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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陂农村养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10 15:20:59

『壹』 黄陂.养老保险每月交多少

个人交纳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种保险主要有企业按职内工容工资28%来交纳,其次还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这几种养老保险又分别有五六个档次,最低交纳几百块钱一年,最多交纳几千块钱一个月,你可以选择合适您的档次交纳。也可以拨打统一服务热线12333咨询具体情况。

『贰』 武汉市黄陂区缴纳养老保险,一人一年要交多少钱,有谁知道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基数增长了。这是好事情,到他们退休时的退休金就高了。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问我

『叁』 我是黄陂农村的,我已经交了2年的农村养老保险,每年交400元,请问是怎么在网上查我的农村养老保保险

能不能从网上查,要看你当地的农保信息是否传到了网上,如果信息已上网,那就可以通过输入身份证号进行查询。反之,如果没有上网,则无法通过网络查询。

『肆』 武汉市黄陂区养老保险查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社会岩汪蚂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江汉区黄孝南路10号
市医疗保险中心江汉区建设大道418号中奇大厦一楼
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江岸社保处江岸区二七小路新江岸五村2号
江粗埋汉社保处江汉区黄孝西路7号
桥口社保处桥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汉阳社保处汉阳区马沧湖路258号
武昌社保处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特1号
青山社保处青山区和平大道973号
洪山社保处洪山区珞狮路200号南远大楼四楼陵肆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武汉市各区劳动(保障)局地址
江岸区劳动局解放大道劳动街麟趾路特1号
江汉区劳动局江汉区新天门墩3号
桥口区劳动局桥口区崇仁路65号
汉阳区劳动局汉阳区五里墩街二合村特1号
武昌区劳动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洪山区劳动局洪山区珞狮南路198号
青山区劳动局青山区冶金一街12号
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西湖区吴家山吴南路4号
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汉南区绍帽街银莲路67号
蔡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707号
江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夏区熊廷弼路93号
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黄陂区前川街百绣街249号
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洲区衡州大道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厦811室

『伍』 我之前是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城区缴纳养老保,现在社保关系转到黄陂区由工作单位代缴有影响吗

只要单位在同城,单位缴纳的社保就会累计在你当时个人缴纳的社保账户上,没有影响。

『陆』 黄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与街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区别

区一级的养老保险管理局是该辖区社会劳动保障的专业机构,管理和审批辖区内的社保事务,乡街的服务中心属于上级的派出机构,代理上级社保中心处理社保业务,保没有审批权。

『柒』 黄陂农村养老保险一年应交多少钱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2、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捌』 我之前是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城区缴纳养老保,现在社保关系转到黄陂区由工作单位代缴会有损失吗

在老家一般交的是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缴费能享受到的回金额更高、答权益更多,退休待遇也是有差异的,而且同一时间只能交一种。
而且灵活就医在工作地就医不方便,如果没有异地就医结算功能,则需要办理异地就医。
另外老家的居民养老金较少,医保报销比例也比较低。职工养老金在千元以上,每年涨的也多,医保报销比例能达到90%,满足年限还可以医保退休,终身免费享受医保待遇。
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而反过来则不行。所以条件允许的话,尽量以职工社保退休,待遇会更好。

『玖』 黄陂农村养老保险一年应交多少钱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拾』 黄陂60岁以上老人怎么领取新型养老保险

年满60岁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参加新农保,那么老人才能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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