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辭退員工,補償金包含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基數嗎
補償金包含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基數。也包括獎金、加班費這些。經濟補償版金=補償時間×離職前的權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1)經濟補償金依據社保繳費基數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的基數是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工資包含哪些項目是上述問題的關鍵。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所以說,應當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為准,也就是說屬於工資性質的貨幣性收入都應計算在內。
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其月工資總額,勞動者應承擔的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所以,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屬於其工資的一部分。同樣,根據公積金繳納相關規定,勞動者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個人繳存的公積金也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Ⅱ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可以包括公司繳的社保金
一、經濟補償金包括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平時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繳費部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按照實得工資計算。
應得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獎金、車貼飯貼房帖等各種補貼、加班費、提成,而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都是從這些工資總額中扣掉的,當然應當計算到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中去。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經濟補償金依據社保繳費基數擴展閱讀:
基數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Ⅲ 經濟補償金是否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金包括社保個人繳費部分。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准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准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3)經濟補償金依據社保繳費基數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Ⅳ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作為社保繳費基數嗎
社保繳費基數是按照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確定,平均工資低於社平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但最高不超過社平工資的300%。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屬於職工工資范圍,所以不能作為繳費基數。
Ⅳ 勞動法中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用人單位已扣除個人繳納的社保金額後的實發金額計算還是按照沒扣除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內資計算,而不是按容照實得工資計算。
應得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獎金、車貼飯貼房帖等各種補貼、加班費、提成,而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都是從這些工資總額中扣掉的,當然應當計算到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中去。
Ⅵ 請問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否按照社保的繳費基數計算呢
請問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否按照社保的繳費基數計算呢?
回答你的提問;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工資,是指工資總額;
二、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四、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五、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六、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七、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八、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Ⅶ 經濟補償金可以作為社保繳費基數嗎
可以作為參考。因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你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社保基數是以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的。兩者還是有些差別的。
Ⅷ 請問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否按照社保的繳費基數計算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經濟補償金與單位注冊地或者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都無關。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計算)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不是實發)工資計算,包括加班費、補貼、獎金等。
Ⅸ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濟補償金問題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1、我現在離職,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嗎
鑒於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可以單方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38條第3項
2、現在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受時效限制
單位為員工繳社保是法定的義務,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一系列勞動法規都有相關規定,只要單位一天未繳納就算是延續著違法的狀態,員工隨時有權要求單位依法補繳
3、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嗎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6條第1項和47條第1款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依據是勞動法100條
一般情況下,不交社保除了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例外的情況是某些地方超過一定年限就不予辦理補繳手續,這樣的情況吃虧的是勞動者,這時候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繳金額的現金補償。具體能不能補繳,建議你還是去當地的勞動局詢問
希望對你有幫助,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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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濟補償金問題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參加社保的話,只能由當地社保機構等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要求對其進行處罰並督促其及時為員工參保,但是並不涉及到對員工的賠償、補償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經濟補償金依據社保繳費基數擴展閱讀:
繳納社會保險費流程:
(一)靈活就業人員實行社會保險統一登記和征繳核定,由地稅部門委託郵局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綜合服務大廳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參保人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列印的《郵局加辦單》和郵局結算戶存摺到郵局窗口辦理加辦手續,即郵局將參保人的社會保險個人編號和結算戶存摺帳號建立對應關系,從參保人結算戶存摺上代扣社會保險費;
(三)每月20日前在郵局結算戶存摺中存足社會保險費;(四)郵局每月25日從靈活就業人員結算戶存摺上足額劃扣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