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黄陂镇的人文历史
黄陂文化底蕴深厚,抄唐袭、宋、明、清古建筑随处可见,无不渗透风水的玄机。据统计,体现客家风水文化的祠堂全镇就超过百座。从明代到民国,仅黄陂杨依村谢姓就建祠50座,居全县第一;中坝村廖姓建祠31座,居全县第二。还建有“崇仁”、“纯青”书院和众多私塾,为黄陂培养人才起了积极作用。
自古以来,黄陂出了不少闻名遐迩的人物,五代时期有“决胜大将军”廖匡济,文学家、诗人廖匡图、廖融、廖凝等,享誉全国的风水地理大师廖瑀;南宋有特科状元谢元龙;清代有农民起义首领谢云彪;民国初期有全国高等文官考试金榜题名的廖亦昌等。
❷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的黄陂镇简介:
广东省兴宁市辖镇。市水稻高产区。1949年建黄陂区,1957年改乡,1958年改公社,1983年复改专区,1989年建镇。位于市境属北部,距市城区36公里,206国道于此通过。2004年原岗背镇并入黄陂镇,总灰面积127.52平方公里,2007年末户籍总人口69309人。现辖上翁、下翁、粒坑、三佳村、龙溪、竹塘、陶塘、后山、陶古、中心、浊水坑、大一、大二、径口、径中、甘砖、甘一28个管理区(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
❸ 2009年11月17日,黄坡镇那罗小学发生了什么事,上新闻了
http://vod.gdtv.com.cn/player.jsp?contentId=114933&clipNumber=1
■ 吴川:拖欠工程款 学校遭遇“封门”
资料来源:广东电视台互联网站
文稿时间:2009/11/17
【导语】 湛江吴川市黄坡镇那罗学校因为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学校两间课室和老师办公室被包工头封了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正文】 上周三,接到一些家长的反映,记者来到黄坡镇那罗学校,只见三年级的两个课室和学校办公室的门口都被木板钉死。两个课室的学生被安排到其它课室上课。老师说,这是今年来第二次被封门。【同期声】那罗学校 校长那次村干部叫我们筹两千元给他打开门先我们老师筹一两千元都问题不大但怕给了钱 问题还是解决不了又再来封 果然不出所料【正文】 这次封门,老师不可能再自讨腰包了。据老师介绍,2000年农村开展改造薄弱学校时,村委会同意包工头带资参与学校建设,但教学楼建起来后,村委会却拖欠包工头20多万元一直没有偿还,包工头就将矛头指向学校。【记者现场】吴伟光被封的这两间课室虽然没有对学校的整体教学造成重大影响不过其中封了学校一间办公室里面存有许多学生的档案资料给学校的管理造成许多麻烦 【同期声】那罗学校 校长我们到村书记那里四次了反映了四次每一次他们都说想办法解决但至今都未见拿出解决的办法【正文】 记者随后来到黄坡镇政府,镇领导表示不知情。并说,农村“费改税”和取消教育附加费后,村一级缺少经济来源,类似拖欠工程款的学校还有好几间,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尾句】镇教育部门正在想办法统筹解决。
❹ 黄坡镇有多少村姓林的
著有《晚翠轩诗集》,李远哲博士即为他们的后人。
林 旭,元代林茂在莆田石头村办团防,隋末参加起义后称帝:浙江钱塘(今浙江省杭州)人、慈善家。
林伯渠。泉州有林,后归明。东晋太宁年间林禄入闽,昭示苦辛之德,但祖上姓林:清末福建侯官(今福建福州)人。
林永生。
天下林姓,长期生活于海外、《京华烟云》等,著有《吴江应用集》,为加拿大著名学者 天下林姓都将一代名臣比干认作老祖宗,专家们出具了大量史料证明:隋末鄱阳(今江西省波阳)人:福建闽侯人,得知其遗孤生于长林,为林姓宗族内唯一称帝之人:原名林祖涵,也都是由林姓改过来的。
林 良。不少地方的柴姓,著名画家,暗香浮动月黄昏”成为千古佳句、鄂一些地区的部分王姓。
林士弘,被纣王所杀,卒于356年。有九个姓祖上本姓林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副会长林伟功介绍说,如今生活在甘。原因是隋末林士弘称帝失败,根在中原,在国内历任常委,为泉州和南安榕桥林李两姓子孙为纪念共同祖先林闾而建、鲁。湖北汉川还有林尹同宗特例:比干于公元前1047年为纣王杀害,按第二种说法林禄死时已83岁。代表作《生活的艺术》。据史载林禄死于任上。林先生说,四处寻找比干后人,1931-1943年间担任国家元首、李同宗特例,改名为坚,为享誉海内外的文化名人,湖南临澧人,也是林坚后人、社会活动家。因为按第一种说法。过去定论是,天下大定,政绩出众,中共早期领导人之一,为“闽中十才子”之一:地球人都知道。
❺ 大柳村抢孩子杀人案
1、大柳村抢孩子杀人案是2015年4月17日涿州市刁窝乡大柳村村西发生的一起入室杀人案。专2、一对母子在熟睡中被割属喉,两岁男童气绝身亡,受伤母亲身上有多处刀砍伤。
3、被害人他们家姓王,丈夫长期在外工作,家里只有她们母子。
❻ 黄陂镇的区划人口
地处县境西南部,东傍该县中港乡,南依该县东陂镇,西临乐安县谷岗镇,北接该县二都镇。
镇中心距县城34公里,临宁公里穿境而过。全镇辖区总面积275.3平方公里,下辖18个行政村和1个居民委员会,共13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569万,镇政府驻地黄陂村,常住人口近万,属全镇第一大行政村。
其中非农业人口3112人,有畲族、瑶族、苗族、土家族、侗族等少数民族32人,其他均系汉族江右民系。
❼ 兴宁黄陂镇大二村奎昌围这个地方都生很多孩子吗
中国现在统一计划生育合法最多生2个孩子,再多生就属于超生。现在国家鼓励生二胎,都很少有人生,现在这社会生起养不起!
❽ 黄陂镇的农村经济
2009年,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7.33亿元,比增12.64%,其中农、林、牧、渔收入10220万元,工业收入1.9亿元,第三产业收入4.2亿元,分别比增4.6%、12.9%、11.2%,农村人均年收入4681元,比增3.7%,各项经济指标有所增长,群众文化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能够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一是发展思路明确,加强对农村经济工作的领导,以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发展思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二是稳定粮食生产,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田水利设施,坚持科技兴农,全年水稻种植面积26386亩,总产13417吨,平均亩产500公斤。三是积极引导发展养殖业,落实能繁母猪补贴等惠民政策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全年出栏生猪2万多头,年末存栏生猪1.7万头,养鱼418亩,总产塘鱼220吨。四是稳步推进特色农业,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种植油茶为主的特色农业,至冬全镇油茶种植面积达到2万亩,其中2008年新种植近1万亩,冬季备耕面积4000多亩。较具规模的油茶种植场7个,其中祥旺油茶种植场被授予“梅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五是巩固提高骨干企业,提升工业经济,带动促进农业,有效增加第三产业比重。2009年全镇企业总产值19437万元,其中工业产值13740万元,增加值5697万元,个体工商营业收入20747万元。各级工商企业共上缴国家税收2264万元(其中国税1305万元,地税959万元)比上年增长近32%。镇属骨干企业黄陂水电发展公司克服降雨量少等不利因素,充分挖掘潜力、完善管理,发电量达到540万度。兴通水泥厂抓技术改造,提高产量质量,经营状况良好。
❾ 我是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想问一下法庭离婚有什么法律
婚烟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 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
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
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 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
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❿ 黄陂镇的介绍
黄陂镇隶属于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位于宜黄县西南部,宜(黄)乐(安)宁(都)三县交界处,2001年11月由原白竹乡和原黄陂镇合并而成。1镇中心距县城34公里,临宁公里穿境而过。全镇辖区总面积275.3平方公里,下辖18个行政村和1个居民委员会,共13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569万,均为汉族江右民系。镇政府驻地黄陂村,常住人口近万,属全镇第一大行政村。黄陂镇是一个以水电开发为龙头,以农林产业和特色食品加工为主打,二、三产业同步发展的山区农村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