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社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比例是多少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所繳比例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個人和企業分別繳納的,一般企業佔大頭(全國各地繳費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繳費比例為:
1. 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19% ,個人繳納8%
2. 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0.8% ,個人繳納0.2%
3. 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10% ,個人繳納2%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不需要個人繳納的,全部由企業繳納。而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則需要全部由個人負擔了。
來源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社保
㈡ 單位社保轉個人怎麼辦理
離職後原單位停報繳納社保費,以個人辦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離職後單位社保是不需要轉成個人繳納的,你的社保便自動轉到流動人口社保窗口了,自己去社保局交社保就可以了。
材料是:戶口簿,身份證,社保卡,銀行卡到當地稅收社保窗口辦理,也可以網上申請。
(2)單位將社保單位繳費發給個人擴展閱讀:
個人繳納社保的兩種方式
1、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保
換工作導致社保中斷,可以轉為個人繳納職工社保,各地規定略有不同,下面以成都為例介紹一下個人繳納職工社保的規定。
人社局規定:在本市已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且目前中斷繳費的居民,可以申請個人繳納職工社保,本人持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續保人員還需提供社會保險卡)。
並提供符合社保經辦機構要求的銀行賬號(用於辦理銀行代扣業務),到任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個體參保手續;委託他人辦理的,除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2、個人代繳社保
對買房、買車、落戶有需求的人,可以選擇代繳社保,以保證社保不斷繳。代繳社保是將個人社保掛靠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繳納方式與職工社保一致,都是依據一定繳費基數,按照比例繳納社保。
唯一不同的是,個人要承擔全部社保費用,包括上班時企業繳納的那一部分。同時,還要給代繳機構繳納服務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轉移
㈢ 個人繳納社保與單位繳納有何區別
從某種抄角度來說,個人和單襲位繳納社保,實際上具有很大的差異,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了解一下。
1、繳納的險種不同:單位為員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社保只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2、繳費費用不同:公司繳納社保,是公司繳納大部分費用,職工繳納小部分費用,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由公司負責繳納;個人繳納社保只有養老和職工醫保,自己繳納費用要高很多,而且繳納險種也很少。
3、繳費基數不同: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按照基本工資基數來算的,現在不少企業為了節省成本不繳納社保,選擇給員工進行補貼,這些行為是違法,不可取的,企業必須為每個員工繳納社保;個人繳納社保,繳費基數分為中、高、低檔次,根據自身情況選擇。
4、繳費情況不同:通過公司繳納社保無論職工是哪裡人,都可以在當地繳納;但是個人繳納社保只能在戶口所在地繳納,外地人是不能在當地繳納的,也就是說其他地區人不可以在北京繳納。
㈣ 社保繳費單位變了對個人有何影響
繳納社保,有兩部分組成,一是單位負擔20%,二是個人負擔8%,單位繳納部分進入社會專統籌賬戶屬,個人繳納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你所說的查詢發現繳納單位問題,與你個人今後所享有的權利沒有沖突,能轉移的只是個人賬戶的資金,你在哪裡工作、就業,個人賬戶都可以跟隨轉移,也可以賺回老家(縣市)。
㈤ 個人應繳部分的社保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請問如何做賬全部步驟
不可以直接入管理費用。單位繳納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實際上是給員工再次支付薪酬。因此這部分支出應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反映,最後通過結轉或提取列入成本費用。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貨: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㈥ 單位和個人社保繳費重復,如何處理
1、如果是同一個月單位為你上了保險,而你又以失業狀態上了一份保險,版造成重復繳費的權話,社保部門一般會採取將基數合並計算的方式解決;
2、如果是因為在不同統籌地區重復繳費的話,原則上是到你退休之前合並賬戶時,由你自行選擇重復時間段這兩個地方的賬戶任意一個,另一個賬戶的個人賬戶部分清退給本人。
㈦ 請問:個人繳納的社保和單位給繳納的社保能不能合並
同地區可以,異地不可以。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7)單位將社保單位繳費發給個人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㈧ 社保轉移,現在只可以轉個人的嗎單位繳納的不能轉嗎
社保轉移,不僅可以轉移個人的,單位單位繳納的也會轉移一部分。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1、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2、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一)第十九條【釋義】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