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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发布时间:2020-12-30 14:00:48

㈠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后能否将合同转让为什么

施工项目承包合同是不能转让的,这个是违法建筑法的;只能将施工承包合同内的非关键工作或一些专业承包工程进行专业分包,这个是不违法的;
同时能够将工程中的劳务进行劳务分包,这个也是不违法的。其他任何做法都是违法的。

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合同怎么写

本人认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话,应该是有效的吧,关于协议的有效性登录法律援助贴吧的话,去询问,可以参考与采纳律师的意见去更好的保障自己权益。

㈢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后能否将合同转让为什么

不能转让。第一:这种转让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会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第二:第三方接受这样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工了但合同重新转让他人怎么办

这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内他人。《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㈤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同后,能否将合同转让为什么

《合同法》规定:当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时,“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内程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容勘探、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探、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转让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倒卖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其实就是转包,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专目,倒手转属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人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转包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不得转让。除《招标投标法》禁止转包外,《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工程项目的转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违者依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转包行为无效。

㈦ 施工企业破产了,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可以进行合同转让吗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㈧ 企业涉及重大案件破产,可以将本公司的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给具备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吗

政府同意就可以,但政府可以以你公司破产为由中上合同重新招标。

㈨ 在建工程转让是否影响原施工合同

开发商转让在建工程要看合同对方同不同意,如对方不同意,则无效,合同转让是对权力和义务的转让,对原合同有影响,主体工程是不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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