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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公司社保工傷繳費比例不同

發布時間:2020-12-27 17:22:29

① 到社崑山保局辦理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需要提交那些材料費

到崑山社保局辦理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需要提交的材料費:

1、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江蘇省崑山市企業職工工傷待遇審核表》;

3、《認定工傷決定書》、《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或工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書);

4、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應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交通事故逃逸證明書》,《事故損害賠償計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5、其他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的,應提供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包括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等材料(均需原件和復印件);

6、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需提供其本人出具並經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自願不作勞動能力鑒定書面申明;

7、需結付工傷治療費用的,應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原始發票、門診病歷、出院記錄及費用明細清單(除原始發票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復印件)等;到蘇州大市以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的,還須提供事先經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崑山市參保工傷職工轉外住院登記表》和交通費原始發票;

8、需結付配置、更換、維修(不含保修期內維修)康復輔助器具費用的,須提供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批確認的《崑山市輔助器具適配登記審批表》和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費用票據。

② 崑山交社保的話: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個月需要到少錢

你哪裡的哦,給你個資料參考吧。全國各地稍有差別。「五險一金」講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險一金」的繳費比例目前北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統籌基金即:在養老保險制度從國家—單位制逐漸向國家—社會制轉變的過程中需要國家統籌,以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齡化等問題。(1)以企業繳費為主建立社會統籌基金;(2)由職工和企業繳費為主建立個人帳戶;(3)政府負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這種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利於應付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漸分散舊制度到新制度的轉軌成本,逐步實現由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到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四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一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比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關於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領取,是由設保登記部門來發放,比如「養老保險,要達到法定的年齡才可以,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也是要具備條件,比如你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事處失業證明,同時又了求職證,就是指你失業以後還必須有求職的意願,這樣的條件才可以領取。

③ 崑山工傷賠償社保局打電話怎麼查詢

工傷賠償中部分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員工可以撥打12333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查詢,需要員工提供員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員工也可以在個人社保卡賬戶網上登錄之後自行查詢,但是只有在下達之後才會有顯示是否下達。

工傷賠償包含公司支付部分和社保支付部分,員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下達之後,應該向社保中心申請工傷待遇審核,審核通過後下發工傷待遇。

社保基金支付工傷待遇審核需要遞交有:工傷及職業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勞動能力鑒定書一份或醫療終結鑒定表一份;醫療發票、住院總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及出院小結復印件;轉入賬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單位支付的工資按月支付,如有傷殘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協商支付。如果員工和單位因為工傷賠償問題出現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④ 2019年崑山市鑒定工傷十級沒買社保,女23歲,能賠償多少錢實際數字大概能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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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能證明受傷前12個月的實際收入就按照12個月的平均數支付,不能證明就按照公司交的社保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支付,兩者相差很大,建議尋找證據證明實際收入。

⑤ 江蘇崑山,9級工傷,年齡27歲,具體怎麼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的本人工資是全薪還是社保繳費基數

1、9級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離職的話,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本人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僅供參考。

⑥ 崑山工傷十級能賠多少錢

十級工傷賠償標准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傷亡生活費)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⑦ 江蘇崑山工傷八級賠償標准

《江蘇省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於2005年1月24日經省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後留存。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路建設,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信息處理系統。

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徵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帳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於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 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交有關證據材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無正當理由在限期內不提供證據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以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

終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終止工傷認定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列入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專家,實行聘用制。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進行必要醫療檢查的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後,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一段時間後,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於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年齡

等級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五級 36 30 24 18 12 6
六級 30 25 20 15 10 5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註: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 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第二十五條 因工緻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支付。

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死亡當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二十六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於每年7月1日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幅度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 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的30%之和,即調整後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30%)。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或者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負數時,用0替代計算。

第二十七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對新傷評定傷殘等級,並按照新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新傷和老傷合並評定的傷殘等級符合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合並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待遇支付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 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三)七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 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 ,工傷職工不轉入承繼單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從原用人單位有效資產變現收入中安排 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 。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 , 工傷職工轉入承繼單位的, 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用人單位職工非由單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後中斷繳費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中斷繳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支付工傷職工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職工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職工工傷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從難以安排工作時起算外,應當從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起算,為起算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本人工資高於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按照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職工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標准低於《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標準的,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標准執行,以前已發放的低於部分不再追補。

第三十八條 《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不屬於《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且未享受工傷待遇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發生工傷時的材料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按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工傷待遇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條例》實施前職工已享受工傷待遇,但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1999年9月1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發布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⑧ 崑山工傷社保局怎樣賠償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如果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工傷職工予以賠償。如果未購買工傷保險,則應由老闆承擔賠償責任。

⑨ 崑山市 公司與個人社保繳費的比率

公司的是養老20%,醫療10%,失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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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崑山公司社保工傷繳費比例不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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