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理避稅社保基數降造成工傷津貼降低單位需賠償嗎
合理避稅一般用於企業,而社保基數屬於個人,降低社保基數不是合理避稅。因此造成工傷津貼降低,單位是否賠償要分情況,如果單位經你同意單位不需賠償,如果單位未經你同意單位不需賠償。
㈡ 求助:企業發生工傷,是否會影響第二年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企業發生工傷,會影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回調整工答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文件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費率浮動政策,用人單位按基本費率浮動繳費。基本費率按行業特點確定,浮動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因此,用人單位發生工傷,會一定程度影響第二年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㈢ 工傷賠償標準是按社保繳納基數還是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算的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准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㈣ 請問工傷十級傷殘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平均工資還是按社保繳納基數
按照本人工資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工傷保險職工本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適用核定費率繳納。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所在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核定繳費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除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外,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工資一致且不低於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為了少繳費低報職工繳費工資的情況,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數額,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㈤ 工傷賠償按社保基數賠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專受的屬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確定標準是:
1:最低是在崗平均工資的60%。根據行業風險不同確定費率。
2:每年的會調整新的繳費基數,當年7月開始實行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3:工傷是由單位繳的,個人繳交不了,具體的行業繳交比例也有所不同,范圍在0.5%-1.5%
㈥ 社保繳納基數低和基數高的工傷報銷有區別嗎
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繳費工資高低直接影響到相關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㈦ 如果員工因工傷所花醫療費用為5萬,那我們所交社保能報銷多少
目前你首先要到當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去辦理工傷認定。還專有一點你需要注屬意,你們公司給你繳納的是不是有工傷保險?目前職工醫療保險是不對工傷進行任何報銷的。如果你門公司給你繳納有工傷保險,就有工傷保險基金給你預支付相應的醫療費,康復費以及生活津貼。如果沒有給你繳納了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認定的標准給你與支付。
㈧ 社保中工傷繳費基數
按規定是這樣的。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應該按照員工工資來作為標准,
最低社保繳版費基數權>工資﹤最高社保繳費基數,按照員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工資≤最低社保繳費基數,按照最低社保繳費基數;
工資≥最高社保繳費基數,按照最高社保繳費基數。
工傷保險繳費是比較復雜的,建議咨詢51社保網這種社保代理公司,或者當地的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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