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长期病假六个月后上班,工资如何结算我现在开始上班了,长期病假是否应该重新计算,单位是否应该给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六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答;(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 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适用哪种情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仅需要实体上符合该种情形,而且需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所以按照你说的情况 该员工应该属于 第2款的情形,你应该举证证明 1、公司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 2、该员工经常犯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可有,可不有) 3、向员工送达辞退的公告,允许员工申辩 4、下达正式的辞退通知,列明员工的过错
『贰』 公司拟定的合同上写的是离职后工资六个结算日后发,问他们说就是六个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统一发放,用人单位要求离职后工资六个结算日是指6个月,用人单位的约定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叁』 某企业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结算本月应付工资总额56万元,代扣企业代垫的职工医药费6万元,
工资不能做在管理费用里,准则里要从应付职工薪酬走,工资不单单只有发给工人的工资,版还有税和其权他的
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计提,一个是发放。计提的是当月的,发放是上月的。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
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福利费等
实际以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保险之类的)
借: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肆』 农民工工资结算。
你4月,工作8天,工资=(1800除30)乘8=480
5月,这个月,你全勤,那就应该是回1800加200=2000
6月,工作一天,工资答=(1800除30)乘1=60
以上工资总和为:480+2000+60=2540
还有补助:正常的要满一个月才有完整的补助,你4月的补助:(200除30)乘8=53,;5月的补助:全勤奖200;你6月的补助:(200除30)乘1=6.6. 那你的补助总和:53+200+6.6=269.6
综上可知,你的劳动所得应该是2540+269.6=2809.6
『伍』 企业安排员工做六休一,周六,周日是不是应该按双倍工资结算
企业安排员工做六休一,周六、周日上班需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我国现版在实行的是权8小时/日,40小时/周,166.7小时/月工作制(即周五工作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周六或周日上班,并未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并无不当。
但周六或周日上班属于加班,如不能予以补休,则需要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请参阅《劳动法》的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陆』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建筑工程员工工资结算6扩展阅读: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柒』 1000元工资按百分之六结算是多少
60元,
计算方式如下
1000*6%=60元
『捌』 会计凭证:6、结算本月应付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20000元、应计提福利费2800元。
借:管理费用 22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0
---福利费 2800
非专业的 参考
『玖』 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列示,当月应付工资总额为680000,扣除企业已为职工代垫的医药费2000元拜托了各
1、计提工资时记: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680000 贷:应付工资680000 2、发放工资时记:借:应付工资680000 贷:现金652000贷:其他应收款28000 3、银行提现记:借:现金652000 贷:银行存款652000
『拾』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辞职工资结算的几种情况
公司没有侵犯自己的利益,自行提出辞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申请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维护我们个人利益的前提,辞职后可以获得劳动合同内的工资,也就是自己停止工作的前一天的工资都能拿到。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
如果我们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公司的过错,除了可以获得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职工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过错主要有几种情况:拖欠职工劳动报酬、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某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致使职工主动辞职,职工可以获得工作年限x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个人擅自离职。
如果我们没有向公司提出任何辞职申请而擅自离职,不但得不到经济补偿,甚至有可能要赔偿用人单位因你的离职造成的损失,所以,建议大家辞职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交辞职申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0)建筑工程员工工资结算6扩展阅读: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央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