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離職後次月社保已繳納,是不是應該員工全額承擔(包括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一般只要承擔個人部分就可以了,因為你已離職,公司沒有或忘記給你停保,是公司的責任,企業部分當然要公司承擔。
㈡ 離職後公司讓我全額承擔一個月的保險合法嗎
不合法。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員工離職後社保扣全額擴展閱讀:
一、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
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㈢ 員工離職後企業讓員工把企業給員工繳納的下月社保的所有費用從未發工資里扣除,請問這樣合理嗎
應該不太可能社保是這個時間節點確定的,建議你去當地社保部回門確認下當地社保結斷的時答間節點,一般情況都是當月的20號或者25號確定當月的社保的,不大可能就確定次月的社保的,除非你們公司扣社保的方式是次月工資里扣上月社保這種方式,你公司和社保都再去確認下原因會比較好。
㈣ 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因為沒有及時停保而多購買了一個月社保並要求離職員工全額支付合理嗎
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因為沒有及時停保而多購買了一個月社保並要求離職員工全額支付,該行為是合理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當事人辦理離職時,社保在下個月就應該停止繳納。
如果沒有停止繳納,多交一個月,這種情況,從法律上講,該員工是不應當獲得社保,而因為單位的失誤給繳納了,屬於該員工的不當得利,單位是有權追回。
這種情況,如果單位是社保中心申請退回,一般社保中心是不能退回的,在沒有退回情況下,當事人本人的社保也就多了一個月的得益,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如果員工不願意或協商不成,單位還可以提起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法院也一般會支持。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
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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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里的利益范疇。
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
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佔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佔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佔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於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
對於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
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㈤ 員工離職後社保方面如何處理
1、辦理轉出手續後以個人身份續保(持身份證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辦理)。
2、停保版一段時間,以後再續保。
3、離權職後有新工作,轉移社保到新單位即可。
流程如下:
個人:交身份證復印件到現參保單位。
現參保單位:執該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到當地社保領取社保中心銀行帳號開戶行等信息。
個人:把當地社保帳號信息交到原參保單位。
原參保單位:執當地社保帳號信息到當地社保辦理轉出手續。
所需材料:社保減少表、當地社保帳號信息(有的是聯系函、介紹信等其他形式)、有的還需要本人寫的轉往外地的申請。
當地社保會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匯寄到當地社保,並給一份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上面記錄有參保年限、繳費基數、匯寄個人賬戶部分金額等信息)。有的還有基金轉出確認函等材料。
㈥ 員工離職後社保單位扣兩個月合理嗎
不合法的,公司擅自扣除你的績效工資是沒有法律效應的,你曠工可以予以適內當的處罰比如通報容批評等等,另外可以根據你曠工天數扣除當月曠工期間的工資和績效獎金以及福利等,正常出勤的是不允許扣除的。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服可以起訴至法院。
㈦ 離職後次月社保已繳納,是不是應該員工全額承擔(包括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唯一的解釋是公司已經為你繳納了9月份社保,而你9月份已經離職,公司自然不會回替你繳納答一分錢,全部要你自己出了。這應該是沒有什麼可以說的。
問題是你交什麼社保要一半以上的工資?這個你要一項一項地搞清楚才是,不然豈不是花了冤枉錢。
你要搞清楚公司9月份為你買了哪幾項保險?基數是多少?費率分別是多少?算一算到底要多少錢。
㈧ 離職員工社保扣費計算
這個要看公司是怎麼統籌交的社保了!
一般按照公司的規定辦事,7月份版員工離職,如果在次之前你已經權繳納過了7月社保那麼你就要扣7月除公司替員工繳納的費用,畢竟他沒干滿整個月的嘛!按照整個月他幹了幾天的比例來扣除。我辭職的時候就是這樣辦的。
㈨ 代扣離職人員個稅、社保會計分錄怎麼做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3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000
2、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3000
貸:庫存現金 3000
3、扣回
借:庫存現金 200
貸:應交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 100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100
4、上交社保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100(這里科目用其他應收款好 社保的)
貸:庫存現金 100
5、上繳個稅
借:應交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 100
貸:庫存現金 100
2,3可合並
借:應付職工薪酬3000
貸:現金2800
其他應付款100
應交稅費100
㈩ 離職後次月社保已繳納,是不是應該員工全額承擔(包括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既然已經復離職,公司是不會繳納社保的制,社保費應該員工全額承擔。
養老保險繳費:
個體工商戶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將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醫療保險繳費:
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