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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算社保基數

發布時間:2020-12-20 21:04:13

1. 關於業績提成與社保

首先來糾正一個稱呼,那叫自仲裁,不叫訴訟,訴訟是去法院,勞動糾紛必須先仲裁後訴訟
1、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可以單方面解除,不需公司同意,你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即可
2、提成工資也應該屬於收入基數,但是不確定,所以一般第一年是不計算的,等第二年調整繳費基數時再按照上一年度的收入水平(含提成)確定繳費基數,如果第二年公司不給你調,你再去社保中心與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吧
所以你想走人很容易,也不用指望社保、公積金了

2. 社保包括提成嗎提成是按照合同供貨數量的比例計算提成,這部分也需要繳納社保嗎

如果是正規的企業,你的提成應該是獎金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是算在工資收入裡面的,所以也應該計算入社保繳納部分的

3. 底薪三千加提成,社保是按3000的百分比繳納的吧

1、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基數,底薪加提成都要計算到繳費基數之內。

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上海市 2004 年的情況為例, 2003 年社會月平均工資是 1847 元。

2、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3)提成算社保基數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繳費數額由繳費基數(以下簡稱「費基」)和繳費費率決定。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繳費基數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其上下限分別為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至300%。

繳費基數一般每年確定一次。先由用人單位根據所在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此後,社保機構將對費基進行集合審查。

4. 銷售人員的社保基數是按照基礎工資(高於當地上一年度平均),還是按照基礎工資+提成來算

1、對於個人來講,社保基數的最大值,是去年全部收入的月度平均值。
2、對於企業來講,一般是這么操作的。但是也有低於這個數的,只要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基數就可以,不算違法。

5. 提成律師購買社會保險,如何確定個人繳費基數

提成律師的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和公司繳納部分一般都是律師個人承擔的。
以上海為例專,2013年最低繳費基屬數為2815元,即個人繳納社保金額為2815*11%,所里繳納社保金額為2815*37%,兩個金額都由個人承擔。
公積金2012年最低可以按照2000元繳納,2013年的基數調整還沒出來。
每個省份都有最低繳費基數,你可以去當地社保網站看下。

6. 社保基數是按基本工資算,還是按總工資(基本工資+提成)算。

社保繳費基數按單位申報的工資為准,即按勞動合同書的月工資為繳回費基數,但不得低於當地社答保繳費工資的60%,不得高於300%,否則,低於60%的按最低標准為基數,高於300%的按300%為基數計繳社保費。

7. 社保基數是底薪+提成加在一起的嗎

繳納社保的基數,是按照職工上年月均工資計算的,是平均數,不是當月工資,包括職工的所有收入,對於新來的職工,因為沒有上年的月均工資,可以暫時按照就職第一個月收入計算,等到下年就可以按照本年度的月均工資計算了,

8. 交社保與基本工資有關嗎,與獎金提成有沒有關系

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包含獎金、提成。工資總額包括獎金和提成。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一般情況下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是沒有完稅證明的,如果需要完稅證明,可以通過單位找稅務局開具。個人是因為單位不提供完稅證明而拒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8)提成算社保基數擴展閱讀: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作了明確解釋: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作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將、外輪速遣將、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能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或是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貼、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津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件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即如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工輸出方支付費用,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

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網路-工資總額

9. 銷售提成計入社保嗎

我首先想了解你的公司性質,因為外企和國企可能執行法律執行的相對好一些,私營企業版一般就差的權多了。
按照規定:社保基數是以你的工資總額來定的,這就意味著你的提成應當計入而不僅僅是基本工資之類的。你的銷售提成肯定是不固定的,對吧?社會保險的基數就根據你上一年的平均月工資(注意是平均,對於上一年肯定是定在了某個數目)來調整,例如你來公司做銷售,第一年的基數是A,這個怎麼定你沒問我也就不說了,但是,你做了一年後,業績很好那到下一年就應該核算出你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當然你和公司要繳納的部分就相應的多了。這個調整在4月份。但我見過的企業,私企,應該沒這么辦過!如果你在大型外企的話,人事應該會主動做這個工作,你會在工資單上看到繳納的數目增加了,繳納比例沒變但隨著你工資的變化基數變化了。謝謝!

10. 公司每月給員工的加分獎勵,是否可以不納入社保基數計算

申報社保基數應該按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申報,工資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專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屬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如果剛入職的就按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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