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发现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乙方为甲方建设办版公楼,施工完成后权,甲方依照约定应该及时验收,而甲方因为费用的问题没有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使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质检部门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责任应该有谁承担?
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是发包、承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要求分清否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如果属于上述质量,建设方仍应承担责任,不属于上述质量,则由发包方承担质量责任
3. 开发商在没有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违法交房,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交付扩展阅读
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交房
(1)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消费者又能证明该退房条件成立,购房者就可以拒绝收房。
例如,双方约定收房时要完成精装修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购房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4.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去什么部门投诉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交房的,应该去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备案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方便设定的,即便没有备案,但若能被确认交付房屋已验收合格的,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的,不应认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为建设领域最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条第一条也有说过)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2、建设部2010.4.20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4)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交付扩展阅读:
不符合交房条件交房的措施:
1、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2、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入住,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一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
开发商交房的条件
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5. 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要经过哪些验收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的总监组织工程初验。
2、施工单位在初验合格的基内础上,提出正式验收申容请,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一起进行工程验收。
3、质检站对于验收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验收不符合程序,或验收结果不合理,可以认定为工程不合格,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工程验收;如果质检站认定工程合格,就可以进行工程备案。
6.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7. 建筑法条款: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业主已使用,视作业主已验收吗建筑法里有这个条款和规定吗
《建抄筑法》条款没有“袭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业主已使用,视作业主已验收”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才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验收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
(7)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交付扩展阅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8. 建筑法上是否有:房屋未经验收,一经使用即视为合格的条例
我国法律并没有这条规定。
相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没有经过验收的房屋,禁止使用,同时组织重新验收。不存在一经使用即视为合格,不验收即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8)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交付扩展阅读:
2015年8月6日下午。
韩纪重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对该区峰山路2323号逸和城C2地块2号楼、4号楼《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2号楼一层《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信息公开,并被当即受理。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323号逸和城C2地块2号楼,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太多的“变故”。
2014年11月5日,这里发生首次“抢房事件”,2015年7月3日,第二次发生“抢房事件”。
“7·3抢房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7月5日上午,郭年成的姐姐、姐夫和妻子,将阻止他们抢房的韩纪重老两口住处门窗及室内部分物品砸毁。
7月13日,《法律与生活》记者以《济南抢房事件调查》为题,对上述抢房事件刊发了长篇调查报道。央广网、光明网、鲁网等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
媒体报道后第六天——7月19日上午,又爆发了第三次“抢房事件”。
数次“抢房事件”发生,韩纪重开始对C2地块2号楼、4号楼有关招投标及开发商“五证两书三表”问题产生怀疑,于是申请信息公开,并将长清区政府诉至法院。
8月3日,韩纪重诉长清区政府信息公开案在济南市中院公开开庭。该案开庭的当日和次日,山东省住建厅和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韩纪重举报的未经验收强行交付房屋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表示将严格依法调查处理。
8月3日上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韩纪重对济南市长清区旧城改造项目——逸和城C2地块2号楼、4号楼未经验收便强行交付房屋问题的举报。
举报信中说, 2014年11月5日,在举报人多次要求逸和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后验收交工未果的情况下,由长清区政府协助逸和公司组织100多人强行收房,并交给了购房人。
房屋未验收便交付使用,不仅严重违反《消防法》、《建筑法》、《规划法》、《环保法》、《标准化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留下了严重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
8月4日上午,韩纪重上述举报信的内容,也引起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田庄的高度重视。田庄主任表示,将责成市建委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严格依法调查处理。田庄主任随后做出相关批示。
8月7日下午,《法律与生活》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获悉,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李兴军副厅长对韩纪重的举报信做出重要批示并发出转办函,请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将处理结果报住建厅,并告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相关资料显示,长清区建设委员会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袁长奎为指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云成为常务副指挥,区城管局就、城管执法局局长周杰为副指挥的长清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成员之一。
长清区建委主任张殿义、原党委书记韦传湖、办公室副主任齐怀杰等区建委及相关部门领导的名字也在指挥部通讯录之中。
9. 房屋建筑工程未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怎么处理
答案:
这是与建筑法不符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