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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亡企業足額交納社保

發布時間:2020-12-25 10:14:17

㈠ 公司有買社保,但是員工意外死亡,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公司給繳納了社保,員工意外死亡,社保會給喪葬費等,公司沒過錯沒義務給什麼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公亡企業足額交納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㈡ 廣東職工非因公死亡應該是社保賠償把職工在企業鬧怎麼辦

在職死亡,本來就應該是企業付的啊……
如果是退休人員,享回受退休待遇的,才答由社保支付。出於人道主義,就算是社保支付的,企業也應該協助員工家屬辦理相關手續啊。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參考資料《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粵勞薪〔1997〕1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㈢ 繳納五險一金的公司,員工死亡後的賠償由社保支付嗎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㈣ 公司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導致工傷賠償受到損失

雖然沒有國家性的規定出台必須由單位賠償損失,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規定已經出台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從法理精神上說也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一旦發生工傷,職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而工傷保險基金會嚴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即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費工資本應等於職工實際工資總額,但由於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導致工傷職工享受不到法律規定的待遇標准,才使得工傷保險待遇標准縮水。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從理論上講,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降低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工傷職工對此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也應該為工傷職工、工傷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而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少報工資數額和職工人數,不應只承擔行政責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的損益還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㈤ 工傷死亡是公司賠還是社保局

如果因工死亡,而且公司也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那麼就需要到工傷部門辦理工回亡認定答,被認定為公亡之後才能拿到喪葬補助金、一次性補助金以及撫恤金。這部分錢是由工傷保險負擔的。
如果工傷保險部門認定不是工亡的話就需要跟公司協商了。

㈥ 員工交了社保,如果發生工亡,社保和公司各應該承擔多少跟交社保的年限和基數有關系嗎,具體有啥關系

因工死亡的,在社保基金中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跟公司沒有什麼關系,也跟社保所交年限,基數都沒有什麼關系。

㈦ 男三十歲,繳納職工社保十年多,最近非因公死亡,所在單位會有啥賠償

這是家庭不幸。可以去社保中心領取社保個人賬戶余額。辦理後事有喪葬費撫恤金等。原公司在員工停工期間是否有協議。有的話按協議辦。

㈧ 公司購買社保任職期間非因公死亡有沒有相關賠償需要指出法律依據及數額

只有退回個人賬戶中余額,社保支付喪葬費和撫恤費。見社會保險法。各地標准不一樣。

㈨ 公司未繳納社保,員工突然死亡應怎樣賠償

應當按照工亡的標准進行全額賠償;


、工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專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屬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如果該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也不支付工亡待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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