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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委书记2015

发布时间:2021-01-13 19:47:11

㈠ 新选出的黄陂区区委常委有哪些人

您好!
武汉市黄陂区——
区委副书记、区长:吴祖云
区委副书记:李林平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严中兴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统战部长:陈国良
区委常委、副区长:陈世刚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赵弢
区委常委、区人武部部长:陈鹏飞
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李庆平
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周少敏
望采纳!

㈡ 查一下湖比省武汉市黄陂区原政法娄书记李胜桥被判刑了吗

答:湖北比省武汉市黄陂区原政法娄书记李胜桥事实应该被判刑了。

㈢ 武汉市黄陂区区长是什么级别

副厅级。

武汉市是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都是厅局级副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共10级,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3)黄陂区委书记2015扩展阅读

厅局级副职包括: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直辖市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

省直管市正职。

㈣ 武汉市黄陂区熊文俊贪污受贿多少钱

如果认为遇到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他们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犯罪贪污受贿线索的回,可以向当地答纪委、检察院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如果是纪委、检察院受理了,肯定是会查的。如果检察院受理了,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审理并且判决的,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其所受贪污金额具体是多少会有说明的。

㈤ 湖北的黄陂这一地名有什么来历

湖北黄陂现为武汉市黄陂区。陂,池塘也。公元前648年,楚成王灭黄国,迁黄国臣民于此。楚庄王十五年(公元前599年),楚国令尹孙叔敖筑陂塘灌溉农桑,因此地多黄国后裔,故得名黄陂。

汉属荆州江夏郡西陵县。汉末大将黄祖于此筑城,名黄城。东汉建安十三年(208年),魏王曹操在黄陂黄花涝置石阳县,为魏国荆州江夏郡驻地,为建置之始,有1800多年的历史。

南朝宋元徽四年(476年)、南齐建元元年(479年),隋开皇十八年(598年),先后三次设置木兰县,木兰县驻地位于花木兰出生地黄陂大城潭镇(今黄陂区姚家集街道大城村),所辖地域包括今黄陂区北部和红安县西南。唐武德三年(620年)废除木兰县,并入黄陂县。

唐为南司州、安昌郡驻地。后南司州更名黄州。黄州改治邾城,黄陂属淮南道黄州。宋属淮南西路黄州齐安郡。元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年),属湖广行省黄州路。明属湖广布政使司黄州府。

中华民国,先后属鄂东道,江汉道、省直辖。自民国二十一(1932年)年起,先后属第四、二、三行政公署及鄂东行署。

1949年,黄陂属孝感专区管辖。1959年,划归武汉市。

1998年,国务院同意撤销黄陂县,设立武汉市黄陂区,行政级别为副厅级,享有地级市经济权限,以原黄陂县的行政区域为黄陂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陂大道380号。

(5)黄陂区委书记2015扩展阅读

黄陂的地理环境

黄陂区地处武汉市北部,湖北省东部偏北,黄陂区南邻东西湖区、江岸区,东连洪山区、新洲区,西北交孝感市,东北交黄冈市。

黄陂区位于长江中游,大别山南麓,地势北高南低,为江汉平原与鄂东北低山丘陵结合部。大体上是“三分半山,一分半水,五分田”。

北部为大别山余脉,属低山丘陵区,海拔在150—850米,面积占全区的17.8%;有武汉市最高峰双峰尖(872.5米)。中部为平原丘岗区,海拔在30—150米之间,面积占全区68.9%;南部为平原湖区,海拔在30米以下,面积占全区的13.3%。

黄陂区水资源丰富,拥有“百库千渠万塘”之称。有长江、滠水、府河等大小河流31条,河流总流长799.91公里,流域面积3504.3平方公里。工业、农业、生活用水充足。黄陂区有湖泊35个,其中武湖、童家湖、后湖较大,黄陂区湖泊总面积252.64平方千米。多年平均径流量10.9亿立方米。

黄陂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光照充足,热量丰富,四季分明,年平均无霜期255天。春季温和湿润,夏季高温多雨,秋季凉爽少雨,冬季干燥阴冷。多年均日照时数1917.4小时。多年均降水量在1202毫米,为中南地区降水量较均衡的地区。

㈥ 黄陂区委余涛什么级别

母鸡啊

㈦ 区政府被指当老赖被惩罚没

今年4月,中国之声报道了“武汉黄陂区政府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督办无果”的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这起被武汉中院三次督促履行的强制执行案件,涉及一块闲置16年的土地。这块建设用地约92亩,位于黄陂区日月山水小区内,因常年堆满垃圾,多次被群众投诉。

黄陂滠口经济发展区2003年更名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黄陂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后来也更名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是出让400亩,但到2010年,政府只为其办理了200多亩的土地和规划手续。双方出现供地纠纷,按照协议约定,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2015年12月,武汉六建打赢了官司,但遭遇执行难。目前,武汉市中院已发出三次敦促履行的通知书,最高法院也督办两次,武汉市委政法委也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黄陂区政府尽快依法行政,但黄陂区政府仍未履行生效裁定。黄陂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丁朝辉称,中国之声的报道播出后,区里第一时间开了专题会议:“黄陂区委区政府是相当重视的,书记区长都亲自参加了。区政府的相关的负责人,和盘龙城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约见了六建公司的法人代表,双方进行了坦诚和务实地交流”。

武汉六建法人代表吴续明也表示,区里确实找他谈了一次,常务副区长,管土地的副区长,管委会的书记,法制办的主任,老生常谈。区里的相关负责人给他做工作,希望他能到武汉仲裁委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内容,但被吴绪明回绝。吴绪明说,“就算倾家荡产,也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个别人歪曲了政府的政策,把法律根本就没有当回事”。

黄陂区政府法律顾问:若执行或将有人被问责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当初协议约定的是协议出让。而2002年7月1日,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发生重大调整,要求经营性土地必须要通过招拍挂程序。尽管武汉仲裁委对是否继续履约,2015年就已做出了明确裁定,武汉市中院也已驳回了盘龙城管委会的不予执行裁定的申请。但黄陂区政府拒不履行的理由,仍是和法规相冲突,供地方式不明确。区政府法律顾问丁原称,它是经营性的土地,这是一道红线,就是一种方式,必须履行招拍挂。区委区政府如果以协议的方式,与现行的这些政策、规定是相悖的,就会涉及到问责的问题。

查阅文件发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国土部早有相关文件明确,必须要在2004年8月31日界定并处理完毕。但黄陂区当时并未积极作为,为双方的纠纷埋下隐患。对此,黄陂区法制办副主任何伟称,因为它当时不符合供地条件。这块地在2004年的时候,它还属于农用地,还没有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批复。

既然它是农用地,那为什么当时签这个项目投资协议书的时候,要把这块地给它写进去呢?法律顾问丁原表示,因为签的是投资意向性协议。这个情况在开发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非常普遍的。

调查发现,虽然案涉地块2016才被湖北省政府批复,由农用地变更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但早在2002年,当地政府就将这块土地交由武汉六建开发,并让武汉六建完成了“三通一平”(指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和缴纳了征地补偿费用。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胡莉萍解释称,当时他们在履行这个协议,里面涉及到有征地的这一块工作,要跟农民对接,他们协助做相关的协助工作,土地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它要进行补偿。

黄陂区政府方面称,除非上级政府或者最高法院对此予以明确,可以用协议的方式才能办理,并不是拒不执行,区政府鼓励武汉市中院直接强制执行。那上级政府和法院又是如何回应的呢?

黄陂区政府列五大理由称难执行武汉中院:罚款一百万

4月11日,黄陂区政府发布情况说明,列出五大理由,说明裁决难以执行到位的原因。比如:裁决未明确案涉地块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武汉市中院执行实施处执行法官许东对此表示,光在网络上,或者来口头讲一讲,说这个事不能办,不是这种态度。不能办的理由,要开会、研究,给书面的。

记者调查发现,黄陂区政府在情况说明中列出的理由中,有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比如第5条,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答复,案涉地块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但查询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回函文件,并没有这样的表述,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建议黄陂区政府,综合考虑国土部的相关规定和市仲裁委、市中院相关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湖北省政府对案涉地块转变用地性质的批复中,写明了案涉地块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以招拍挂方式供地。某省国土厅一位法规处处长称,这只是省政府的常规批复内容,不是省政府就此案的回函文件,文件中没有交待法律的裁判结果。武汉市中院负责执行的承办法官许东也表示,那是上级政府对黄陂区的一个批复,他们也没有掌握。再者,这个文件他们也顶多是一个参照。执行依据就是仲裁委的这个裁决。

黄陂区政府不能执行的原因中,还有仲裁委的裁定没有明确供地方式。但记者查阅文件发现,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市中院、黄陂区政府就此问题,曾经有多次函件往来。武汉仲裁委2017年10月向武汉市中院发函,再次明确了案件执行的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

实际上,黄陂区政府提出的这些理由,都已在诉讼和相关程序中,被武汉仲裁委和武汉市中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驳回,并进行了充分说理。承办法官许东表示,他们近期又加大了执行力度。对盘龙城管委会,鉴于它既不答复,又不敦请区政府召开土委会,他们就对这个事罚款一百万。

黄陂区政府未签收罚单,武汉中院:不排除刑拘管委会负责人

戏剧的是,武汉市中院做出罚款一百万的决定,黄陂区政府不仅称没有收到,又将未签收的罚款决定书寄回了法院。许东说,被申请执行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法人代表曹家汉和区政府相关负责人,曾找到法院执行局,为罚款的事说情。

许东称,罚款决定书是给了曹家汉本人的,区法院的人也找来了,曹家汉从法院走的时候说,这个罚款决定书要不先还给你们。当着区法院的面,也不好破了人家面子,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罚款决定书,曹家汉是亲眼看了的。曹家汉知道不知道,都不影响这个决定的效力。

记者注意到,罚款决定是今年5月14日做出的,“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纳”。承办法官许东表示,罚款还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六建也向省委巡视组反映,巡视组要求列席区政府的土委会。所以说罚款具体还没有落实。

湖北省委巡视组已经介入此案的执行。2017年7月12日,武汉中院就将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其法人代表曹家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武汉市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曹家汉的可能。一位曾多年担任某市执行局局长认为,最高法院亲自督办两次,都无法执行的案件在全国是很少见的。法院仍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拘留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问责等强制措施没有实施。

无论是黄陂区政府2009年的会议纪要,还是区政府在庭审中的表态,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向区政府的去函文件,依法履约的态度是积极的。案件两年多无法执行,武汉市中院认为,此案的症结,在于新官不理旧账。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区政府败诉后,未在半年内主张权利,向法院申诉撤销裁定,而是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又拿出已被法院驳回的理由,拒不执行。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罪,应该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湛中乐称,区县政府以法律法规抗拒法院的执行,是没有理由的,这个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作为警示的教材。

这起执行案件将如何结局?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来自中华网

㈧ 黄陂区常委陈世刚是什么行政级别

正处级别
1、黄陂区,湖北省武汉市市辖区,是副厅级别;
2、陈世刚同志现任黄陂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因此是正处级别(相当于孝感市下属的大悟县县长、孝感市教育局局长级别)。

㈨ 黄陂区的区长是谁啊

黄陂区区长吴祖云,我有他电话,你要吗?号码是在电视问政里面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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