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臨時工是否需要繳納社保,有何法律依據
臨時工需要繳納社保,法律依據是《社會保險法》。法律里,現在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所以,都是需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並且,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10、82條。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016年2月起,廣東、天津、雲南、甘肅、貴州、江蘇、上海等地方下調社保費率措施。2016年2月3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在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隨著平均工資的公布,北京、上海、重慶、安徽等多地調整了社保繳費基數。由於平均工資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也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調。
2016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擴大統計口徑范圍,社保繳費基數將有所降低,這有利於減輕低收入者繳費負擔,讓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時,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資也有望增加。2018年社保之養老金開始全國統籌。
主要特點
五大特徵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準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
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有些公司計算五險一金並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而是另外設置基數計算繳納的)
⑵ 臨時工合同是否需要交納社保
臨時工合同是需要交納社保。
1. 存在實際僱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
2. 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2)臨時工工資計入社保繳費基數么擴展閱讀:
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這其實在以前的《勞動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規定。但由於勞務派遣工、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存在三方合同關系,由誰來實施,誰來負責就成了推諉扯皮的理由。
新《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了同工同酬的權利,並明確指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同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⑶ 臨時工的社保繳費問題
你可以要求他給你補回來,但是你已經繳納了,所以他就不會補給你了
⑷ 關於臨時工工資會計處理
支付臨時工工資的時候,需要有人力資源部出具的加蓋部門公章的工資表格,然後,會計根據工資表上人員歸屬部門做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製造費用
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發放工資的時候: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等
個人所得稅可以待月末,和本月其餘工資合並計算後,一並代扣代繳。
支付給臨時工的工資:
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工資性支出做出了這樣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這里提到"受雇員工"的勞動報酬也應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員工"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僱傭關系.
"僱傭關系"則是指受僱人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導下,以自身的技能傭人提供勞動,並由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僱傭法律關系是雇傭人與僱工之間依口頭或書面的僱傭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系,不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僱傭關系屬民法范疇,勞動合同關系屬勞動法范疇.
勞動法對同工同酬相關法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⑸ 什麼是臨時用工,需要繳納社保嗎
臨時用工是復指按照國企制固有的管理模式及固有的思維方式,臨時用工勞動關系的建立系以勞動者是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工作,其從事工作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其是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等為判斷標准。對於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雙方間關系符合上述勞動關系構成要件的,即使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同樣受勞動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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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工作用:
1.根據公司的戰略規劃,確定銷售目標及預算
2.根據銷售目標和預算制定銷售計劃及相應的銷售策略
3.根據銷售計劃和策略配備相關的資源(包括:建立銷售組織並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等
4.交換功能表現為以市場為場所和中介,實現商品交換的活動。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生產者出售商品,消費者購買商品,以及經營者買進賣出商品的活動,都是通過市場進行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臨時用工
⑹ 在做薪酬結構時,哪些費用可以不用納入社保繳納基數
社保機構每年要求參保單位申報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此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參保單位申報後,實際繳費時還會受到當地社保繳費最低和最高金額的限制。
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涉及工資總額統計口徑是什麼?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二、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哪些部分構成?
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是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貨幣和實物工資。
三、哪些部分應列入工資總額用於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等。
4.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各種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產假、工傷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職工的工資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包括《關於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的應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四、國家統計局規定,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5.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五、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特殊情況處理?
1.參保職工上一年工資收入的月數不足12個月的,其繳費基數按應發放工資的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2.參保單位新招職工的繳費基數應按起薪當月(按勞動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確定)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起薪當月實際發放工資不滿月的,應當折算成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3.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職工,保留工作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4.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次年的繳費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5.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其中,由原單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資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
6.參保職工因借調等原因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隸屬關系的單位發放工資的,參保職工應當在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按其本人工資收入合並申報。各單位應分別核算應繳社會保險費,並由參保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合並扣繳。
7.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⑺ 臨時工工資怎麼入賬
臨時工工資怎麼入賬?臨時工工資怎麼入賬?很多會計第一次接觸臨時工工資,不知道該如何入賬,其實臨時工資的賬務處理與正式工是一樣的,只是僱傭關系長短的區別。臨時工的工資大部分都按工作天數計算,還可以以完成某項工作來確定工資的,這些都是允許的,不能說不規范,只要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就是合法的。
臨時工資的賬務處理:
企業聘用臨時工與正式工是一樣的,只是僱傭關系長短的區別。
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類科目
貸:應付工資
支付時:
借:應付工資
貸:現金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臨工工資在扣除允許扣除的2000元費用後,仍有餘額的,應當代扣個人所得稅。如月工資2200元,應扣稅(2200-2000)×5%=10元。
關於臨時工工資怎麼入賬,我們搞清楚了,再來看兩個相關問題。
1 臨時工需要交社保嗎?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2 臨時工工資怎麼交個稅?
臨時工是否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關鍵是看其工資有多少,看其是否滿足按次計征或按月計征的標准。達到規定標准就必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沒達到當然就不必繳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⑻ 臨時工需要繳納社保嗎
根據《勞動法》、復《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所謂臨時工通常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等。臨時工是與正式工相對而言的。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一般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但它與勞務派遣工又不完全一樣,因為勞務派遣工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和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因此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企業同樣有給他們繳納社保的義務。所以說臨時工也是需要繳納社保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