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企業就職的退役軍人,請長假期間的社保該誰交
該就職的企業交,既是批准請假,就未解除勞動關系,就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B. 求助:員工請長假後離職,拒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個人部分。
員工自己請長假,給他社保辦理中斷,公積金封存。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C. 請問在職職工因病請長假所交社保是由自己全部承擔嗎
現在沒有因病長假的規定,職工生病需要治療休息的,按照工作年限給予不同版時間的醫療權期,在醫療期內,發給病假工資,社會保險照常繳費,超過醫療期依然不能上班的,能辦理病退的,辦理病退,能辦理退職的,辦理退職,病退和退職都不能辦理的,單位依法解除合同,醫療期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D. 員工請長假社保誰承擔
可以的,就看你單位幫不幫忙。而且,休假時間不長,應該單位承擔單位應繳部分。
我單位停薪人員社保,單位應繳部分是扣工資的,但是她們是休三年也。
E. 請長假,公司社保繳費問題
一般事假都是有規定的,你們公司可以做一個《請休假管理制度》,讓所有的員工都要清楚這個制度,在員工請假的時候可依據這個制度來,如果員工不遵守可以根據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合法的程序,事假半年的事確實有點難以相信,只能說明你們管理人員太好
F. 職工已入社保,請長假超過1個月,是否斷開社保
不可以,職工的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只要是企業職工,必須繳納,不可以中斷,否則收取滯納金
G. 員工請長假(一年半)期間單位存在那些風險社會保險是否應當購買
可以解聘
H. 請問新勞動法如何規定請長假,會停繳社保嗎
按現行勞動法規定,因事設崗,因崗擇人,請長假與勞動法精神相悖,對於請長假人員,單位一般應當不予批准。
對於輔乳期女工,因為小孩無人帶,產假之後請兩三個月事假帶小孩的,出於人文關懷,用人單位大多數會予以批准。
事假期間的工資問題,按原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中勞薪字1959第7號)規定,企業中的工人,事假期間,一律不發工資。
事假期間,因為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應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於是勞動者自己全額負擔還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按各自分擔的比例繳納,這要看用人單位的決定。原中華全國總工會(65)險字第73號文曾規定「事假期間不應算工齡」,因此,用人單位不承擔社會保險費並不違法。
I. 單位職工不上班要求請長假,但是還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給予繳納社保,費用自己承擔,單位應該怎麼辦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有規定不允許請超多x天的長假,員工一定要請,可以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職工請長假期間的社保繳費擴展閱讀
如果是請病假的話則不能辭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