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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交社保勞動仲裁賠償金

發布時間:2020-12-25 17:40:52

⑴ 公司不買社保過了勞動仲裁有效期,如何維權

可以持仲裁不予受理的裁決書,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請求補繳社會保險及其他權利。
社保繳納是公司的強制義務,公司應當為你予以補繳,但對於補繳社保主張是否具有時效這一問題,目前還沒有達成一致,所以不知道最終能夠支持你多長時間的主張。但是通過訴訟可以嘗試與公司達成調解,對你也是一種保護。

⑵ 企業不交社保經勞動仲裁後不賠償怎麼辦

企業不交社保經勞抄動仲裁後不賠償,申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⑶ 公司不給上保險 已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申請現金補償嗎

用人單位未按規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勞動應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相關手續補繳相應保費。如無法補辦補繳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相應賠償。

對於直接要求相應補償的,一般是協議達成。一旦走到仲裁或訴訟程序,用人單位不僅要依法補繳保費或支付賠償,還要面臨繳納罰款和滯納金。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其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最長為一年時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3)企業不交社保勞動仲裁賠償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⑷ 公司不買社保,可以勞動仲裁要賠償嗎

單位不交社保,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
勞動仲裁不受理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版 用人單位權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⑸ 公司不買社保我可以告他嗎流程是怎麼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
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⑹ 企業不按職工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你好:
日工資是根據月工資除以21.75天,1200/21.75=55.17元,然後計算你10月份的工作天數,就專計算出你的10月份應發工資。法屬定節假日工作是日工資的3倍,雙休日工作是日工資的2倍,你可以要求加班費。不過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加班了。
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不繳納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補繳,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是提出補繳的要求。都可以獲得支持。

⑺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我可以到勞動局仲裁嗎

可以的,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7)企業不交社保勞動仲裁賠償金擴展閱讀:

一、《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二、《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⑻ 單位沒有交社保,申請勞動仲裁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版,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權二倍的工資。

2,獲得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08新《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社會保險問題,對於社保1年前的問題,仲裁庭會不會受理,不知道,法律沒做相關規定,一般的司法實踐證明應該會受理,如果不受理之前的問題,你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強行征繳

⑼ 公司未給我購買社保,我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竟然說不受理,我應該找誰

公司未給購買社保,不屬於勞動仲裁的范圍。這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范圍,應直接舉報當地的勞動糾察大隊,由勞動糾察大隊進行查處,並給予處罰和賠償。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9)企業不交社保勞動仲裁賠償金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⑽ 公司不買社保,可以勞動仲裁要賠償嗎

單位不交社保,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
勞動仲裁不受理內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容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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