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在公司做了5年,現在追繳社保,有人說,只能追繳兩年。是這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1)如何處理員工社保追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貳』 用工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怎麼才能追繳
職工繳納養保險用單位定義務單位購買養保險違反律規定
《社保險》第十條內規定:職工應容參加養保險由用單位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保險費《勞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用單位未依勞者繳納社保險費勞者解除勞合同根據《勞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者用單位未繳納社保險費解除勞合同用單位應向勞者支付經濟補償
《社保險》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權違反保險律、規行進行舉報、投訴社保險行政部門、衛行政部門、社保險經辦機構、社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舉報、投訴應依處理;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應書面通知並移交權處理部門、機構處理權處理部門、機構應及處理推諉依向縣級社保險行政部門等機關進行舉報、投訴
勞合同》第十條規定:建立勞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合同已建立勞關系未同訂立書面勞合同應自用工起月內訂立書面勞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用單位自用工起滿與勞者訂立書面勞合同視用單位與勞者已訂立固定期限勞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單位於用工起超月滿未與勞者訂立勞合同應向勞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根據情況視單位與簽訂固定期限勞合同且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合同期間二倍工資
『叄』 追繳五險問題
如果你在職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局告單位不給你辦理社保違反勞動法的違法回行為讓政答府督促單位給你辦理社保關系繳納五險現在你離職了就什麼也談不上了因為單位可以說你已經不是本單位的人了憑什麼給不是本單位的人辦理社保關系繳納五險一句話就把你頂回來了
『肆』 在職員工追繳入職前7年的社保,受2年時效限制嗎
在職員工追繳入職前7年的社保,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網頁鏈接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伍』 辭職後能向公司追繳三年的社保和其他賠償嗎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單位沒有繳納社保,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單位沒有繳納社保,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而這個仲裁時間是從當事人知道自身權益被侵害之日算起。
綜上,如果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員工多次協商無果或是因此原因辭職,那麼離職後,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依舊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向原單位索取經濟補償和要求原公司繳納社保。
(5)如何處理員工社保追繳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陸』 職工社保可以追繳多久
根據你勞動合同來,如果你的合同明確,那就自合同簽訂之日開始,如果沒有,那就找工資發放單。根據具體發放工資的時間確定。
『柒』 社保追繳
建議這樣做來:
1、找原單位協商自,要求單位為其補交工作期間的社保費用;
2、單位不同意的話,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對單位沒有給買社保的行為進行核查;
3、到法院起訴,理由為「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現在已經超過一年,在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理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捌』 社保如何追繳
讓單位補繳10
11月的
以朝陽單位為例
1、補繳歷年社會保險業務
①
用人單位補繳歷年社會保險,需到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辦理審批手續。
②
用人單位需登陸朝陽區社會保險網預約取號。
③
用人單位需在預約日期當天,持補繳業務所需材料到朝陽區社保中心稽核監察部324室辦理補繳登記備案。
④
用人單位持稽核監察部門出具的備案表及相關材料到朝陽區社保中心經辦大廳一層收繳櫃台辦理補繳業務。
⑤
用人單位持備案表到財務收款櫃台辦理繳費手續。繳費後,由財務部門在備案表上作相應標識,以示手續辦結。
2、補繳當年社會保險業務
用人單位補繳當年社會保險,按照上述流程第2步至第5步辦理。
『玖』 追繳員工社保是的公司全部承擔嗎
社保都是公司一部分員工一部分,如果工資裡面已經扣除個人那部分,個人就不用再交了
『拾』 離職快一年了,還可以向原單位追繳社保嗎
可以。
一、社保補繳方式:
1、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2、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3、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二、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三、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10)如何處理員工社保追繳擴展閱讀:
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