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收废边角料增值税发票的吗
这个可以找下一些废品回收机构,他们是可以的
2. 在建工程废料的增值税问题
不可以转回来抵扣的。
因为你已经没有可以转回来的东西了。
进项税是依票抵扣的,你没有票了,无法再抵扣了。
3. 边角料增值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吗
一抄.边角料收入如属应税业袭务,发生了边角料增值税,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购进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非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在生产工程中剩余的边角余料,如果是对外销售,就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1、如果对外销售,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作以下的帐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制度对是否结转边角料成本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可以结转,也可以不结转,
3.已销废料的成本如果不结转,其成本就由完工产品成本承担。
4.已销废料的成本如果结转则做: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某材料的边角余料
会计期末,可将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 全部结转至本年利润,体现当期的损益。
4. 销售边角料如何纳税
《增 值 税 暂 行条例》第五、六条规定,纳 税 人销售 货物 或者 应税劳 务,按照 销售额和 规 定的税率计算 增 值税 额(即销 项税 额)。销 售 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版税劳 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 和价 外费用。《增值税 暂 行条 例实施 细 则》第三条规 定,《增值 税暂行权 条例》 所称销售货物,是指 有 偿 货物 的 所有权。因 此,销售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剩余边角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应该 按售 价 计 算 销项 税金。
同时,国 家 税 务总 局 还 下 发了《 于加 强 废旧物 资 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对相关问题再次做出明确规定:产废企业(增 值 税一般 纳 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 须开 具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按 规 定缴 纳 增 值 税
5. 出售废品(边角余料)是否缴纳增值税
1、出售废品(边角余料)是要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废品(边角余料版)按税率17%缴纳增值权税。
3、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废品(边角余料)按税率3%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6. 边角料销售怎样开增值税发票
一般来说处理这种废料是不开票也不用交税的。
7. 什么情况下下脚料可以免缴增值税
好像什么情况下下脚料都不免缴增值税
三废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企业利版用废水权、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8. 边角料增值税专用发票
边角料来 对于供应商来说自 应该是其他业务收入
咱们应该进其他业务成本 一般而言 主营业务的购销 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税务局一般会认为 他们的其他业务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 不应该开增值税发票
故 你方购进的边角料无法抵扣 抵扣了税务局也会让你做转出的
当然 从咱们的角度而言 也可以说的过去 当然 尽量避免涉税风险吧
9. 建筑施工企业卖钢筋下脚料收入计入什么科目,要交税吗交什么税如何做账
一般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产生边角废料,仍属于增值税中的货物范围。回应当按照适用税答率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还未营改增,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税率为3%,因此,若没有单独核算,则从属于主营业务计算缴纳3%的营业税,如果该边角料能单独核算,则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3%增值税。
账务处理时,第一种情况缴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若按销售货物计算,则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 企业销售下脚料等是否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专005]544号属)文件的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1.产品销售收入。 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因此,贵单位销售下脚料、废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销售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