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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變更員工社保

發布時間:2020-12-20 13:02:17

❶ 單位如何給員工繳納社保

如果是第一次參保:首先,填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版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權、養老保險名冊》一式三份,《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明細表》一份,《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個人登記表》一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然後到本地區的勞動仲裁部門遞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加蓋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並在勞動仲裁部門留下一份《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存檔。最後到當地社保局,遞交《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明細表》、《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個人登記表》和加蓋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備案機關公章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再加上參保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即可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部門留下一份《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存檔,退回第三份名冊由用人單位存檔。
如果要辦理醫療保險,再填寫《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一份存檔,另一份遞交到當地醫保部門,同時上交的還有加蓋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備案機關和社會保險部門公章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寸彩色照片兩張,即可辦理醫保手續,並登記辦理醫保卡。

❷ 個人交社保轉單位交怎麼辦手續

社保從單位轉個人需‍辦理的手續是在確定單位與你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後,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並由單位的勞資人員持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社會保險證》或《養老保險手冊》、《社會保險卡》等資料到社保部門辦理報減手續就可以了,在那你沒有新單位就業之前,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續繳社會保險費。

個人社保參保需提供的資料

1、填報《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及《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

2、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3、某某建行、中行、農行、工行之一開立的本人儲蓄銀行存摺的戶名和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

(2)用人單位變更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社保辦理人離開了原辦理地,退保會造成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社保卡可通過轉移社保來處理。

根據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文件,流動人員跨統籌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可以自由轉移。

對於跨省市轉移,其手續需要分別向兩地社保局提出申請,且只能轉移個人帳戶部分,不能將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備.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費用是由兩個帳戶進行管理,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如果拿出來的話就只能領取個人帳戶裡面的金額。

❸ 單位申報社保報錯了員工戶口類型什麼辦

單位申報錯誤導致員工重要登記信息變更的,需提供以下資料到當地社保局辦理變更:

1、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2、戶籍證明(戶口本復印件即可,蓋公章);

3、單位證明(簡述需要變更的員工信息內容,蓋公章);

4、《某某市企業員工和個人社會保險信息(業務)變更申請表》。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

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用人單位變更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⑴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⑵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⑶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⑷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⑸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 一代碼證書:

⑹其他核准執業的證件。

❹ 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可以查到以前的記錄

可以看到你以前的交費情況,但是不一定能看到是哪個公司交的,不是所有地方的社保都可以顯示這類信息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戶口可以看到,學歷、畢業院校那是看不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4)用人單位變更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❺ 用人單位應該什麼時候給員工交社保

企業社保費繳費單位登記(單位、個體戶適用)
一、繳費單位登記范圍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註: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了社保登記的繳費單位無需再到地稅局辦理繳費登記。
二、所需資料(復印件須用a4紙復印、加蓋公章或簽名。)
1、《社保繳費登記表(單位適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須提供);
3、
經辦人身份證、單位公章,參保人身份證復印件、計劃生育
證明:
4、人其他資料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
三、辦事流程
辦事步驟
第一步
備齊資料,辦理稅務登記局
辦理地點:地稅服務廳
第二步:
辦理繳費登記
辦理地點:地稅服務廳
第三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地點: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12333)
備註:地稅服務廳含地稅社保廳及各辦稅服務廳。
四、所需時限:半小時
五、辦理須知
1、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2、繳費單位在辦理繳費登記後、首次繳費申報前應到地稅服務廳辦理每一位繳費個人的基礎資料明細登記。
3、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15日申報繳費。
4、扣繳社保費與扣稅為同一賬戶,繳費單位每月申報前須保證銀行存款足額扣繳相關稅費。
5、辦理登記後,繳費單位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工行、農行、建行開設扣稅(費)賬號,並與銀行簽訂《委託銀行扣繳稅(費)協議書》(可到地稅服務廳領取或地稅局網站下載),然後將其中的一份報送到地稅服務廳,否則無法通過扣稅(費)賬戶扣繳有關稅費。
6、繳費單位在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登記後,應於10個工作日之後可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❻ 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用人單位給員抄工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若企業有社保5s系統,可以直接在系統錄入員工資料就可以辦理增員申報;
若沒有系統,就需要企業帶上營業執照復印件(加公章),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加公章),填寫增員申報表(加公章)到當地地稅部門門前申報。

❼ 單位如何給員工繳納社保

流程如來下:1、先在企業的源所在轄區開立企業社保帳戶
2、將企業內已參保的員工社保關系轉入本企業帳戶
3、在社保繳費首月在社保列印繳費明細單(明細單上包括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繳費基數等)
4、辦理同城委託扣繳社保手續(這是到企業開戶銀行辦理)
5、以後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參保人員增加或減少表
由於各地的開立企業社保帳戶所需資料不一樣及辦理增加員工社保手續也不一樣,政策也經常調整,所以具體所需資料應按所在轄區社保規定辦理。

❽ 用人單位能不能把買保險的錢給員工讓他自己買社保

用人單位不可以把錢給個人讓其自己繳納社保,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具有強制性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8)用人單位變更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❾ 入職後多長時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請回答的時候提供法律依據,謝謝!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一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並辦理各項社保上報。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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