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爸是在職員工在家中因病死亡(公司給他買了社保的)死亡後應該獲得那些補償
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59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至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規定的待遇付給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退職養老後死亡時,及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
戊、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四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1)湖北企業在職員工死亡社保賠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必須住院者,得住院醫治。其治療費、住院費及普通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貴重葯費、就醫路費及住院時的膳費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間連續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發給其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
連續醫療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但連續停工醫療期間以六個月為限,超過六個月者按丙款殘廢退職待遇辦理。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而退職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如有其他經濟來源可以維持生活,此項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不予發給。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疾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免費診治,普通葯費減半,貴重葯費、就醫路費、住院費、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2. 在職員工因病死亡社保怎麼辦理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直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憑參保人死亡證明,家屬帶身份證明到社保局窗口辦理領取個人賬戶本息手續,領取完成後,會在社保系統內自動減員。
(2)湖北企業在職員工死亡社保賠償擴展閱讀:
社保的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依據:社保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關於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採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3. 在職員工死亡,社保該怎麼處理
首先,去世職工的親屬需要在死亡當月正常繳納社保,在次月辦理醫療費用的報銷、申報死亡減員和申請社保個人部分的提取。值得一提的是,在職員工是沒有死亡喪葬補償金的。
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都可以依法繼承,「充公」的說法是不存在的。對於個人繳納的部分,沒有領取完的會返還,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由繼承人按下列規定繼承,共分為三種情況:
1.職工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2.個體勞動者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3.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的余額可以繼承。
在職職工、流動參保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需准備如下資料:
1.《在職職工異動表》、死亡人死亡證(派出所銷戶)、身份證、戶口原件和復印件2份(1份交登記科辦理死亡停保手續,1份交養老待遇科辦理退保手續);
2.繼承人戶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3.繼承人工商銀行《個人結算帳戶》(本地)活期存摺帳號復印件1份;
4.死亡人父母是否健在證明(如父母健在或一方健在的,又不繼承死亡人養老帳戶的,健在者需寫《自願放棄繼承書》,本人簽名並蓋手印;如父母已故或一方已故,死亡人有在職職工身份的由企業調查其父母死亡情況後出具死亡證明,流動參保的,由居委會出具死亡證明);
5.死亡人有配偶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死亡人未婚的,需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配偶如不繼承死亡人養老帳戶的,需寫《自願放棄繼承書》,本人簽名並蓋手印(配偶如已故,死亡人有在職職工身份的由企業調查其配偶死亡情況後出具死亡證明,流動參保的,由居委會出具死亡證明);
6.死亡人有子女的,子女如未成年(不滿16周歲),需提供戶口原件和復印件1份;子女如成年(年滿16周歲),且不繼承死亡人養老帳戶的,需寫《自願放棄繼承書》,本人簽名並蓋手印。死亡人有配偶無子女的,由居委會出具證明。註:還需提供能證明死者父母、配偶及子女與死者關系的相關資料,如結婚證、戶口等,如無法證明與死者關系的需國家公證機關予以公證,或由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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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湖北企業在職員工死亡社保賠償
非因公死亡的待遇各個省份的政策和標准不一,現以北京為例:
----2011年北京地區標准員工非因工死亡單位的賠償標准
一、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會產生以下兩項強制性費用
1、喪葬補助金(又叫喪葬費)
2、撫恤金(又叫直系親屬救濟費)
以上兩項費用均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法》(2010)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北京市人保局《關於落實社會保險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
第二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殘津貼;被保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向其遺屬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的支付標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北京的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標准
1、喪葬補助金:
不分職務級別,北京地區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為5000元。
2、撫恤金:
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0年12月24日發布的《關於調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人社勞發(2010)300號):北京市最低工資不得低於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北京地區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的計算以1160/月為基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
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本條已作廢);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
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第四十五條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滿六十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歲;四、孫子女年未滿十六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目前我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准,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企業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標准工資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經研究現就有關救濟的標准問題通知如下: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
二、所需資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執行。
4、《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經市政府批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喪事簡辦和基本滿足喪事辦理費用開支的原則,對我市市屬各單位死亡職工喪葬費開支標准做如下調整:
一、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在職員工死亡,他的社保該怎麼處理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憑參保人死亡證明,家屬帶身份證明到社保局窗口辦理領取個人賬戶本息手續。
退保所需資料:
死亡證明書;
養老保險手冊;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退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退保辦理程序:
以上資料齊全,由養老、失業、工傷基金管理中心按有關政策規定列印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
由主管局長簽字後到中心財務室核報。服務承諾:對企業和個人辦理撫恤金、喪葬費、個人帳戶支付,手續齊全,即時辦理。承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6. 關於在職員工因病去世,單位應如何賠償!
在職員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般由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組成,喪葬費和撫恤金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病死亡待遇,目前全國尚無統一規定,所在省、自主權、直轄市對此有規定,按所在省市規定執行,具體標准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拓展資料:
喪葬補助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及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的喪葬費用補助。喪葬費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職工、處理後事的必須費用,工傷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應予以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該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014年10月20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了《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明確從2015年1月1日起,參加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領取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人員)原先由民政部門支付的喪葬補助金將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參保人員申領流程保持不變。此次政策調整預示著2015年起喪葬補助金額度為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政策調整覆蓋人群合計230萬人。
北大法律信息網——《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網路——喪葬補助金
7.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都有哪些補償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用人單位應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的,補償的標准各省略有不同,例如廣東省的規定如下: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7)湖北企業在職員工死亡社保賠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8. 企業在職職工因病死亡,除了從社保取得補償,還能從企業獲得哪些補償
企業在職職工因病死亡,社保這一塊能夠有補償,另外企業補償各個企業補償不一樣,有的多點,有的少些。
9. 在職員工非工傷死亡可以得到什麼賠償《有社保》
非工作時間死亡,即便是廠方提供的宿舍,如果不是宿舍的硬體設施造成的,廠方是沒有什麼賠償的社保部門有: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