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版,自公布之日起施权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Ⅱ 建筑节能
1、建设部令《民用来建筑节能自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 。
2、建筑节能主要包括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两个方面。
3、省政府181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单位予以处罚。
4、为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建筑节能审查监督包括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5、创建山东省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活动中提出的四节是指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Ⅲ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Ⅳ 节电器违法吗
节电器不违法。
按照中国《电力法》规定,用户和供电部门都是以电表作为分界点,节电器是装在用户端, 比如企业买一台节能注塑机,供电部门是没有理由干预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节能, 相当于从电源上给用户安装了节电阀,这并不违法。
国家“十一五”规划推出了十项节能重点工程,在其中的两项工程中明确指出了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并要求在商厦、写字楼、住宅以及公共设施中使用节能产品。中国仅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就需要投入2.6万亿元。
国家的要求和家庭的需求,极大促进了瑞斯科技的研发力度,公司研发团队终于研制生产出了国内首家高科技、高性能楼宇/家用节电装置,该产品已获得国家专利。楼宇/家用节电装置的诞生,填补了这一市场的空白,受到房地产商和中、高收入家庭的欢迎。
政策支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增长,各类电器纷纷进入千家万户。于是,家庭用电负荷不断加大,电费支出、家庭电器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也在不断提高。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用电、减少电费支出、保护家用电器、延长使用寿命已成为每个家庭的迫切愿望。
国家“十一五”规划推出了十项节能重点工程,在其中的两项工程中明确指出了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并要求在商厦、写字楼、住宅以及公共设施中使用节能产品。中国仅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就需要投入2.6万亿元。
国家的要求和家庭的需求,极大促进了瑞斯科技的研发力度,公司研发团队终于研制生产出了国内首家高科技、高性能楼宇/家用节电装置,该产品已获得国家专利。楼宇/家用节电装置的诞生,填补了这一市场的空白,受到房地产商和中、高收入家庭的欢迎。
Ⅳ 建筑节能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呀
1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复检报告。
4、建筑节能新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5、建筑节能新材料备案申请表。
(5)建筑工程节能条例扩展阅读: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Ⅵ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利用自然通风、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节能因素。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要求,其具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回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意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