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做单项劳务分包的,因价格较低及其它原因亏损了,发不出工人工资
1.建筑业人工工资纠纷原因分析 1.1欠薪纠纷根源分析 从实施欠薪行为主体来看,是处于建筑劳务关系最上端建筑实体企业,而欠薪行为的目标受众为处于建筑劳务关系最低端、实施具体劳务的务工人员。从我区建筑管理具体实践来看,受建筑施工劳务层层分包的制约,薪酬是否发放决定权的最上端与通过付出劳务而获取薪酬的最低端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否足额发放薪酬与建筑实体企业没有太大关系,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因而劳务工资的发放不在重点考虑范围,也由于无直接法律关系,薪酬发放成为了建筑企业对民工施舍,这是欠薪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1.2欠薪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1.2.1农民工自身能力不足 受长时期以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建筑业农民工地位始终处于非常低的境况。同时农民工受自身所具有经济收入低、生活较为贫困、文化程度过低、谋生技能不强、职业能力弱、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的制约,以至自身维权能力、经济能力和法律技能都非常弱。一旦发生欠薪,通常无力自我救济,而当社会救助途径不畅,繁复的诉讼程序与漫长的期限,加上高昂诉讼成本将他们拒之于国家法律救助大门之外,极易陷于极度绝望而寻求极端方式或自虐方式解决,于是就将“欠薪”演变成了纠纷和极端事件,甚至是社会性事件。事实上农民工工作一年的成果大多关系来年全家生活与子女的教育,。无力自我救济、讨薪艰难与卑微,至其情绪容易陷于无望,在不当外部环境刺激下易萌发极端情绪,以至造成惨烈的上访事件,从而极大地威胁社会稳定。 1.2.2欠薪实质多转为结账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上升,人工工资已随之持续上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表明,这种伴随经济总量上升的人工费用上涨是刚性的,且将持续下去。因此在建筑业薪资分配中,一般情况下实际工资支付总额客观上均高于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款中工资预算,特别是跨年度建筑工程合同,以及现行建筑市场施工方先行垫资的规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处于实际亏损状况,加上建设单位本身资金问题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往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为代价。特别是已竣工结算长时间无力付款的、以及竣工尚未完成结算的项目,欠薪投诉非常突出,这种情况事前的排摸检查很难覆盖。此种情况一般有三种状况: 一是企业在可承受的情况下,为维持生产稳定,按高于劳务合同金额的实际工资予以支付,从而降低企业利润; 二是劳务企业或分包包工头,在招募农民工时,其薪酬大多以市场价为标准,如果甲方不增加金额,则劳务企业或分包包工头将无力完全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所产生矛盾只能上交至总包企业; 三是因某种恰当因素劳务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或者要求退场结算工钱。企业受本身资金与成本约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即可能造成纠纷而进行投诉。 1.2.3集中支付惯例致节前欠薪突出 现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基本采用“按月发放生活费,年底或务工人员退场时集中清结工资”方式。此种工资结算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是由于一次性资金需求量极大,在建筑方所需支付资金构成中,除了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还必须支付与施工相关的其他款项,比如材料款、建筑企业自用资金等等,如若建筑企业实收资金低于预算资金时,建筑企业优先考量的是支付与施工相关款项以及留足自用资金,而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并非优先项。同样劳务企业与包工头在资金运用时亦会以同一考量,在资金分配出现困难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为包括各级包工头在内的优先项。因而当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引发工资纠纷则势所难免。虽然这种支付方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这个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且相对于农民工来说,几乎不具操作的可行性。 1.2.4.施工企业违规用工 一直以来劳务企业“空壳化”现象较为严重,劳务用工基本以总包-劳务分包-包工头-班组长-农民工的用工链条出现。因此目前用工主要表现为由包工头雇请用工的状况。在劳务工人的实际工资结算过程中,建筑企业并不是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而是只与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由于包工头往往为自然人而不具用工主体资格,自我责任承担、法律约束与社会约束效力非常弱,一旦因工程款结算不足或产生纠纷,或包工头自身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往往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首选。由于上一级分包包工头或劳务企业缺乏承担市场主体责任的实力,当工资纠纷发生时,从法律关系上,政府管理部门直接面对的是不具最初资金分配权的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个体和农民工群体,此其中低级包工头即具欠薪债务人和被欠劳务工程款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明显加大了协调解决的难度。此中亦滋生出利用企业违规分包、无合同用工等管理漏洞,以农民工为筹码进行不法讨薪行为。 1.2.5承发包关系混乱加剧了拖欠事件解决的复杂性 由于建筑业所涉利益多元而广泛,且法律规范效力非常弱,以致各种灰色规则甚多,如不论工程大小雇用劳务工人都是层层发包,不仅承发包关系混乱,而且加剧了拖欠事件频发和解决的复杂性。 一是建设方肢解工程。形式上施工现场是由总包管理,但实质上总包企业由于分包而无法有效地实施现场统一管理,不少专业工程施工部分实质上不在总包管理的范围,因而拖欠工资事件极易发生; 二是“六无工程”。建设方在没有任何基建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出于招商引资需要,基层政府默认建设方的违规行为。当此类项目发生工资纠纷时,由于超越建设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因而无法有效解决; 三是“阴阳合同”。部分建设方与施工企业违法签订阴阳合同,实际合同与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重大差异,极易引发工程款支付争议,进而导致工资纠纷。 四是分包管理混乱。现行建筑市场中,一般建筑工程均采用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的做法。但劳务企业大都缺乏关联实力,管理不能到位,工人的日常管理基本处于混乱状况。加上不少工程项目经理挂靠现象严重,同样无法实施有效的现场管理,一旦发生欠薪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1.2.6 组织农民工闹访为追讨工程款的“有效”手段 建设方长时间无力支付工程款,或建筑企业低价承揽工程导致亏损,往往将农民工作为工具,以农民工名义讨薪,有组织地采取闹访手段,达到讨要、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在欠薪纠纷中,不论是包工头为达私利恶意为之、还是包工头真实为农民工追讨薪酬,其欠薪均为客观事实,因而不论其组织者意图如何,政府管理部门都必须介入,而由于其复杂性,往往使政府部门陷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2.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时存在的管理瓶颈 在我们对建筑企业管理实践以及欠薪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与阻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难点:一是追讨欠薪人员是否属于投诉项目务工人员难以确定;二是难以核定应发工资实际额度;三是难以界定用人企业与用工企业责任;四是工程款与实际发生的工资款难以分离。上述问题始终是欠薪纠纷处理的瓶颈,不仅给纠纷的顺利处置带来困扰,也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追究责任企业与个人的责任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上述问题始终是我区处置欠薪问题关注的重点,经过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将上述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3.建筑业人工工资纠纷应对对策建议 3.1完善欠薪问题处置具体操作办法 由于缺乏具体规定,而现有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在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时,有时只能开口子,形成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范例,成为被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利用的工具,当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欲达目的时只需将“火”烧大,迫使政府出面即可,从而反过来导致欠薪事件,特别是恶意欠薪事件的增多。因此必须出台明确的处理欠薪问题的操作办法,基层政府的相关工作才能更有“底气”、更加规范。恶意欠薪与恶意闹薪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3.2企业欠薪风险进行管控 在建筑业管理实践中,欠薪事先一般都有征兆,所以未雨绸缪,提前介入,早发现早解决,是欠薪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之一。管理实践中,我们在每年较为敏感的时间窗口6月、11月两次组织开展全区在建工程劳务用工专项检查,结合平时的各项检查,重点核查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工程款支付缺口较大、有拖欠工资可能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同时跟踪督查,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 3.3 多管齐下,严厉打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处以警告、罚款。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等相应处罚措施。2012年春节期间,我区即对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混乱造成民工集访闹访的4家责任企业、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置,起到了较为有效的惩戒作用。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发现,即可直接将材料上报司法机关或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此手段追索农民工工资。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3.4 实施四项基本措施,强力监督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 3.4.1设立绿色通道,加强监管 在企业显著位置设立“绿色意见箱”,由每个分中心的3名专职建筑协管员定期开启,且需2人在场同时开启,并在信箱上明确标明建筑业企业管理办公室的信访中国及邮箱地址。 3.4.2强化法律效力,确保维权到位 根据法律关于欠薪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的规定,若有农民工上访投诉“欠薪”,若企业提不出发放工资证据即可认定为欠薪,并依据法律与规定处置,可较好地解决农民工讨薪“举证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对没有实际证据证明欠薪的农民工进行法律与维权教育,提醒和指导其索要相关证据,如“白条”,以提高维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3.4.3欠薪企业需缴纳保证金,切实予以制约 严格实行《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的规定,要求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以为企业能够及时支付工资的保证,即一旦发生欠薪行为则以保证金支付,支付欠薪后的保证金缺口,建筑企业必须及时补足。以此提高对农民工的救助能力。 3.4.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后,不定期进行排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坚决严厉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同时梳理了承发包关系,让复杂的承发包关系有了头绪,便于管理。 结论 随着建筑行业不断发展,行业总体呈现高速发展的特点,对于用工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用工工资纠纷一直是困扰当今社会重要难题之一,为了更好地协调与解决用工与建筑单位的关系,文章主要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以对当前建筑行业用工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Ⅱ 房地产开发企业低于成本价承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扣取管理费后承包给一个自然人,造成严重亏损,自然人
估计不能,合同是你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在签合同之前你自己要预算好,这完全是你自己的问题,除非你能证明别人用欺诈的手段或强逼你签合同,否则你就只能自己亏了。
Ⅲ 一、案情 禹州市建筑卫生陶瓷厂是一家国有中型企业,由于种种原因,1995年停产近一年,亏损250万元,濒临
嗯。决策包括哪些基本过程?其中关键的步骤是什么?
a.决策过程包括:专1.诊断问题或识属别问题 2.识别目标 3. 拟定被选方案 4.评选方案 5.作出决定 6.实施方案 7.监督和评估
b.其中关键的步骤是诊断问题或识别机会
2.案例中两家企业形成鲜明对比的原因是什么?
河南省洁达陶瓷公司与禹州市建筑卫生陶瓷厂形成鲜明对比主要因为双方决策者的决策的鲜明差异。建筑卫生陶瓷厂的决策者面对厂房倒闭的危险能果断做出决策,通过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主导产品管理方法、对分厂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租赁承包等手段使工厂免于倒闭。在稳步发展时,管理者能够头脑冷静地分析和诊断行情并进行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市场考察和论证,保证了决策的正确性,从而保证了建筑卫生陶瓷厂能够成功的运转下去。
相比之下,洁达陶瓷公司决策过于盲目轻率,没有对问题和机会进行认真的诊断和分析,更一味追赶市场潮流,在还没有对市场进行考察分析论证的情况下就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在公司亏损产销无望时决策者并未从根本上进行补救而是继续投入大量资金、扩大规模,最终造成了生产与市场脱离的恶性状况。
Ⅳ 建筑企业“人工费亏损”何时休
要保证建筑企业合法合理的利润空间,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因企业填补人工费亏空而产生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就必须打破人工费亏损这个“潜规则”。实现人工费“扭”亏,可以先从人工费标准和低价中标问题入手。
1、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出台政策,强制执行合理的人工单价标准。
鉴于施工企业人工费亏损造成的连锁反应,已经影响到了农民工工资保障和社会和谐稳定、建筑质量安全,政府主管部门应给予足够重视,承担起引导人工费回到正轨的责任。第一种方案是修编2001版的人工定额单价。由于多数业主还在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标准为参照,定额单价还在作为投标组价的政策依据,政府部门应对该《工程预算定额》进行修编,按照专家测算,人工费收入应占总造价的18%左右。第二种方案是强制执行权威部门定期更新的“指导价”。如果考虑到修编定额单价有难度或是时间较长,可以取消定额单价,只对定额消耗量进行重新测量、调整。然后结合市场变化,在每月发布《北京造价工程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更新推出 “建筑领域工人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并要求企业参加工程竞标时,人工费标准必须达到指导价的下限,否则取消其资格,增强指导价的准确性和强制执行力。
目前,采用强制性的方式推行建筑领域工人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已有先例。如青岛市,根据农民工短缺的现状,青岛市于2010年7月上调了人工指导价,平均幅度超过7%。同时,根据青岛市建管局要求:“综合日工资指导价主要在企业工程预算时用到,企业参加工程的竞标,工人工资必须达到指导价的下限。”使指导价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举措有效地保证了建筑企业人工费能够维持在合理水平,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变“低价”中标为“合理价格”中标
如果不能有效遏制“低价”中标,不仅会使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困难,还将直接影响劳务分包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目前迫切要将“低价”变为“合理价格”。在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施工企业作为承包方往往限于被动,一般都要顺从业主的低价要求,但是人工费亏损后果严重,不利于中央“以人为本”和打造农民工为主体的产业工人大军的政策落实,更严重危害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在现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调控监管力度,承担起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的责任。目前尤其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规定,规范业主和咨询公司的行为。在备案制难以改变为审查制的情况下,应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严格查处明显偏离市场价的招标和具有“霸王”性质的合同,将“低价”的危害降到最低。
Ⅳ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最容易亏损的部分是哪里
1、中标价格低于成本。由于建设质量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规定,企业为了能够以相对低的报价中标,就往往在投标书中采取降低临时工程单价、间接费费率、利润和材料单价等措施,项目一中标就注定难盈余。或者施工企业为取得进入某个市场的资格,因而在满足建设工期的前提下,投标报价会低于成本价以求中标,这是施工企业的经营策略,但是对于项目部来说,其无论采用何种措施,都难以使项目盈利。
2、地质和气候的影响。冬、雨季,洪涝等自然灾害施工的增加,将会使项目部增加各项费用,从而使分项工程的成本增加。还有地质方面的,比如溶岩的级别变化、隧道施工中的围岩类别变化,会迫使项目部改变施工方法,使分项工程成本出现较大的变化,从而影响工程的总成本。地质和气候的影响,都会延误工期,工程的成本也因此大幅增加。
3、施工组织不合理。由于投标与施工现场实际的差异,一些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时存在部分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计划和安排出现误差,对个别分项工程或工序的工期、质量考虑欠缺等,都可能使项目部的成本费用增加。另外,由于资金困难或其他原因,项目部出现停工现象,在停工期间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以及社保等费用,固定资产需要提取折旧费,项目部自身要开支各项间接费用,以及项目部上交的资源管理费。如果停工时间较长,也会形成项目部的亏损。
4、计划目标不明确。绝大部分亏损的项目部,根本没有成本控制的总目标,甚至没有节点工期计划,有的虽有但却没有严格执行,因而使项目部的成本处于失控状态。如购买材料无计划,其结果必然造成材料的积压、浪费。“有原则不乱,有预算不穷,有技术不怕,有计划不忙”。如果项目部确定了成本控制目标并认真执行,就不会出现如此大的误差。由于分项工程成本的控制没有落实,从而导致总成本超支。
5、分包措施不完善。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对材料的消耗和设备的使用、维修没有明确要求,形成包工不包料、包盈不包亏,最后是任务完成了,但导致劳务分包队伍随意使用材料,造成材料的超支和浪费,设备性能下降,致使多拨付工程款,最后形成亏损。有的项目部虽然分包方案合理,但计价不及时、或者不能按照承包方案进行兑现,使承包无法进行下去。总之,合同管理混乱,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6、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一些项目存在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返工、修复等重复施工的现象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无效的工程量增加,加大了人力、材料、设备和资金的投入。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大大增加了费用的支出。人员的轻微伤不仅影响工效,还增加了医药费等间接费用的支出。重大伤亡事故动辄几十万的巨额赔付费用,既影响员工情绪,又降低生产效率,同时还投入了企业相关人员大量精力。
7、设备利用率不高。一些项目部对所承担的工程定位不准,为保证施工不间断,盲目购置或从其他项目调入大量设备备用,甚至购入一些本项目不需要的设备,从而造成设备长期停用,既占用了现金,使施工生产所急需的人、财、物不能及时到位或增大间接费用支出,又增加了折旧费和设备维修费支出,造成项目部的成本急剧增加。
8、其他方面控制不力。在非政策性亏损的项目部中,几乎都存在以下这样的情况:一是办公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失控;二是项目经理、材料员等要害岗位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占为己有;三是工程计价不认真,向业主计量时有漏项,造成工程计价收入的流失;四是内部管理不善,综合治理状况令人堪忧,造成钢材、油料、设备配件等被盗或丢失;五是缺乏资金的控制,不该提前支付的资金提前支付,不该超预付的资金出现超预付等现象,导致了现金流无法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