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什么
“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企业管理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这里所讲“不良行为记录”,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
其“不良行为”,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对这些不良行为的记录,存放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称为“不良行为记录”。
(1)建筑业行为扩展阅读
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例如2005年12月的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2、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4、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B. 建筑施工企业有不良记录有什么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限制招标范围。
C. 建筑施工企业有不良记录有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
1、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对此,我省将对建筑市场实行常态化监管,查处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条件自行发包、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
2、其中,对不符合程序的将停止其招标、废除其招标结果。对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此外,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等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外,也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业行为扩展阅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过程具有流动性。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接的每一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必须在客户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随着承包工程所在地点的转移而转移。
三、建筑安装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都必须在各个工地上流动,这就需要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重视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的管理。
D. 建筑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有何影响
将被限制参与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
马鞍山市建管处对建筑施工企业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将限制他们参与马鞍山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
从广西住建厅获悉: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线运行,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互联互通。
届时,广西全区建筑企业的信用记录都将有据可依,工程质量低下、安全事故频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将在全国平台上公开曝光。对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曝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清理出建筑市场。
(4)建筑业行为扩展阅读:
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每季度公示一次,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示期限不少于1年;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示期限不少于3年。
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有的是因施工企业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有的是因施工项目经理不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有的是因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并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等。
E. 建筑施工企业的哪些行为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
按《建筑市场诚抄信行为信息管理办袭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另《办法》规定,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
F. 建筑行业中哪些行为属于诈骗罪
建筑行业中哪些行为属于诈骗罪,可以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状回态以及量答刑来理解,根据刑法学理论以及实践。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 令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侵害的客体是公司财务。
G. 建筑行业中操作行为是什么意思
建筑行业中操作行为应该是根据一些要求才可以提示的。
H.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这是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论专是否分别核算,均属是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I. 什么是建筑业的自建行为对自建行为应如何征税
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自建自售建筑物。新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销售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该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因此,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2)自建自用建筑物。现行税法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对附属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施工单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石油部管道局所属的工程公司承包管道局的工程,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出售,它实质上也是一种自用行为—用于自我经营,所以,对此类行为,应与自建自用行为一样,视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1、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仅限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土地的所有者出让土地。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2、国家从居民手中征地用于特殊建设的,关于这方面的营业税征税规定在书上哪里能找到。
回复:这种情况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