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務公司的勞務人員怎麼繳納社保
按勞務派遣的約定來。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1)勞務公司給員工交外地社保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② 把員工社保交勞務派遣公司辦理到外省可靠嗎
一、主要問題並非可靠與否,而是方便與否;
二、員工社保辦在外專省,那麼相當於員工無法享屬受醫保,員工總不能生病就去外省看吧?
三、員工須在本地買房怎麼辦呢?
四、與外地勞務派遣公司合作可以,但最好要求他們在本地為員工參保。
③ 企業委託人力資源管理公司通過勞務派遣方式為員工購買異地社保有什麼好處
這是勞務派遣公司為了吸引客戶採取的「打擦邊球」的作法。目前是法律上沒監控專到的地方。
一、屬如果只為單純的委託購買社保,勞資糾紛還是和貴公司產生直接關系;
二、如果採取完全派遣制,那麼,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資糾紛、包括工傷評
定,派遣公司都是主體責任方,貴公司只是連帶責任方;
三、採取這種做法,直接為用人單位降低了成本。比方,貴公司所在地社保基數為1500元 ,派
遣公司異地購買社保基數有可能為800元;
其他一些好處就是把用人單位從非核心工作中解脫出來,大量事務性工作由派遣公司來完成。
④ 公司說員工社保通過勞務公司交,可以么
可以啊,現在好多單位都是這樣的,把本單位的社保關系托出去。因為社保這塊比較復雜,而且又不是什麼有收益性的崗位,所以一般單位不願意為此安排一個崗位。
⑤ 異地勞務派遣員工社保怎麼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專內憑營業執照、登記屬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⑥ 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務派遣的員工繳納保險嗎
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企業應當依法為被派遣員工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勞務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其中包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幫勞動者繳納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支付方式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協商確定,並書寫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