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是否有這個規定《補充協議上有「本人自願放棄社保,並且放棄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本人自願放棄社保,並且放內棄一切訴訟的權利」容。
如果你們在合同中約定,其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該條約定是無效的,你仍然可以以未繳納社會保險而要求辭職並獲得給予補償,並補繳社會保險。
詳情你可以查閱《社會保險法》、《合同法》。
B. 法院以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為由停止執行仲裁補辦社保裁決書合法嗎
仲裁錯誤,可以不予執行。
1、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 《自願放棄社保申明書》雖然是真實的,因該申明書不符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
2、鑒於勞動者自願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申明書》,且事實上已經通過領取工資報酬獲得了公司本應繳納的保險費,由此, 判令公司補繳社保的同時,應當判令勞動者返還社會保險補貼。
如果仲裁單方面裁定公司補繳,有可能導致勞動者一方面要求將社會保險費用計入工資發放,另一方面又主張補繳保險費的道德風險。因此,仲裁有錯誤,應裁定不予執行。
C.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里有沒有這個內容《簽合同時補充協議註明:本人自願放棄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內者繳納社會保容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條文上用「應當」,表明第四十六條為強制性規定,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也指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因此,「:本人自願放棄社保」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D. 對於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員工和企業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朋友你好,如果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情況下,其員工要求企業補繳,那麼企業就必須要為員工補繳,另外,員工是可以以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立刻解除勞動關系,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因為員工他有簽訂自願放棄社保繳納協議的在某種層面上要求的經濟補償金是不被支持
E. 員工簽屬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員工簽屬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國家對企業及勞動者的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屬違法,單位對於包括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費。
代之以現金補償、試用期滿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與勞動者協商選擇參保險種及繳費基數等做法,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保行為不能對抗國家的社保徵收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上扣除個人應繳部分具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應由其承擔來抗辯,是不成立的。
(5)最高法案例員工放棄社保擴展閱讀:
第九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F. 員工簽了放棄社保,是否合法呢
不合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不隨雙方的意願而免除,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放棄社保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
G. 如果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是否違反勞動法
如果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是否違反勞動法.
你所提問題建議;
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