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離職後次月社保已繳納,是不是應該員工全額承擔(包括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一般只要承擔個人部分就可以了,因為你已離職,公司沒有或忘記給你停保,是公司的責任,企業部分當然要公司承擔。
2. 員工離職,單位仍為其繳納社保,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部分均有此員工自己負擔,會計怎麼做賬
單位的社保、公積金都使用其他應付款科目。
發放時扣繳個人部分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 等 (實發工資)
其他應付款-社保 (個人代扣部分)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個人代扣部分)
計提時的分錄也是計入其他應付款
借:管理費用 / 銷售費用 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發工資)
其他應付款-社保 (單位繳納的社保)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這樣,單位繳納的與個人繳納的,都在「其他應付款-社保」和「其他應付款-公積金」科目,繳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上面回答是基於這個正確分錄基礎上的,你不要把「其他應付款」理解為企業的欠款。
再回到你上面的問題,你代離職人員交社保時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單位員工的)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單位員工的)
其他應收款-*** (代離職人員交的)
貸:銀行存款 (社保中心的扣款總數)
3. 員工離職後社保方面如何處理
1、辦理轉出手續後以個人身份續保(持身份證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辦理)。
2、停保版一段時間,以後再續保。
3、離權職後有新工作,轉移社保到新單位即可。
流程如下:
個人:交身份證復印件到現參保單位。
現參保單位:執該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到當地社保領取社保中心銀行帳號開戶行等信息。
個人:把當地社保帳號信息交到原參保單位。
原參保單位:執當地社保帳號信息到當地社保辦理轉出手續。
所需材料:社保減少表、當地社保帳號信息(有的是聯系函、介紹信等其他形式)、有的還需要本人寫的轉往外地的申請。
當地社保會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匯寄到當地社保,並給一份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上面記錄有參保年限、繳費基數、匯寄個人賬戶部分金額等信息)。有的還有基金轉出確認函等材料。
4. 已離職,社保如何轉為個人繳費
辦理轉出手續後以個人身份續保(持身份證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辦理)。
根據社保相關政策規定,生育保險欠費2個月以上、醫療保險欠費4個月以上視為中斷,中斷後不能補繳,並且會影響生育保險待遇及住院醫療費報銷,企業職員辭職後如不想斷交社保,可以繼續自己繳納社保費用。但需按照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本市戶籍人員:參保人攜帶身份證、社保卡、戶口簿到到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或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參保。
2、具有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參保人攜帶身份證、社保卡、居住證等資料到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或居住證登記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參保。
3、未辦理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參保人員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銀行賬號到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接續參保手續。
(4)員工離職社保個人繳費部分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018年9月18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特別強調,各地一律保持現有社保政策不變。
5. 如果離職,社會保險公司繳納部分需要員工承擔么
6. 為離職員工代繳的個人部分社保怎麼入賬
工資與復社保的有關分錄可以分為制兩步:
第一步計提工資與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依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第二步, 發放工資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時分錄: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沖減時的分錄: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 紅字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7. 員工辭職後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是否可以退還給員工
不可以的。員工辭職後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將保留在個人帳戶。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7)員工離職社保個人繳費部分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
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 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