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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試用期可以不繳社保嗎

發布時間:2020-12-22 20:42:56

❶ 試用期單位可以不給員工繳納保險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按相關勞動法律規定,試用期間包括在勞動期限內,在這段時間內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已建立實際上的勞動關系,並且在建立勞動關系後滿一個月後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實際上成立的勞動關系,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享受員工福利待遇,比如五險一金。但是,現實中很多公司因為試用期間的員工不是正式的員工,就拒絕為其繳納五險一金。
2、實際上,公司的在試用期間不給員工買五險一金的行為違法,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公司就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不交、過後補交社保都是違法的。
3、即使說是員工要求不必購買的,工作單位也不能免責。因為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4、若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公司沒有自己購買社會保險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
5、在現實中,要是發現公司沒有在試用期間給自己購買社保,試用期過後也沒有買,或是在自己換了工作之後要求轉移社保的時候有所拖延的,建議最好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像那種公司沒買社保,而自己在工作中受傷後無法認定工傷,造成較重的損失,特別是在承擔醫療費用上,那麼員工可以找個專業的勞動法方向律師,為自己解決工傷問題。

❷ 試用期內公司需要為員工買社保嗎有無相關的法律規定

需要買,在入職起30日內買就沒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員工在試用期可以不繳社保嗎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要求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❸ 試用期的員工能不能享受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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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設計,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還處於不太穩定的狀態。正因為此,不少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當成了「臨時期」,認為與勞動者還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在實踐中,不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
但實際上,用人單位的這種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系之外的「特別期」,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用人單位存在著明確的勞動關系。也就是說,新進員工自到用人單位上班的第一天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依法享有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在內的全部勞動權利。
依照《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欠保」的違法行為,不簽勞動合同或者是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約定?
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單方和員工協商,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試用期轉正後繳納社會保險。其實,這都是誤解、誤讀勞動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但只要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定約雙方最終還是回到法律法規上來。
對用人單位而言,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存哪些在法律風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享受基本社會保險待遇方面,所有勞動者都是平等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
用人單位千萬不要存有試用期可以不繳社會保險費的僥幸心理,因為這一做法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
▌員工可解約並索賠:自用工之日起,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要補繳並罰滯納金: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會加收一部分滯納金。
▌員工出事單位全賠: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意外狀況,產生巨額賠償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單位只能自咽苦果。

❹ 試用期不買社保可以告公司嗎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從以上規定可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1、如果試用期單位不給你繳納社保的,你可以先與其協商處理,如果不行則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在員工轉正後為其補交,以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❺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嗎為什麼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❻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此,一旦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為員工參保!參加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共同承擔。
另,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基數。工資所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公司不僅要為大家及時參保,而且要根據實際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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