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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前后对比

发布时间:2020-12-29 17:01:28

『壹』 2017年建筑行业需要交哪些税,跟营改增前有什么区别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规定,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率11%;执行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3%,营业税=营业额×3%;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应交增值税=营业额÷(1+3%)×3%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11%,销项税=营业额÷(1+11%)×11%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营改增前的3.14%,是营业税和附加税之和,营业税3%,附加税以营业税为基数计征12%,合计应该是3.36%,不应该是3.14%。

『贰』 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企业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营改增将会对建筑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1、短期内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可能性较大
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根据笔者对一些建筑企业调查的情况,营改增后,如按能够全部正常取得抵扣前提下,税负为4.53%(不考虑工程外包等事项),实际税收负担增加36%(按营业税及附加税负3.33%)。这是由建筑业自身特点决定的:建筑企业既是产品安装企业,又是产品生产企业,税负较难转嫁,目前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还不完整,个人承包的现象普遍,“甲供材”供应商将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开发商,部分原材料及占比较大的人力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税负增加较为明显。

2、将对建筑企业营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周期长、账期也长,一般建筑企业净利润只有3%,营改增后,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营业收入从原来的营业税收中剔除了应交纳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降低。如营改增前收入为5000万元,营改增后,收入为4504.5万元(假设税率为11%),营业收入下降9.91%。收入会正常下降约9.9%;同时,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变小,企业总资产将下降,总负债将上升,或将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3、“营改增”对企业管理提出新要求
一是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订。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消费者承担,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会导致国家招投标体系、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预算报价、房地产价格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一系列变化,对建筑业产品造价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是对建筑企业工程成本需要重新核算。“营改增”后,企业内部定额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

『叁』 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响

1、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税额。

过去,一些建筑企业只接项目不做项目,层层分包坐地分成。营改增会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的专项增值税发票,层层分包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2、对于企业控制成本提升难度。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营业税上升到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单看税率在四大行业中涨幅最大,虽然税基由营业额转变为增值额(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产生大量抵扣,但仍对于企业控制税务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3、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4、引起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5、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

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造成实际税负较大。

『肆』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纳税有何变化

(1)“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带来的有利影响

很多建筑企业在一些项目建设过程中通常是采取多个单位联合投标的形式,由分包企业完成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单位不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而分包企业在建筑企业没有给予其代扣代缴纳税金义务的情况下还需要主动缴纳税金。这样一来,分包份额就不能从总份额中去除难免会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营改增”之后在票据都能够及时取得的理想环境下,分包企业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对项目成本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重复纳税的情况。

(2)“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上带来的不利影响

虽然“营改增”理论上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税负,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更多的是致使企业还债的压力和成本增加。以重庆CJ公司为例,公司日常业务主要是承包项目,接到项目后发包给具体施工单位。重庆地区实现“营改增”以来,该公司的成本及还债压力增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人工费用无法抵扣。该公司在轨道6号线和中科院项目税负测算过程中存在1613.9万元的零散人工费用无法取得劳务发票,以建筑业11%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损失近160万元;第二,一部分设备机器支出无法抵扣。CJ公司施工所需设备都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一些项目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购进的无法抵扣进项税,其中科院项目一个项目就有施工设备共计62.34
万元的折旧费不能抵扣进项税;第三,一部分材料费的进项抵扣困难。CJ公司在轨道6号线项目实施过程中,CJ公司供材商与其就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款结算时根据规定要将这些价款都计入施工单位的计税依据中去,这样公司就不得不承担这部分供材的纳税义务,直接增加了258万元的额外税收负担。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市场不是处于理想状态的情况下,“营改增”实施后的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小于理论上的进项税额。同时,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公司采取劳务分包和班组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普遍存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致使企业成本和还债压力增大。

『伍』 营改增后对建筑业有何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收入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变为剔除了增值税税款后的营业收入,资产变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资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一系列变动。

第一,收入和利润下降。建筑业“营改增”后,与原有营业税确认的收入相比,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 1 + 11 %)= 90 . 09 (亿元),仅此一项,收入下降比例9 . 91 %。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下降。

第二,资产下降,负债增加。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资产产生相当幅度的下降。在短期内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结构变动以及资产负债率上升。从负债方面看,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带来累计折旧金额的下降,以及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相应减少,负债总额会有所降低。但由于购买固定资产等可以进项税抵扣,会促进企业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带来贷款的大量增加和利息的激增,而大额的贷款利息没有进项抵扣,就会造成企业负债增加,使企业权益资产负债率增加。

第三,现金流减少。由于建设企业验工计价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直接扣除5 % ~ 20 %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暂留金等,导致建筑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同时,由于建筑企业可能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此外,由于“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第四,需要修订现有预算、核算、决算等制度。建筑业“营改增” ,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短期内建筑业“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将带来不小的压力。如有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立迅财税,希望能帮到你。

『陆』 营改增对建筑业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各方面的影响有:
1、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2、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3、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
4、对建筑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
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要少。
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营业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
5、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改征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
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柒』 建筑业营改增后以前的发票怎么开

1、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3、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捌』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和营改增前怎么写

1、营业税:税率3%。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
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
5、房产税:计税依据
建筑业,税率
1、营业税:税率3%。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
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
5、房产税:计税依据

『玖』 建筑业营改增前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吗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抄实行11%的税率,购买材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而有些材料供应商抵扣税率为3%,我认为不管抵扣税率多少,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最后缴纳的增值税都是一样的。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拾』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交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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