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繳費日期要早於勞動合同日期,年休假以哪個為准
首先 你簽勞務合同幹嘛? 你別被公司帶偏了,很多公司並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關系內。
另外,一般勞動關系肯定是按勞動合同簽訂日期開始計算,你說的社保提前一個月購買的,這個公司完全可以推脫,說誤買了,或者給你買多了,說不定還扣你一個月社保錢。
再個,年假是工作滿一年的一個員工福利,你這造一個月晚一個月有區別么?你容就那麼急著9月份休這五天假啊?!
所以,不要去較真。
❷ 社保繳費為10年零五個月能休幾天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❸ 中斷繳納社保,對《勞動法》中規定的帶薪年假有無影響
中斷繳納社保,對《勞動法》中規定的帶薪年假沒有影響。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社保繳費歷史可以休年假擴展閱讀: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008年1月1日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中有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薪金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❹ 前單位社保繳費記錄可以作為年休的依據嗎
單位 的要求合理合法,單位要你這么做說明單位是 理解了法律規定並且是做內得比 較正規的。因為容年 假的天數是根據勞動者在所有工作單位的總工齡來計算的,不是根據現單位的工齡計算的。而要勞動者提供在以前單位的社保繳費記錄或者以前單位的勞動合同就是為了證明之前單位的工齡,再加上現單位的工齡就可以計算出應休年休假天數。
❺ 工作十年但沒交社保,可以休年假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是按照不同單位累計工作年限確定的,職工在不同單位工作滿10年,按滿10年享受帶薪年休假。但當年度分屬不同單位的,應當按照所在單位工作時間進行折算。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❻ 年休假是否必須社保繳費滿一年才可以休息
年假與社保繳費無關。在不同工作單位工作年限滿一年,從第二年度開始即享有帶薪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天數的規定
對於老員工: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對於新員工: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6)社保繳費歷史可以休年假擴展閱讀:
年休假與社保的關系
年休假和社保兩者之間無必然關系,但社保可作為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參考;
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辦理社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
而社保繳費記錄可隨時查詢,所以說社保可以作為實際工作年限的參考,但它與是否能休年假沒有必然聯系。
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的處理辦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准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❼ 社保與年休假
1、2012年5月進入公司,到2013年3月工作已滿一年,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2、帶薪年休假只與工作專年限有關,與社保屬繳納無關。在公司工作滿10年,可以休息10天帶薪年休假,到新單位後不能直接休息10天帶薪年休假。
3、2012年4月離開A公司,第二天就在B公司上班,工作已滿五年,2012年可以休息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約為3天。
法律依據如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 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❽ 我社保已交滿十年以上,現在新單位三月份入職至今,請問現休年假可以休幾天年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❾ 年假休息幾天是按社保繳費年份計算還是按工齡計算的
如果你自己買社保是沒有年假的,只有在公司或者國企上班的人有年假的,這版個社保都是你所在權的公司或者企業給你買的,自己是不用買的。如果你自己買社保當然是按年份買比較合算,這也要看你所交錢的多少來決定的,你每年交的錢多,到了退休的年齡拿錢也是比較多的。
❿ 帶薪年休假的工齡可否以社保繳費年限為依據
國家規定的年假的工齡不是以社保為標准。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鉤。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於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於法定標准應按照法定標准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