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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19 23:18:31

㈠ 在武汉黄陂丽府明苑买了个还建房去律师事务所公证,公证后房子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会不会把房子判给我

第一,您最好发一个追问详细说一下情况,包括房屋由来、产权情况、诉讼缘由、当事人相互关系、你自己的主张等。您的问题没前因后果,没具体过程,无法给您解答。
第二,公证只能只能由公证处或中国驻他国使馆行使,律师事务所是没有公证的业务范围和权限的,您最好确定清楚。

㈡ 区政府被指当老赖被惩罚没

今年4月,中国之声报道了“武汉黄陂区政府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督办无果”的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这起被武汉中院三次督促履行的强制执行案件,涉及一块闲置16年的土地。这块建设用地约92亩,位于黄陂区日月山水小区内,因常年堆满垃圾,多次被群众投诉。

黄陂滠口经济发展区2003年更名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黄陂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后来也更名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是出让400亩,但到2010年,政府只为其办理了200多亩的土地和规划手续。双方出现供地纠纷,按照协议约定,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2015年12月,武汉六建打赢了官司,但遭遇执行难。目前,武汉市中院已发出三次敦促履行的通知书,最高法院也督办两次,武汉市委政法委也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黄陂区政府尽快依法行政,但黄陂区政府仍未履行生效裁定。黄陂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丁朝辉称,中国之声的报道播出后,区里第一时间开了专题会议:“黄陂区委区政府是相当重视的,书记区长都亲自参加了。区政府的相关的负责人,和盘龙城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约见了六建公司的法人代表,双方进行了坦诚和务实地交流”。

武汉六建法人代表吴续明也表示,区里确实找他谈了一次,常务副区长,管土地的副区长,管委会的书记,法制办的主任,老生常谈。区里的相关负责人给他做工作,希望他能到武汉仲裁委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内容,但被吴绪明回绝。吴绪明说,“就算倾家荡产,也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个别人歪曲了政府的政策,把法律根本就没有当回事”。

黄陂区政府法律顾问:若执行或将有人被问责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当初协议约定的是协议出让。而2002年7月1日,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发生重大调整,要求经营性土地必须要通过招拍挂程序。尽管武汉仲裁委对是否继续履约,2015年就已做出了明确裁定,武汉市中院也已驳回了盘龙城管委会的不予执行裁定的申请。但黄陂区政府拒不履行的理由,仍是和法规相冲突,供地方式不明确。区政府法律顾问丁原称,它是经营性的土地,这是一道红线,就是一种方式,必须履行招拍挂。区委区政府如果以协议的方式,与现行的这些政策、规定是相悖的,就会涉及到问责的问题。

查阅文件发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国土部早有相关文件明确,必须要在2004年8月31日界定并处理完毕。但黄陂区当时并未积极作为,为双方的纠纷埋下隐患。对此,黄陂区法制办副主任何伟称,因为它当时不符合供地条件。这块地在2004年的时候,它还属于农用地,还没有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批复。

既然它是农用地,那为什么当时签这个项目投资协议书的时候,要把这块地给它写进去呢?法律顾问丁原表示,因为签的是投资意向性协议。这个情况在开发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非常普遍的。

调查发现,虽然案涉地块2016才被湖北省政府批复,由农用地变更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但早在2002年,当地政府就将这块土地交由武汉六建开发,并让武汉六建完成了“三通一平”(指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和缴纳了征地补偿费用。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胡莉萍解释称,当时他们在履行这个协议,里面涉及到有征地的这一块工作,要跟农民对接,他们协助做相关的协助工作,土地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它要进行补偿。

黄陂区政府方面称,除非上级政府或者最高法院对此予以明确,可以用协议的方式才能办理,并不是拒不执行,区政府鼓励武汉市中院直接强制执行。那上级政府和法院又是如何回应的呢?

黄陂区政府列五大理由称难执行武汉中院:罚款一百万

4月11日,黄陂区政府发布情况说明,列出五大理由,说明裁决难以执行到位的原因。比如:裁决未明确案涉地块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武汉市中院执行实施处执行法官许东对此表示,光在网络上,或者来口头讲一讲,说这个事不能办,不是这种态度。不能办的理由,要开会、研究,给书面的。

记者调查发现,黄陂区政府在情况说明中列出的理由中,有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比如第5条,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答复,案涉地块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但查询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回函文件,并没有这样的表述,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建议黄陂区政府,综合考虑国土部的相关规定和市仲裁委、市中院相关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湖北省政府对案涉地块转变用地性质的批复中,写明了案涉地块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以招拍挂方式供地。某省国土厅一位法规处处长称,这只是省政府的常规批复内容,不是省政府就此案的回函文件,文件中没有交待法律的裁判结果。武汉市中院负责执行的承办法官许东也表示,那是上级政府对黄陂区的一个批复,他们也没有掌握。再者,这个文件他们也顶多是一个参照。执行依据就是仲裁委的这个裁决。

黄陂区政府不能执行的原因中,还有仲裁委的裁定没有明确供地方式。但记者查阅文件发现,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市中院、黄陂区政府就此问题,曾经有多次函件往来。武汉仲裁委2017年10月向武汉市中院发函,再次明确了案件执行的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

实际上,黄陂区政府提出的这些理由,都已在诉讼和相关程序中,被武汉仲裁委和武汉市中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驳回,并进行了充分说理。承办法官许东表示,他们近期又加大了执行力度。对盘龙城管委会,鉴于它既不答复,又不敦请区政府召开土委会,他们就对这个事罚款一百万。

黄陂区政府未签收罚单,武汉中院:不排除刑拘管委会负责人

戏剧的是,武汉市中院做出罚款一百万的决定,黄陂区政府不仅称没有收到,又将未签收的罚款决定书寄回了法院。许东说,被申请执行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法人代表曹家汉和区政府相关负责人,曾找到法院执行局,为罚款的事说情。

许东称,罚款决定书是给了曹家汉本人的,区法院的人也找来了,曹家汉从法院走的时候说,这个罚款决定书要不先还给你们。当着区法院的面,也不好破了人家面子,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罚款决定书,曹家汉是亲眼看了的。曹家汉知道不知道,都不影响这个决定的效力。

记者注意到,罚款决定是今年5月14日做出的,“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纳”。承办法官许东表示,罚款还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六建也向省委巡视组反映,巡视组要求列席区政府的土委会。所以说罚款具体还没有落实。

湖北省委巡视组已经介入此案的执行。2017年7月12日,武汉中院就将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其法人代表曹家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武汉市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曹家汉的可能。一位曾多年担任某市执行局局长认为,最高法院亲自督办两次,都无法执行的案件在全国是很少见的。法院仍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拘留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问责等强制措施没有实施。

无论是黄陂区政府2009年的会议纪要,还是区政府在庭审中的表态,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向区政府的去函文件,依法履约的态度是积极的。案件两年多无法执行,武汉市中院认为,此案的症结,在于新官不理旧账。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区政府败诉后,未在半年内主张权利,向法院申诉撤销裁定,而是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又拿出已被法院驳回的理由,拒不执行。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罪,应该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湛中乐称,区县政府以法律法规抗拒法院的执行,是没有理由的,这个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作为警示的教材。

这起执行案件将如何结局?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来自中华网

㈢ 我有一个案件,有几个法官构成枉法裁判,对法院的判决不能提出行政诉讼,可以对法官的行为提出刑事诉讼吗

从你的举报文里难以摸清事实的经过。
但是可以看出一审和二审中在某些程序上是违法的,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上可能是存在问题的,你可以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的内部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你确实掌握了审判中法官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检察院立案,但是难度会比较大。
建议你把判决书和相关证据发上来,或者你直接委托律师办理。

㈣ 黄陂人民法院我想查一下2019年关如陈洪车祸死亡的案件现在是什么情况

可以上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

㈤ 区政府被指当老赖原因是为何

武汉中院对黄陂区政府不履行判决义务没有网开一面,而是处以一百万元重罚,是法律对权力的威严所在。

党政机关本该是法律的带头执行者与模范遵守者,可涉事区政府却在自己涉案时,不积极地履行判决义务,反而以各种借口对抗判决,这显然是糟糕的示范:不仅可能造成上行下效的结果,还会让部分人信权不信法。鉴于此,武汉中院对黄陂区政府不履行判决义务没有网开一面,而是处以一百万元重罚,也是法律对权力的威严所在。

值得思考的是,与民营企业不同,政府部门同司法部门一样都是财政供养的,罚款再多最终还是落在纳税人头上,等于让纳税人为责任人的不法行为埋单,代其承担责任,这无疑是不妥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单位违法行为,不仅可对单位进行处罚,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既然个别政府部门违法、对抗执行其实是相关责任人漠视法律,不把判决当回事,就应当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如果再进一步完善党纪政纪责任,明确在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有关部门再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追究,让责任人在法院罚款或司法拘留之外再受撤职、降级等处罚,那这势必更能让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也更有效地刹住个别政府机关不履行判决义务之风。

报道说,武汉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管委会负责人的可能。不管下一步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管该案的结局如何,都应当引起对政府部门处罚方式问题的注意。即尽可能处罚责任人个人,并健全完善问责机制,通过撤职、降职等处理,使有些公职人员不敢任性、滥用职权,损害政府机关公信力。

㈥ 有谁知道黄陂派出所办临时身份证在哪办派出所的说要去什么黄陂人民法院那里办,是不是啊各位大神速求

你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你,首先你要看你的户口本上面是归哪个派出所的,然后就去管理你户籍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得上你!

㈦ 请问从中山公园到黄陂区人民法院乘公交怎么走谢谢!

公交线抄路:袭轨道交通2号线 → 295路,全程约45.0公里

1、从中山公园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经过7站, 到达金银潭站

2、步行约60米,到达金银潭大道地铁金银潭站

3、乘坐295路,经过37站, 到达百锦街定远政务中心站

4、步行约260米,到达黄陂区人民法院

㈧ 户口是武汉市黄陂区农村的,能在武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起诉吗

武汉市黄陂区的也是属于武汉市的,所以完全可以在武汉市的法院起诉的,但一定要在相关的地方法院。

㈨ 武汉处理交通事故索赔的律师

搜一下状王网

原告孙律师诉被告张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群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石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律师诉称:2012年2月8日14时30分,被告张维驾驶鄂AJ3C71号小车,从罗汉往花石方向行驶,行至罗汉寺青龙街与东升路丁字路口处,与孙律师驾驶的鄂A9X04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具状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24003元。
庭审中,原告孙律师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赔偿金额由124003元变更为130066.70元。
原告孙律师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该证据证明原告孙律师的主体身份。
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张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孙律师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证据3,交强险保单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该证据证明被告张维为其所有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
证据4,医院病历及医疗费单据。该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63042.70元的事实。
证据5,安置结算单、社区和物业公司的证明。该证据证明原告在武汉市居住,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
证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收入证明。该证据证明原告的月收入为3100元的事实。
证据7,法医鉴定结论及鉴定费单据。该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构成IX(9)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13000元;伤后休息180日,伤后护理90日及用去法医鉴定费800元的事实。
证据8,停车费单据。该证据证明摩托车停车费40元的事实。
证据9,交通费单据。该证据证明原告因伤治疗用去交通费1000元的事实。
被告张维辩称:自己为原告支付38000元医疗费,并且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应从实际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减;2、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过高;3、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承担;4、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被告张维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交强险保单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该证据证明其所有的事故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7、8、9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对证据5安置结算单及社区、物业公司的证明材料,其认为,原告的举证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对证据5安置结算单,社区、物业公司的证明。其提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购买拆迁房无买卖协议,无房产证。证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单。其提出,原告从事搬运职业,其工资应以搬运件数或数量计算工资。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只有3个月,证明其误工收入的证据不充分。证据7法医鉴定结论。其提出,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的伤残评定为9级较高,庭后我公司将进一步核实。证据8停车费单据。其提出,原告提交的是修理厂发票,且不是合法有效的正式单据,无车牌号,对关联性存疑。证据9,原告的交通费,请法院确认。被告张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孙律师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未提出质证意见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对被告张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异议。经审查,原告已提交了其居住社区和物业公司的证明,该证据已达到原告的举证目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证据支持。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的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明其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工资表,证明了原告的收入情况,被告虽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7的异议。经审查,被告没有提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8的异议。经审查,被告的异议符合事实,被告的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9的异议。经审查,原告未提交1000元的交通费单据,故被告认为原告交通费过高的异议成立。但考虑原告受伤后治疗产生交通费的客观事实,本院酌情认定800元。
原告孙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对被告张维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14时30分,被告张维驾驶鄂AJ3C71号小车,从罗汉寺街往花石方向行驶,行至罗汉寺青龙街与东升路丁字路口处时,与原告孙律师驾驶的鄂A9X04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律师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武汉市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用去医疗费63036.06元。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孙律师的损伤构成IX(9)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13000元;伤后休息180日,伤后护理90日。此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张维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孙律师不负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张维为自己所有鄂AJ3C71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分别购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张维为原告孙律师支付医疗费38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本院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确认原告孙律师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3036.06元,后期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15)330元,护理费(21448÷365×90日)5292元,误工费(3100÷30×146)15038元,伤残赔偿金(18374×20×20%)73496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74792.06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对给原告孙律师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维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对原告孙律师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提出的,原告部分赔偿请求过高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被告的辩解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孙律师的经济损失范围和数额本院已依法确认。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中,超过本院确认的部分数额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㈩ 江提中路到黄陂区人民法院怎么坐公汽

公交线路:325路 → 轨道交通3号线 → 295路,全程约62.6公里

1、从江堤中路步行约720米,到达四新北路新城印象站

2、乘坐325路,经过6站, 到达龙阳大道客运中心站

3、步行约160米,到达汉阳客运站

4、乘坐轨道交通3号线,经过19站, 到达宏图大道站

5、步行约180米,到达宏图路地铁宏图大道站

6、乘坐295路,经过29站, 到达百锦街检察院站

7、步行约360米,到达黄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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