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視同繳納從哪年開始
國家與2015年出抄台相關政策,但各省市執行開始的時間不盡相同。2015年1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在改革政策中明確:
1、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改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對於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設置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2、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改革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基本養老金。
降低社保繳費率。眼下,我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項社保的繳費比例,企業為36.6%,個人為11%左右,合計超過個人工資的40%,在國際上屬於偏高水平。在社保繳費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來大幅提高社保繳費基數,無疑將進一步加重繳費負擔,影響參保熱情。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社保繳費基數和費率的調整必須同步進行,合理調整不同收入群體水平,減輕低收入者負擔。
B. 事業單位辭職後社保續交,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自動離職的,僅可以從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個人繳費之日起計算繳費年限。
按照法定程序辭職的,之後有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之前在事業單位工作年限,應當計算連續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與之後參加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職工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2)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保金單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C. 社保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文件
這種情況可參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企業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的原則。
一、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二、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1、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2、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3)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保金單位擴展閱讀:
企業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的原則:
1、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賬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基本養老保險辦理流程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布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賬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賬戶的單位,個人賬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賬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賬戶計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
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賬戶記賬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賬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賬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布一次。
D. 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在計算退休工資時有何區別
1、性質不同:實際繳費年限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2、補助不同:實際繳費年限只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人員,除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外,還要增加過渡性養老金,這個過渡性養老金相當於是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一種補助,由統籌基金來進行支付。
3、計算方法不同:實際繳費人員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實際繳費人員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來組成的,其中基礎養老金部分,是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0%來計算,由於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計入了個人賬戶,還有資金利息、理財收入等除以領取月數。實際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算相對比較簡單。
(4)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保金單位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條件:
1、已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具有符合國家工齡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
2、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幹部和原固定職工。
3、機關事業單位轉制的工勤人員(原固定職工)。
4、2000年2月之後辭職離開市、區屬機關、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的人員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5、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正反面,戶口本復印首頁及本人資料頁,本人申辦的需攜原件核對,單位申辦的需單位核對原件後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繳費年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視同繳費年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退休金
E. 社會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到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的
國家與2015年出台相關政策,但各省市執行開始的時間不盡相同。
2015年1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在改革政策中明確:
1、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改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對於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設置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2、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改革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基本養老金。
(5)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保金單位擴展閱讀: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F. 我是87年參加工作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是不是從開始參加工作時算起
1、不是從開始參加工作時算起,而是按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它不同於連續工齡,但二者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承襲關系。
2、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1)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2)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6)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保金單位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
1、在實行職工個人繳費之前,職工在原單位按國家現行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工種折算工齡除外),可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的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2、企業轉制的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3、單位和職工在應繳費期間由於各種原因不繳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作為繳費年限;補繳後才能作為繳費年限。
4、職工在中斷繳費後又重新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前後合並計算。
5、享受疾病救濟費的病休職工,其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可與連續工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6、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7、職工被辭退後,原企業固定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如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G. 社保中的視同繳費年限 指數是60%還是100%
勞動者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金計算公式: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個人賬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1.4%.
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金是這樣計算的,按你每年繳納養老保險工資額除以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值累加之和乘以退休時當地上年平均工資再乘以視同繳費年限再乘以1.4%得出的就是視同繳費的退休金。
如1993繳費工資600,社會平均工資800;1994年繳費工資1200、1994年社會平均工資1100。2008年繳費工資25000、2008年社會平均工資2300。
就這樣計算:{600/800+1200/1100+......25000/23000}*退休上年社會平均工資*視同繳費年限*1.4%=視同繳費年限應得的退休金。其中......為1995年至2007年繳費工資與這幾年的社會平均工資比值。
哈哈,挺復雜的吧,所以我說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退休金,不是按當時的社會平均工資計算,而是按繳費以後的繳費平均值和退休時當地的上年平均工資計算的。
也就是說繳納社會保險以後,繳費越多,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退休金就多,反之繳費少,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退休金就少。就是說繳費以後繳費多少決定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金。
(7)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保金單位擴展閱讀: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