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评定分离式评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中国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是水冷发动机。
㈡ 物业管理单位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吗
一、概念: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通过投标方式竞聘物业管理项目的活动。其中,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的,称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意义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将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与“一对一”的协议选聘相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设单位可以对各物业管理的竞争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管理行为规范、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障的物业管理中标。这对于节省业主物业服务费用,保证物业服务质量,以及减少物业管理争议,都有重大作用。
2、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利于遏制协议选聘物业管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创造物业管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物业服务态度,尽可能满足招标人的合理要求,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市场原则。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活动内容和程序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
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
现实中,住宅物业购买的对象是最广大的居民群众,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签订和广大居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选聘物业管理和签订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客观上要求有更高的透明度。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别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而非住宅物业是否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目前不做强制性要求。
五、《条例》作了例外的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采用招标投标的程序相对复 杂,费时较多,费用也较高,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于缺乏足够的竞标,进行招投标的意义不大,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但是,为了规范这些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的情况。
六、《条例》特别规定,应当经过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另外,由于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因此,不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还是采用协议方式,都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
㈢ 招投标 评标方法都有哪些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作为国际上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优点有:一是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三是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国际市场的竞争方式,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如果投标人对低价中标一无所知,则很难想象我国的企业今后如何能在国际市场立足?四是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那些管理水平低、设备技术落后的企业,要么中不了标,要么中标后无利可图,最后被市场无情淘汰,这样就促使企业必须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当然,最低评标价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二是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风险太大了,供应商会心有顾虑。三是成本价不易界定,是最低评标价法受到质疑的核心问题。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二是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三是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同样,综合评分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评标因素及权值确定起来比较复杂,用户往往希望产品性能占较高权值,财政部门往往希望价格占较高权值,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更为不易。二是评标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三是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人情标”。
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与综合评分法比较,具有相似的优点,但其自身独特的优点是充分考虑使用价值,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原则。性价比法与综合评分法比较,同样存在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界定的缺点。
㈣ 招投标评定分离允许对方案进行再次修改吗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中国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是水冷发动机。
㈤ 招标过程评定分离定标的时候只有两家单位可以定标吗
一般情况,参与投标的单位要求不低于三家,资格后审只有两家符合条件,并且专家团队认为两家具有竞争性,可以定标。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