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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按期交社保的滯納金

發布時間:2020-12-17 00:59:21

① 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未繳納有滯納金嗎

補繳社保是需要繳納滯納金的,社保如果不補繳是有罰款的。

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企業不按期交社保的滯納金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作用有以下: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② 單位補繳員工的養老保險要滯納金嗎

不需要的,在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社保不允許補交,只能從現在開始交。社保是當月繳納,下月享受的,所以一般不可補交。

辦理養老保險是補繳還是自己買的比較如下:

有單位的,肯定是通過單位繳納社保比較劃算。單位支付大部分,個人承擔小部分。而且單位繳納社保有養老、醫療、工傷與失業金。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的,個人要全部承擔費用。而且只有養老和醫療。

如果是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或街道)辦理即可。

(2)企業不按期交社保的滯納金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保費繳納

單位繳費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目前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確實需要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需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批准。

個人繳費

(1)繳費基數與比例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其中,繳費工資,也稱為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2)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計算

月儲存額=本人月繳費工資*8%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③ 單位欠繳社保需要交滯納金嗎

單位欠繳社保需要交滯留金。

一、社保的概念

社會保險(1)簡稱社保,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二、單位欠繳社保需要交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欠繳金額×0.5‰×欠繳天數,以深圳市(3)為例,某用人單位2012年6月份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額繳納,如其2012年7月1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05元,如其2012年7月2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10元,以此類推。

三、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4)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5)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另外,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外,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溫馨提示

職工如遇單位經常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無法享受社保權益的,職工可向當地社保局舉報,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

引用資料

  1. 社會保險.網路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1章第8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3. 關於對欠繳社會保險費收取滯納金的再次提示.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4.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4章第1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④ 社保未能及時繳費 為什麼要交滯納金

因為法律這么規定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4)企業不按期交社保的滯納金擴展閱讀

有的地方政府也有規定,例如深圳:

根據《關於對欠繳社會保險費收取滯納金的再次提示》

各用人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我局將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請各用人單位遵守法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特此提示

附:滯納金計算舉例

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欠繳金額×0.5‰×欠繳天數

1、某用人單位2012年6月份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額繳納,如其2012年7月1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05元,如其2012年7月2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10元,以此類推。

2、某用人單位於2012年6月15日申請為某員工補繳2012年4月份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5000元,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900元,則截至6月15日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為900+900×0.5‰×46(5月1日至6月15日)=920.7元。

⑤ 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 滯納金按什麼標准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回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答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形成的欠費,應當盡快補繳。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補繳本金的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記賬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滯納金,利息以復利計算。

⑥ 補交社保要不要交滯納金,怎麼計算

補交社保是需要交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方法如下:

滯納金計算方法: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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