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職工離職後需要退繳保險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依法給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可以辦理社保轉移也可以辦理個人靈活繳納。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⑵ 我公司給員工繳納的那部分社會保險費在員工離職後可以退還嗎
不可以啊,那部分進入國家社保統籌了。不過現在國家不是有政策嗎,中小企業社保部分國家出
⑶ 員工辭職社保可以退嗎
員工辭職了,社保是不能提前退的,是需要滿足條件之後享受社保待遇,並不能直接退回取出。
如果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並且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那麼是可以退回個人繳納部分的,在此之前社保只能申請轉移累計,是不能退回的。而醫療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在員工個人賬戶中,是可以在生病時進行治療使用,離職之後個人賬戶中健康賬戶部分還是可以買葯使用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⑷ 公司多給離職員工交了社保,社保局退回嗎
可以申請退回。
處理的方法之一:在企業繳費之後沒有發生退休及轉移人員變動的情況下,可以到地稅部門辦理退費。
持離職員工的離職證明、繳費票據到地稅申請退費,並由地稅部門重新確定繳費基數;
到企業參保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當月做實賬戶刪除。
到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企業處辦理申請退費手續。
辦理完上述的手續之後到地稅退費,並向地稅申報正確繳費。
⑸ 員工辭職後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是否可以退還給員工
不可以的。員工辭職後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將保留在個人帳戶。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5)單位給離職的員工交社保了可以退么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
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 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⑹ 如果單位給已離職一個多月的員工多交了二個月的社保,能追回嗎
可以通過來法律的途徑,申請源勞動仲裁或者向當地的社保部門說明情況,看多繳納的社保有沒有辦法退回;
可以退保退費的情況:
1、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
2、參保人因故死亡(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3、參保人出國定居(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4、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退保所需資料:
1、養老保險手冊;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退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以下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而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⑺ 辭職單位交的社保能退嗎
不是隨便可以退的
外地農戶才可以在離職後申請退的,只能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的錢,單位交的不能退,其他的社保不能退的,醫保卡內的錢可以在太原定點葯店消費完
城鎮戶口只有死亡、出國定居或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交費不滿15年才能退的
如果你是外地農戶,那麼准備好原單位的離職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或者養老保險手冊,去原單位所屬區的社保中心辦理退的手續
⑻ 單位給離職的員工多交了兩個月的社保,員工後來把錢退回來了,這個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收到離職員工交來的社保費時:借:庫存現金 貸:管理費用-社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