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試用期公司必須給員工交社保嗎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因此也要繳納社保。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沒有給在試用期內的員工交社保。
② 試用期員工企業必須要為其繳納社保嗎
必須要繳納。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的一個專部分,應當屬依法繳納社保。
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根據《勞動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也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違法行為。
③ 試用期企業是否應該為職工繳納社保和醫保
理論上應該保,但實際上大多數企業不可能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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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律師事務所的答復: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依法約定的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試用期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用約定;一般對初次就業和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依據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試用期對勞動者產生的直接影響主要限於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合同解除方面的影響。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32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可以隨時以任何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工資待遇方面的影響。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比較低,與轉正後的工資待遇有所不同,一般是轉正後的80%。由此可見,試用期對於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沒有影響的。
④ 員工試用期公司要給繳納社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