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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1-01-03 08:56:03

『壹』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贰』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要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执行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度是一个标准,仅凭制度创造不出效益,如何将强制性的制度升华到企业文化层面,使员工普遍认知、认可、接受,完成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建立“人人要安全、人人管安全”的安全理念,是构建制度文化真正内涵。因此,只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相应职责落实每一个人,让所有都知道自己的职责与义务,这样才能为下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提供依据。
2、责任是安全生产执行力的关键
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是安全生产执行力的关键,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往往造成安全生产问题上互相推诿的现象,最终导致安全隐患无人去消除,引发事故。
(1)领导重视。任何工作只有得到领导的重视,才能顺利进行,如果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那么就会出现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只有企业领导重视,真正的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效执行下去,才能确保施工的安全。
(2)宣贯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每一个人都能理解和掌握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人员流动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这就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掌握人员流动情况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凡新进场人员均必须进过岗前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给予上岗,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人。
(3)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员应对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履行安全职责的职能部门和人员给予处罚,确保所有人员均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加强安全生产沟通
沟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有效的沟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没有沟通员工就不理解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也不明白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甚至不懂得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自救知识,就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沟通即将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传达到每一个人。

『叁』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筑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况
建筑管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工程的进度、资金、设备、材料、质量以及建筑工人等方面进行的综合管理,为建筑目标的实现进行的统筹安排工作。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以用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目标为目的,也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建筑工程开始到结束的整个阶段对工程实施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不断完善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都实现最大化的质量工程工作。在这个环节中主要有建筑工程未实施前的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行中和工程实施后的各环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建筑工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存问题
2.1 政府监督工作不完善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偏于对实物进行单一化的质量监督,而建筑业的工期、材料、工种等多方面因素都与普通流水线有所不同,只是施行单一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完善的核验和评定等工作。所以,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应从传统的单一模式有所延伸,确保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实物质量有效的进行监督。政府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对建筑工程的主体质量进行监督;二是,对建筑工程中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现在的问题主要还是政府对建筑实物的监督比较重视,对主体的质量监督不到位,这是政府方面要改进的。
2.2 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狭窄
现在的建筑工程监督制度主要是对建筑过程中的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这样只在施工过程中对主体和工程实体的监督,只能对施工的质量有所监督。而在建筑工程实施前的勘察阶段的监督起不到作用,这与政府对建筑工程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制度有偏差。所以,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上要有所扩大,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间接性的全面管理。
2.3 质量监督机构定位的偏差
在多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都是受政府的委托,对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采用自收自支的模式,这造成了社会上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那些执法机构的不认同。其次,质量监督机构还会像执法的对象收费,这严重降低了机构执法部门的力度,也违反了市场的经济法律,违反了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为维护民众利益为初心的行为;同时,还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内部合理化机构有更大影响。
2.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不完善
如今,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主要是由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两大体系组成,尽管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是却没有结合社会的监督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应适当地调整思路,分利用好社会监督力量。对目前来说,就是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
三、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3.1 工作人员质量意识,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集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为一体,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因此,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素质的高低优劣、执法能力的强弱等是关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因素。就目前情形而言,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不断的得到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也令人担忧,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都与工程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淡薄有着莫大的关联。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必须重视质量,强化质量意识,不能将工程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必须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筑行业要想得到良好的发展,在当前形势下,首先就要培养监督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内部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监管作用,在工程质量处理问题当中,能够及时有效的将其进行解决。
3.2 查相关单位资质,确保建筑产品质量
参与建设全过程的各单位的资质应该经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规范建筑市场入场制度。凡是资质较低的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一律不予立项,建筑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筑许可证,安全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将质量认证制度全面实行,由国家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及建筑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进行检验,考核达到标准颁发产品质量证书。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
国家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制度的执行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一旦这些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办事,那么国家对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作用根本就无法有效发挥。要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单位的监督,首先就要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严格依程序进行;其次建立明确的建筑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将每一项责任都分管到各个项目负责人,如有质量事故发生,除了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审批人、程序执行人、工程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再者就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建设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收受贿赂等情况必须严加查办,杜绝一切犯罪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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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概述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2]

『伍』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给你些资料参考,至于实际操作你要自己用心,根据你的经验来做好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摘 要:在建筑施工中,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是施工中重要的工作,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施工的前提,本文就对建筑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分析、探讨,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关键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既带来价值因素的经济效益,同样也带来非价值因素(健康、幸福等)的社会安全效益,它体现着人类的文化思想,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是一个永久的、不断探究的课题。 1.安全生产形势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我国先后颁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法规。并制定修改了相应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各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健全。近几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百亿元产值的死亡率不断下降。但随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施工队伍的持续扩大也给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设过程各责任主体整改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隐患,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主要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较混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的设在建筑管理部门、有的设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有的设在工程监理管理部门、有的设在安全监督站、有的设在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等,导致安全监管机构没有独立的安全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权威性,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造成安全监督执法弱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2安全监督队伍的现状和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主要存在着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无编制或编制过少,不能满足建筑队伍不断发展扩大,工程量不断增大的需要。有些地方让监督人员一人身兼二职,既管质量,又管安全。施工质量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安全施工是存在于施工过程之中的,因此他们进入施工现场往往只能是看到了质量,顾不上安全,导致安全监督名存实亡。特别是各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只有兼职人员或一两名专职人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形同虚设。 2.3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素质较低。许多监管人员进入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之前从没有搞过安全管理工作,不懂安全,不懂业务,文化水平低。全国现有的安全监督人员中,高级职称仅占3% -4%,中级职称占10%-15%左右,初级职称占30%左右,近60%以上人员不是专业技术职称。 2.4建筑安全交叉管理,问题突出。因为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替,导致政府部门管理安全的职能交叉,多方插手,多头管理及处罚的现象比较多见,造成企业在同一事故上,同时受到来自几个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的不同标准、要求的监管与处罚,企业的意见与压力很大。 2.5建筑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落后,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因为经费不足,技术装备、检测器具短缺落后等因素,安全监管人员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仍然用的是眼睛看、耳朵听、手摸的传统方法,影响着安全监管的科学性。 6.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体系不配套、不完善。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虽基本形成,但存在着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配套的法规还不完善,安全施工标准系统性不好等问题。导致安全施工行政执法在企业的违反行为没有出现事故的情况下,该处罚的没有处罚。安全执法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未得到完全落实,安全强制措施变得苍白无力,安全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6 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 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3.完善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3.1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体制。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机制,首先须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定位,确定其单位性质是行政部门,鼓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胆执法,将监督机构的性质由执法类的事业单位直接转型为主体上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执法单位,使之行使行政执法更加合理合法。其次须避免多部门集中执法,对于监督机构要实行垂直管理以排除行政干扰,使监督管理能充分运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现行规范标准。最后为了确保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及权威性,监督机构要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检测手段,不断探索及实践适应不同时期要求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水平。 3.2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而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政府建筑安全监督中,引进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此同时,也赋予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理权利,监理单位在对工程施行监理过程中,完全可以借助于其审查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现场巡视及旁站、组织验收与履行签字手续等,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抓好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将对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3.3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任何事物均不是绝对安全的,安全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事故,也能把伤害及损失降低到较轻的程度。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是建筑施工现场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根源,只有抓好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这个安全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方能避免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可以达到上述安全工作目标。 3.4建设高素质安全监督队伍。建筑安全管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学科,因为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在一些落后偏远地区的县市,有些人自己都不懂,到了工地胡乱指挥,这对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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