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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補繳社保分錄怎麼做

發布時間:2020-12-15 12:39:36

⑴ 離職員工補繳社保應該如何繳

當員工出現辭職、或者其他變故斷交社保後,在進入新單位時可以做兩個月帶補繳,如果斷交的時間過長,可以通過一些社保的代理機構,專門來操作補繳,不過他們需要按照繳納的比例收取一定的費用,他們可以幫你把斷交的社保補上。

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沒有給員工繳交社保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在職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離職員工需在離職後一年內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屬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補繳社保。

關於員工社保補繳的年限,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進行補繳年限界定和規則制定。企業資深人力認為,員工請求單位補繳社保的,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費之日起最長不能超過兩年。

一、理論依據: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發放員工工資的書面記錄可以只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也就是說,超過兩年的工資記錄,用人單位沒有繼續保存的法定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這條規定可以解釋為,超過兩年時限的,即使單位工資、加班費等支付不足,單位也不再承擔被員工追索和被勞動部門查處的責任。

3、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

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本條規定僅適用廣東地區)

社保屬國家法定福利,個人和單位都應當依法參加社保,社保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一部分記入社會統籌賬戶,一部分記入員工個人賬戶。從本質上看,社保應當屬於員工勞動工資的一部分,其性質與工資、加班費等相似。

如果這個推論成立,那麼,參照上面三個法條規定,員工主張社保補繳的期限,應當與勞動工資一致,不超過兩年。

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相關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勞動時,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相關的用人單位應對這類工資發放信息進行相應的保存兩年,超過兩年的用人單位可以不進行保存。但在保存期間的社會保險應由用人單位進行繳納。

(1)離職員工補繳社保分錄怎麼做擴展閱讀:

關於社會保險補繳的常識

一、單位補繳

1、到齡退休人員,經相關業務科室核定單位無繳費能力的,可補繳單位及個人拖欠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利息,然後辦理退休待遇。

流程:

單位填報

①《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補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各三份。

②退休審批表及身份證復印件,到征繳大廳辦理。

2、從業人員辦理轉移手續補繳,經相關業務科室核定單位無繳費能力的,允許在其補繳拖欠的各項社保險費本金及利息後辦理轉移提供下列資料在大廳辦理。

①《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補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各一式三份.

②轉移社會保險手續的相關證明,如調動手續等。

③如無能力補繳欠費自願放棄欠費年段補繳,由個人寫申請、復印身份證在大廳辦理轉移終止,以後不得補繳。

3、按規定應參保繳費而從未繳費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單位辦理參保手續、申報繳費並經業務科核定後,可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本金和利息,滯納金按條例規定執行。

①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補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各一式三份給分管業務科;

②業務科核對,填寫補繳資料核實表;

③到大廳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本金及利息。

4、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補繳應繳部分的差額,各項社會保險費本金及利息全額補繳。補繳1998年以前的社會保險費工資超過社會平均工資60%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①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補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各一式三份;

②提供補繳人員補繳期間的原始工資發放憑證。③經業務科核對,填寫補繳清算資料核實表。交由大廳錄入、核算。

5、單位補漏繳人員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從第一次參保時間往前補繳1998年1月前欠費。

①提供原始的工資發放表和相關會計憑證,到三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批,由三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出具補繳通知單或補繳審批表。

②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補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各一式三份到大廳進行各項社會保險費本金和利息的補繳,滯納金按條例規定執行。

補繳第一次繳費以來中斷、漏繳的社會保險費,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補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各一式三份,在大廳辦理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本金及利息。

二、個人補繳

1、以個人名義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從1998年1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可以補繳單位及個人1992年1月後曾經參保以來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①帶本人身份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相關證明。

②填報城鎮個人繳交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在大廳辦理繳費。

3、在確無能力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鎮用人單位中就業、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後,可按個人參保辦法參加養老、醫療保險,但不得由個人補繳以往基本養老保險欠費;

如需補繳,由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補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各一式三份,以單位名義補繳。

4、在1998年前應繳養老保險費而從未繳納的從業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檔案、勞動合同等)審批後,均可辦理補繳手續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①提供從業人員檔案材料到三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申請審批

②拿參保人員補繳審批表到繳費大廳填寫個人繳費申報表進行繳費。

5、已參加醫療保險有基本醫療待遇的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未滿30年,女未滿25年的,按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余期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時間、需繳納的余期年限由參保人到三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醫療科確定後,到繳費大廳辦理。

6、關閉破產企業繳費後,原參保人員可按社會平均工資60%補繳差額,核銷企業除外

由此可見,離職員工補繳社保的申請書相信大家已經了解到填寫格式規范以及主要辦理流程了。同時也介紹了個人繳納的情況。包含已參加一包或者是破產企業等等原因。個人補繳申請書格式填寫方式還需要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補繳

⑵ 公司為離職員工補繳的在職期間的社保,公司應繳納部分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你好!應該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⑶ 單位未發放工資、給離職員工繳納了保險,如何做會計分錄

單位沒來有發放工資,當源月仍應當計提工資,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其他應付款-代扣職工社保 職工應承擔部分
為離職員工繳納社保一般不必單獨核算,是與在職員工繳納社保一並核算的,具體核算方法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 單位應承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代扣職工社保 職工應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實繳金額

⑷ 代扣離職人員個稅、社保會計分錄怎麼做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3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000

2、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3000
貸:庫存現金 3000

3、扣回
借:庫存現金 200
貸:應交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 100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100

4、上交社保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100(這里科目用其他應收款好 社保的)
貸:庫存現金 100
5、上繳個稅
借:應交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 100
貸:庫存現金 100

2,3可合並
借:應付職工薪酬3000
貸:現金2800
其他應付款100
應交稅費100

⑸ 為離職員工代繳的個人部分社保怎麼入賬

工資與復社保的有關分錄可以分為制兩步:
第一步計提工資與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依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第二步, 發放工資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時分錄: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沖減時的分錄: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 紅字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⑹ 賠償離職員工補繳社保公積金賬務處理

2211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小企業(外商投資)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照
「職工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
「職工福利費」、
「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工會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
「非貨幣性福利」、
「辭退福利」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月末,小企業應當將本月發生的職工薪酬區分以下情況進行分配:
1.生產部門(提供勞務)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和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4.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小企業發放職工薪酬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等,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2.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活動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按照其銷售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5.支付的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職工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⑺ 扣回離職員工的社保費用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交納時,借其他應收款,貸銀行存款,扣回時,借庫存現金,貸其他應收款。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僱主)收繳的費用。
社保費用用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歸集核算,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企業負擔,一部分為個人負擔。
正常情況下,企業負擔部分與工資一樣計提,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科目。,個人負擔部分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由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科目。
離職員工,其繳納的社保費如果確定由員工自行負擔,當其仍有工資未發放時,則全額從應付職工薪酬-工資中扣除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科目即可。當其工資已經發放完畢,需要該員工另外交款時,則應轉為其他應收款科目,收回該離職員工交款,貸記其他應收款即可。

⑻ 代扣代繳社保費,後期為離職人員補繳時計入什麼科目

一、如果不提取 1、繳納保險時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單位負擔)借:其他應回收款--代交個人社保答貸:銀行存款 2、代交個人保險,在支付工資時代扣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貸:其他應收款--代交個人社保貸:庫存現金二、如果採用提取方式 1、單位負擔部分,提取時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保險 2、個人負擔部分,在支付工資時代扣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貸:其他應付款--個人社保貸:庫存現金3、繳納時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保險借:其他應付款--個人社保貸:銀行存款科目可以改變。

⑼ 補繳以前月份的社保,怎麼做分錄呢但是員工已經離職,沒有工資了

您好,員工已經離職了,如果之前必須補交,那麼只能自認倒霉了。因為個人那部分公司要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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