为主,其它水、暖、电、卫敷管作业配合进行的区域。
2)交叉作业区段,即多种作业交叉和协调进行的区段。在交叉作业区段,没有明显的居主导地位(其它作业都要服从和配合其施工要求)的单项作业,在各项同时交叉进行的作业之间需要进行很好的协调安排,以确保有条不乱和安全顺利地进行。
3)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区段,即进行电气焊、爆破、预应力、高压、水下等特种作业以及在有毒、有害、有危险场所进行的区段。
对于不同类型的施工场所,除遵守一般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要求外,还应注意满足它们的特殊要求。
2、 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场所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
1 区域划分 按功能划分成施工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材料堆置区、施工管理生活设施区等
2 区域交叉保护 对有安全问题存在的区域交叉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3 塔吊设置 满足作业覆盖要求和臂杆回转域内的安全要求
4 外域围护 ①工地周边设置与外界隔离的围挡;②临街或在人口稠密区、宜砌围墙,脚手架外侧面全封闭围护
5 三通一平和排水
6 工地临时用电设施
7 标牌、标志设施 企业标志、工程标牌、安全标志齐全
8 消防设施
(二)三通一平和排水控尘、控废的基本要求
1 场平 平整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无坑洼。
2 道路通 车行道、人行道坚实平整,有良好视野,雨季不存水,出入口之间畅通,必要处设交通标志;轨道(塔吊等)与车行、人行道交叉处采用平接措施。
3 电通、水通 工地供电和供水线路架设要通。
4 排水、排污 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设污水沉淀池,妥善处理污水,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
5 控尘、控废 控制工地的尘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清理高处废弃物宜使用密封式筒道或其它防尘的方式,定期清理废弃物,禁止将含有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垃圾土做回填土使用。
(三)作业区域的条理化和防(围)护的基本要求
1 作业区域的条理化 有满足要求的操作场地或作业面,清除影响作业的障碍物,妥善处置有危险性的突出物,材料整齐堆放,有良好的安全通道。
2 拆除物品的清理 拆下来的模板、脚手架等材料物品以及施工余料、废料、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去,木料上的钉子应及时拔掉或拍到(防止扎脚)。
3 有危险作业区域的防护凡有可能发生块体或物品掉落、弹出、飞溅以及其它伤害物的区域均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以保护现场其他人员的安全。
(四)材料、设备工具存放保管的基本要求
1) 材料、物品 的码垛堆放 按规定平整场地、设置支垫物;按平面布置图划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和不超过规定高度;材料应离开场地围挡或临时建筑墙体至少500mm,并将两头进口封堵,严禁紧贴围挡或临时建筑墙体堆料。
2) 材料、物品 的支架堆放 易滚(滑)和重心较高的材料物品的支架堆放,其支架应稳定可靠。必要时应进行设计,严格设计要求设置。
3) 易燃和有毒 物品的存放 油漆、稀释剂等易燃品和其它对职工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分类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有消防用品的专用仓库内,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不受阳光直射的场所。
(五)工地消防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1)一般规定 1、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应编制防火技术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一般工程应有防火技术方案;2、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和用品,并建立消防组织;3、明确划定用火和禁火区域;4、动火作业必须履行审批制度,动火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有专人监护;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1、消防梯保持完整完好;2、水枪经常检查,保持开关灵活、喷嘴畅通、附件齐全无锈蚀;3、水带收藏时应单层卷起,竖放在架上;4、各种管接口应接装灵便、松紧适度、无泄露,使用时不得摔压;5、消火栓按室内、室外的不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及时加注润滑油,消火栓应经常清理,冬季采用防冻措施。
3) 24m以上建筑施工防火 1、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和其它消防实施;2、视需要增设临时水箱、以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3、设专职消防监护员巡回检查;4、现场配报警装置,及时报告火险。
4) 地下室施工防火 1、保持出入口通畅;2、在门窗洞口和通气孔处禁放氧气瓶和乙炔瓶;3、不准用做危险品仓库和存放有毒、易燃物品;4、应有火险报警装置。
5) 锅炉房防火 1、按每25㎡面积配备个适合类型的灭火器;2、烟囱上应安装消烟防尘和火星熄灭装置;3、禁止在房内堆放其它燃料和燃烧废物。
6) 现场锻炉作业防火 1、须经消防和安全部门检查并领取用火审批合格证;2、使用可燃液体时,应控制温度,防止液体自燃;3、锻炉应用耐火材料修建,锻炉间配备灭火器材。
Ⅳ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
Ⅵ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最新版国标是哪一年的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专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属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中的规定为例,措施项目费归纳为1、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