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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行政部门

发布时间:2021-01-03 08:30:52

建筑工程需要办理哪些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包人.
此险种为1年的短期险,您随时可以投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申请变更,对于这类,没有强制性的保险!
交费方式有三种:
1.保险费=保险金额×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数

2.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 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收费标准×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㈡ 谁来为建筑工程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建筑工程保险包括以下回二个方面:一是施工人答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是施工标的的工程保险,该保险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公司承担在施工期间的施工材料的非人为因素所致的缺失责任;二是承担施工机械在施工期间内的修复和置换责任三承担施工期间内由于施工方的原因所造成施工区域附近所发生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经济责任四向标的所有人赠送施工标的的建筑质量的保证保险

㈢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什么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什么?重点条款详细解读-工保网

另外,在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这一主险后,承包方还可以根据需求投保相关附加险,如附加保温、防水工程保险,附加门、窗工程保险,附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险,附加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保险,附加装修工程保险等——保险公司以及背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的加入,也必将为建设工程撑起更有力的质量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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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哪个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地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本地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 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本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㈤ 工程保险由建设行政哪个部门监督

㊣zulin说话很有道理!原则
物质,主要的质量问题必须检查,小东西可以脱下尽可能地做专了
监督,忌讳不懂装懂属乱指责,不仅使施工单位人员暗中笑话,但也紧张关系
禁忌不是一个软泥改善关系,施工单位符合你怎么说怎么会觉得那种傻逼
做监督,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拿出自己的威信真功夫说服人们,未来将不仅是他们会尊重你的好关系!

㈥ 建筑工程行业常用的保险有哪几种

建筑工程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2、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3、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二、安装工程保险有如下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 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三、科技工程保险包括以下几点:

1、海洋石油。

2、卫星保险 。

3、核电站保险。

(6)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行政部门扩展阅读:

一、建筑工程保险: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

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二、安装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与建筑工程险一样,也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其中,物质财产本身包括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第三者责任则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三、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定义

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

㈦ 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建立了省、来市、县三级质检体自系,省级采取抽检、各设区市采取预检、县(市、区)采取自检的检查方式。对分等工作的每一步、每一环节、每一阶段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组织方式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㈧ 下列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2、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工程款拖欠、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合理压缩工期等,严重威胁着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既是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活动主体,也是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将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此次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令IDI保险成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

实施记分管理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一次记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购买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未购买的,一次记2分。

明确严厉处罚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情形,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1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 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

2

建设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同时,建设单位在《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从形式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之一;从功能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则是我国全新发展的重要质量保障工具,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㈨ 请问: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9)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行政部门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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