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⑵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是否有效
是现行有效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内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
实施意见容》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挂靠会取消吗
我觉得之前建设部是想一步到位,按照资质标准来执行。但是假如按照新资回质标准来的话,企业各种负答担会很重,所以现在可能是分步进行吧,先进行简单换证。在以后的工作中还会考察主要人员的,不可能颁布了一个资质标准,然后就废弃不用了。
⑷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造师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
1、单企业需求数量主要取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次《专通知》没有属对《标准》中建造师数量进行调整,所以单企业建造师需求数量不变。
2、各类资质企业数量,《通知》出台后,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筑企业,不会因为换证而使企业数量减少,若按原先换证要求——考核建造师等指标,可能会有一大批企业不能顺利换证,有的企业可能会转行、降级或倒闭,企业数量必将减少,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也必然减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建筑市场对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不会因为《通知》的出台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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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内》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容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⑹ 如何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办流程 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增项资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除外)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均由各地市、县建委负责,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地市、县 郑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办流程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增项资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除外)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均由各地市、县建委负责,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地市、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材料上报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由省建筑管理总站分送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省建委审批,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出件。(二)建筑业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升级)的审批1、各地市、县建委受理并初审;2、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接件;3、省建筑管理总站汇总分类,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分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4、省建筑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5、省建委审查并公示;6、省建委审批并公告;7、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出件。省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由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接件,经省建筑管理总站审查后,省建委审批,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出件。(三)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和特级资质的审批1、各地市、县建委受理并初审;2、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接件;3、省建筑管理总站汇总分类,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分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4、省建筑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5、省建委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7、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出件。四、办理时限(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各地市、县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二)建筑业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升级)的审批,地市、县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省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三)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和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以及晋升特级资质的审批,地市、县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省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四)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筑管理总站分送省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省有关专业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回省建筑管理总站。
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注册师有什么影响
《通知》第四点提出: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通知》第五点提出: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建造师需求总数量=各类资质企业数量×单企业需求数量。(暂不考虑项目影响)
我们要关注两个因子“各类资质企业数量”和“单企业需求数量”:
1、单企业需求数量主要取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次《通知》没有对《标准》中建造师数量进行调整,所以单企业建造师需求数量不变。
2、各类资质企业数量,《通知》出台后,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筑企业,不会因为换证而使企业数量减少,若按原先换证要求——考核建造师等指标,可能会有一大批企业不能顺利换证,有的企业可能会转行、降级或倒闭,企业数量必将减少,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也必然减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建筑市场对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不会因为《通知》的出台而减少!
而建造师实际需求数量,将取决于事中事后资质动态检查的力度,是否按《通知》最后强调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则要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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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14159号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下载地址: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411/W0201411060521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